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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

时间:2017-07-31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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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

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

(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

(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 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决策的提出部门;

(二)改革的牵头部门;

(三)政策的起草部门;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 涉及多个部门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由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评估范围

(一)涉及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

(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重大决策;

(三)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

(六)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大型活动的举办;

(九)集团党委或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

3.是否符合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4.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5.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

6.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2.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3.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广大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4.是否兼顾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人民群众特殊困难是否得到解决。

(三)可行性评估:

1.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2.重大事项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社会各

界、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是否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是否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

4.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是否明确。

(四)安全性评估:

1.是否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3.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和涉及稳定,影响和谐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等对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成立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包含以下人员:评估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

评估责任主体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

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金阳街道小刘小学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 施 办 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践“教育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正确处理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确保潜江电大健康良性发展。

二、工作思路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三、评估范围

1、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2、学校收费政策;

3、学校教职工晋职评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工方案等;

4、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学科培训、课改培训等

四、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即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是否顾及教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廉洁性评估。对重大事项决策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进行评估。

4、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

5、可控制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预案。

6、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和单位稳定的相关因素评估。

五、评估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组长为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2、建立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备案制度。切实作好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3、切实加强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范围,放在安全、综治、维稳同样重要的地位。

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三):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大辛庄办事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山东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党委依据职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现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大统一执法行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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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五条办事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

第六条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维稳、综治工作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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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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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

(四)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

和政策规定;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加重大多数群众负担或者对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九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 4

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县委和县政府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牵头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责任主体;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导致评估责任部门不明确的,由城管局指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目标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并报送市委维稳办备案。

第十一条评估责任主体按照评估方案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示、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应当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 5

国资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的要求,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新天河,根据区委、街道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三合社区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是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为全街大建设、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准确研判社会风险及可控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发生。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评估的要求,街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3、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主动推进,防范关口前移,努力做到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考核。

4、客观公正,民主决策。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公示、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领域

凡在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被国家、省、市、区、街道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事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决策: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城市公用事业和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村规划建设问题,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2、重大改革: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关闭中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及资产处置、社会保障等;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职工待遇调整等。 3、重点项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工业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4、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种大型活动、群众聚会、重要节假日、重大交通事故、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6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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