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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

时间:2014-02-26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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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一):产品销售合同样本

产品销售合同

合 同 编 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于 2011 年5月5日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以上价格为含税货到工地价格,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货款结算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货物,甲方有效接货人(即合同中指定的接货签收人)当场

在乙方的提货单及送货清单上签署姓名及实收数量,乙方凭甲方有效签收的实收单证记载与甲方结算货款; 3.2 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4.1 乙方第一次交货不迟于2011年 月 _日,以后的在接到订单三日内到货。

4.2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出现拒付货款,付款延迟、付款不足等情形,乙方可以拒绝交货,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交货方法、货物的装卸责任、费用及到货地点 5.1 交货方法:送货

5.2 送货方式说明:乙方应在收到货物订单后立即按要求加工,于4日内将加工好的货物送至

指定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接货人),在甲方验收后,交付行为完成。

【产品销售合同】

5.3 其他补充条款:

5.4 交接相关信息:

【产品销售合同】

使用项目名称: 到货地点:

接货单位: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

接货人:(1)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供货单位联系人: 固定电话: 联系手机:

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和异议

6.1 乙方在交付货物之前应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性能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在交付货物时向

甲方出具证明货物与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

6.2 甲乙双方应在货物交付时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型号、品牌、

规格

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立即向乙方书面提出,将异议内容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书面异议 5 日内无偿换货或补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装货费用和运费。但对货物的检验只有在乙方人员在场时方可进行。

第七条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7.1 乙方保证货物采用优质材料,先进工艺加工制造,在质量和规格等方面符合本合同的规

定,并进一步保证提供以下服务:

货物在交付后 1 个月内产生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的 3 日内派技术服务人员到乙方单位进行查看。如证实为质量问题,乙方应给甲方无偿提供相应产品。

7.2 乙方的质量保证仅及于甲方对货物进行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保证货

物的

质量能够达到本合同的规定,并且不保证提供相应货物:

7.2.1 乙方未按照行业通行的操作规程使用货物的; 7.2.2 乙方未按照甲方产品使用说明使用货物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1 乙方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赔偿不得超过总合同金额的 5 %。

8.1.2 如乙方交付的型号、品牌、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办理。

8.1.3 如交付的货物非因甲方的不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参照本合同第7.2办理。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甲方如拒付货款或延迟付款,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向乙方加付所拖欠款项的同期银行罚息

利率。

第九条 其他补充事项:

11.1 需要加工产品,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所需产品的图纸后进行加工。

11.2 甲方已接收的乙方产品,在货物未损耗、破损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如:整箱、不

浸水不破损),可多退少补。所有合同金额以外的供货,以甲方有效接货人(即合同中指定的接货签收人)当场在乙方的提货单及送货清单上签署姓名及实收数量金额为准,其余条款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说明

11.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 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该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

充协

议并加盖公章,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销售合同(二):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使用)

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scxh2014-10-28-01

需 方(以下简称甲方):【产品销售合同】

供 方(以下简称乙方):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4年10月 28日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特订立本销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遵照下列订货

内容。

第一条 产 品: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与产品验收:

1、乙方所供产品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生产、检验;乙方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合格证。

2、甲方应于收∕提货当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验收的,视为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3、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妥善保管产品同时,应当于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未按约定时间提出的,示为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因甲方使用、保管、安装、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运单号、车号、发货或到货日期(自提除外);说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5、甲方应按玻璃存放相关要求存放玻璃,做到防潮、防腐、隔离妥善保存,以免造成玻璃发霉、腐蚀以及划伤等质量问题,因存放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条 产品供货要求: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分批次订货,乙方根据甲方订单分批次供货。乙方所供产品按合同及合同附件和甲、乙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执行。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的尺寸、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在订货单上甲方指定 签字(或者盖章),并代表甲方对所提供的订单和相关书面文件负责。

当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对所供产品的要求发生变更时,以变更方书面通知并由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为准,由于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条 供货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收到甲方每批次订单之日起 6 日内供货。若乙方生产出来的产品,因甲方原因不能送货,超过10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平方米1元/天的存放费用。

若因电力部门限制电力或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生产时,供货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交货方式、运输费用、产品验收与签收:

1.交货方式:。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收∕提货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若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不是由于乙方质量问题甲方未签收的产品,乙方有权对产品进行处置,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收∕提货人的授权:

甲方特别授权以下人为提货人及收货人: 。

第六条 定金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内,甲方支付定金 ;定金到乙方账上后合同正式生效,乙方送产品1000㎡后作为一个货款结算点,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定金不作为结算款项)),依此类推,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冲抵。

2、甲、乙双方以甲方定货单和乙方送货单(甲方授权收∕提货人签字确认)作为面积和货款结算依据。

3、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迟延付款,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并将每天按延迟付款的金额的6‰收取滞纳金。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已供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对已供产品进行处置。

4、若甲方货款需由他方代付,甲方必须开具委托书,经该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交由乙方,乙方可凭此授权委托直接要求该方代甲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价格调整:

因原材料价格浮动,所定售价随之变动,乙方调整本合同产品价格时,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产品价格变更后的乙方所供产品按变更后价格执行,产品价格变更前的乙方所供产品按变更前的价格执行,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付清已供货款,则本合同终止。价格有效期 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4 年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能任意变更本合同产品的定位方案即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产品的名称、数量,如改变产品定位方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损失按本次总采购原片价值的50%计算;因此导致原材料不足而延误甲方工期,由甲方自己负责,与乙方无关。

如因乙方质量及供货时间原因导致甲方不能顺利按时交工,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6‰滞纳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收到甲方定金或预付款(通过乙方指定账户或委托收款人员,见附件2和3)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期限: 2014年 10 月 28日至该工程结束(贰个月内),并结清货款为止。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后附: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双方指定签字或收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给各自指定签字或收款人员的相应授权委托书;

4、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公章;

5、甲方开具授权乙方可直接在它方给付款项中进行货款支付的委托书;

需 方 : 供 方: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成都阿坝工业园区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28-84958883

传 真: 传 真:028-8415000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成都金堂支行 账 号: 账 号:4312 3010 0100 0240 71 税 号: 税 号:

产品销售合同(三):产品销售合同书

2013年销售合同

销售总公司

产品销售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

甲方(供货单位):纳爱斯丽水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购货单位):

为了共同做好纳爱斯集团各类产品的市场拓展和销售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产品购货金额、价格和质量

1.购货金额

①乙方全年向甲方购买产品的约定金额合计为 万元,其中家清类产品 万元、个清类产品 万元、消杀类产品 万元。约定金额以现行结算价格为基准,若遇价格调高时,约定金额将作适当提高,各类产品具体金额分解见补充协议;

②甲方产品按产品性质的不同分为家清类产品、个清类产品、消杀类产品。家清类产品指雕牌、纳爱斯、超能、西丽(不含沐浴露)、伢牙乐、西亚斯各品牌系列产品;个清类产品指100年润发、YOURYOU我的样子、麦莲及西丽(不合香皂)各品牌系列产品;消杀类产品指李字品牌系列产品。

2.甲方按结算价供应,具体价格见产品销售合同书附件(2013年产品价格体系明细表),合同期内如遇价格调整,自甲方产品价格调整之日起,乙方所经销的甲方产品按新价格结算贷款。

3.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的标准执行。

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1.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 配货中心 公司)仓库,由甲方代办运输。

2.铁路运输:乙方到站 由甲方代办,送到到达站的费用由甲方补贴承担。货物到站后的所有运杂费均由乙方承担。

3.公路运输:运费在300元/吨内由甲方补贴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4.为了加强甲方的公路运输服务管理,乙方收到甲方产品签单时须注明收货的年、月、日、时,由乙方收货人签字确认,并盖上乙方公章。

三、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如果是铁路运输的,运输损失严重并铅封已坏,由乙方提供铁路原始记录和当地保险公司勘查记录;铁路到站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如有受损及灭失,乙方应在收货当日

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如果是公路运输的,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与车主协商赔偿,或由乙方签单时注明实收数量。

2.乙方认为甲方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经甲方认定后予以处理。

四、发货条件及结算方式

1.如果乙方款到发货的,必须在签约后10天内将贷款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在乙方贷款到帐后给予发货。乙方汇款时,汇款人名称应与本合同乙方的名称保持一致。

2.如果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作贷款抵押担保的,从开票之日起30日内结清。延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五、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①协助乙方拓展市场、做好市场宣传;

②帮助和指导乙方做好销售网络拓展和价格体系的维护;

③在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时,甲方兑现给予乙方相关的销售政策支持。

2.乙方义务:

①甲方指定乙方在 省 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乙方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

②乙方有义务销售与甲方约定的全部产品,在区域内做好甲方产品的市场分销和终端销售,不得抵制销售与甲方约定的任何产品。对甲方推出的新产品、新包装产品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宣传和推广;

③严格执行甲穷制订的价格体系并做好二级批、零售终端的价格管理工作,不得低于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同时要和甲方共同打击所辖区域内假冒伪劣产品,并处理各种纠纷,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

④乙方应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如乙方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概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活动;

⑥做好约定产品在终端的特价和促销工作;

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销售促销品或其他促销物料(如货架等);

⑧对双方所签的一切合同、协议和甲方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及产品价格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六、市场秩序管理违约责任

㈠市场秩序管理违约的定义

跨区域销售:是指乙方超出约定的-销售区域进行直接或间接销售。包括乙方对辖区内下级渠道成员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销售行为。

低价销售:是指乙方低于甲方规定价格销售,以及辖区内下级渠道成员低价销售的行为。

其它妨碍甲方产品正常销售秩序的行为:是指有意撕毁、破坏甲方产品外包装的特定标识,指使他人跨区域收购或销售甲方产品,或给甲方调查取证制造人为障碍的行为。

(二)乙方自身有跨区域销售、低价销售或其他妨碍甲方产品正常销售秩序的违约行为,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自身违约的,一经查处,一律向甲方交纳5000元/次的违约金。

2.甲方对乙方在按以上规定处理(5000元/次)的基础上,对各类产品追加违约处理如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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