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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时间:2017-02-14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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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年度报告(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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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典型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消防、食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部分都是涉及民生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5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件,裁定准许撤诉的3件。具体案件内容为:

1、天下宝贝园商贸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被告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天下宝贝园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遂责令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前加以改正。当日,被告还对原告的营业区域及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和《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次日,被告经集体研究作出了兰公消封字[2012]第0006号《临时查封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兰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原告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经营的“天下宝贝园孕婴童生活广场”为儿童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已经达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作出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树立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安全意识起到了督导作用,也有利于督促各经营主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则,确保生产安全。

2、高建新诉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2005年4月15日,肃州国土分局作出肃国土发〔2005〕27号《关于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决定收回建新农场912.5亩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将其中300亩调整给兴茂公司耕种,其他612.5亩作为存量土地,保持地貌不变。同年8月25日,被告肃州区政府作出酒肃政发〔2005〕185号《批复》,同意肃州国土分局上述处理意见,并将此文下发至怀茂乡政府。但肃州国土分局未对建新农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21日,原告高建新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肃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效行政行为,判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被诉185号《批复》是肃州区政府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肃州国土分局无此职权,本案适格被告是区政府。该《批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肃州区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并责令肃州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遵循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肃州区政府以《批复》的形式,在没有依法注销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直接将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已开垦的300亩土地的使用权调整给别人,致使“一地两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3、王红亮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09年8月31日,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依法查扣正在装运“地沟油”的冀71104号车。200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车车主王红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09年10月14日,该局作出没收废弃食用油脂50桶(8.5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被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担负着守护百姓“舌尖”上安全的重任,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行业应当加强监管。此类经营者在异地经营时,如果没有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仍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该案判决生效后,对打击非法买卖“地沟油”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4、冯建华诉庆阳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原告冯建华之妻李巧玲生前系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员工。2011年8月24日,李巧玲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此后受害人家属与肇事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350000元赔偿款。2011年9月14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为李巧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原告冯建华就享有的工伤待遇向被告提出给付请求。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李巧玲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但应扣除从民事赔偿中已获得的350000元,实际支付45188元。原告对此不服,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后,依法将原告起诉的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为其下属的二级局,即庆阳市医疗保险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件审理中,法院向庆阳市医疗保险局释明,该局决定不扣除原告已经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款项。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案在进一步探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得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可以并存不悖的论证,较有说服力,也富有人性关怀,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示范作用。

5、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酒泉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给甘肃龙宝公司的QUY1000履带起重机,在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厂区,进行MW风电机组机舱的吊装过程中,该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酒泉市安监局于2012年7月2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上海至圣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至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起重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被告虽系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但对原告的处罚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判决撤销被告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的判决对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管理领域和职权予以明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依法行政起到了督促、引导作用。

6、李双成诉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双成之妻令九女生前为甘肃省武山县环卫公司清洁工,2012年5月6日下午,令九女在工作中被违章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3年4月24日,李双成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双成不服,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判令其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条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人社局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没有法律根据,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人社局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对令九女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被聘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本案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7、王玉娟诉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玉娟与丈夫廉正于2002年4月离婚后,与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户口虽已与廉正分开,但是土地并没有进行分割。2010年,镇政府征地时,廉正本人不同意征地,拒绝在征地手续上签字,被告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据此未给该户支付补偿款。原告王玉娟要求查阅镇政府关于征地的相关信息,被告以原告主体不当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在法院的督促、建议下,被告将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即征地公告、征地范围、补偿费发放单等交由原告查阅,原告以其目的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麦积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典型意义:农村妇女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征地信息知情权应予以保护。信息公开有利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也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有关自己合法利益的信息,并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公民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刘桂英诉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原告刘桂英将从他人手中购得,并从事经营的出租车行驶证、营运证交给被告武威市运管局内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处,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被告一直不作答复。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2013年2月21日,原告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但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经原告询问,被告称,原告的申请超过时限,且材料不全,因此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1月将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的相关手续递交给被告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因该科负责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接受原告的相关手续后,应视为被告已接收到原告的申请手续,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相关材料后,未有任何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曾经提出申请时,应当推定申请人提出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许可的申请,依法应当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许可决定,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的审理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9、马哈力麦诉广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原告马哈力麦与第三人潘文福所诉争的房屋位于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潘家庄95号,为两层小楼,由马哈力麦居住。2000年,潘文福向被告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房产证,并提交了个人申请和分家契约等。被告进行了勘丈、四至墙界确定等工作后,于2000年4月8日给潘文福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11日,马哈力麦向临夏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但被告颁证依照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潘文福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期间,经合议庭释明,被告县政府对与此案同类的情形进行全面清理,纠正了错误的登记行为,潘文福主动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行为,解决了一大批问题,避免了大规模诉讼的风险。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现象在该县非常普遍。为了促使该县政府对类似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加以规范,二审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使其意识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处,并对同类问题及时进行了全面清理,也使该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10、张玉兰诉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玉兰之夫吴大洪系原武威市农机修造厂(现为武威机械公司)退休职工。1995年,该厂集资修建职工住宅楼,吴大洪分两次共交集资款22000元。1996年12月1日,该厂将新建住宅带铺面一套楼房交付吴大洪使用。2008年6月,武威机械公司向被告武威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铺面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受理申请后,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张玉兰于2011年12月得知后,向凉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房屋登记行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武威机械公司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时隐瞒与原告张玉兰存在集资建房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公告程序,且适用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武威机械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房管局房产登记行为。被告和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房屋登记机关虽然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前受理了登记申请,但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却是在新法施行后作出,应当适用新法,即《房屋登记办法》。该案的审理对于新旧法的适用规则,以及新法溯及力等问题具有规范指导意义,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也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二):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方案

在接到人大常委会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审议意见后,我院立即组织行政审判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学习和讨论并认真分析,制定如下研究处理方案:

一、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努力增强法制观念和行政诉讼意识。加大对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牢固树立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法制理念,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县新局面。

二、提高司法水平,完善审判机制。一是严把立案关,对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在立案前严格审查,安排专人向

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释明行政诉讼相关规定;二是严把审限关,对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案件进行统筹计划安排,安排好审理时间,严格做到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三是严把质量关,要求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审判。将案件质量和岗位目标考评责任制奖惩挂钩,以制度约束保障办案质量。

三、加强联系沟通,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通过通知、提示、诉前指导等措施,着力消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为难情绪,着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诉意识和能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要针对行政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一些容易忽视的程序问题,做到以案释法、讲深讲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对征地拆迁、整治“三违”等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和激化矛盾的行政案件,要坚持联动司法,加强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诉讼信息共享机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避免引起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和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审案实践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稳定性,提升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2015年10月14日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三):2015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行政审批股负责。主要业务是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负责环境现场监管执法部分移交的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单位(个人)的立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听证等工作。

一、行政审批的程序要求

我局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当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属于本局管辖的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审批时限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已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97件、登记表58件,全部都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批,没有越级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进行审批的行为。

三、行政审批工作及作风要求

不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未继续开展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审批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不随意设定审批条件,不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准在管理对象处就餐和参加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交通、通信工具;不准到管理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准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接受管理对象的出资旅游;不准到管理对象处报销书报费和各种物品费用;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酬谢费、提成和回扣;不准参加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私自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不准擅自参加各种庆典、开工仪式;不准向处罚对象通风报信。不存在对申请人态度粗暴和故意刁难的情况。

行政审批股

2015年8月19日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四):2015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我检查报告

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司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法院司法工作回顾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人大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重点抓好审判、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通过努力,各项工作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法院改革稳妥推进,队伍形象逐步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至今年6月底),全院共新收各类诉讼案件3354件,办结3126件(包括上一年的未结案),正在办理301件。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15件,一审判处犯罪分子590人,共有457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审审结民商事案件2667件,行政案件19件;本资料权属范文先生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范文先生网更多资料办结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5件。

1、狠抓案件质量,力求公正司法。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是人民法院能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审判公正,始终是我院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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