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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方式: 020-********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共193125.64元及滞纳金37134元(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拖欠金额的0.1%利率计算,暂计于2015年4月10日);
二、请求判决11月服务费共805.64元; 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原告派遣给被告符合被告要求的、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被告就使用原告派遣的每位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每月付给原告服务费;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约定被告应按规定告之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劳动报酬标准核算并发放劳动报酬;合同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约定若被告无书面的正当理由延期支付综合派遣服务费,原告有权向
被告提出书面抗议,同时延期的每天按实际发生金额的0.1%收取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一直保持着友好合作的关系。但自2014年9月起,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劳务派遣服务员工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证据提交人: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南湖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殷勇,总经理。
被告齐稳,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火口村桂花村民组7号。
被告刘水娥,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火口村桂花村民组7号。
诉讼请求
1、责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000000元;
2、责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8日,二被告与案外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二被告租赁沃尔沃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型号为EC55BPRO,序列号为52045),租赁期限于2010年3月8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每月租金13336.83元,共计320083.92元(本金及利息)。该挖掘机系沃尔沃公司根据被告的选择向原告购买的。原告与沃尔沃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就沃尔沃公司提供融资的客户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协议后,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挖机。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租金,因此原告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已向沃尔沃公司代偿了共计000000元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综上所述,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祖籍福建省XX县,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X号。电话: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所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上搭建的简易建筑物,恢复原状。 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蔡XX与李X东(已故)在19XX年10月间依农村风俗结婚,19XX年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生育了原告李XX、李X杰。后于19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原告李XX随李X东生活,原告李X杰随蔡XX生活,至20XX年XX月23日李X东因病逝世后原告李XX、李X杰就长期跟随原告蔡XX生活至今。
现由于李X东在1985年X月X日因农村建房需要,通过申请取得了坐落于XX村银行前面,四至:东至李XX厝、西至:李XX基、南至:路、北至:银行,长18公尺、宽6.2公尺,计XXX.6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并在19XX年X月X日获得批准动用。随后李X东在与原告蔡XX结婚后即在申请的用地上进行了动工基础,此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没能完成房屋建设。可是在2000年间被告借以其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与原告相邻且欺负原告孤儿寡母,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并在其上搭建简易建筑出租。
原告在知道此事后曾多次请求村委会、老人会、镇司法办调解,但被告均拒绝归还,为此,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民事诉讼
原告:张三,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个体工商户,住址:XXXXXXXXX
电话:15XXXXXXXXX
被告:李四,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址:电话:13XXXXXXXXX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四归还欠款105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XXXXXX
2015年X月X日
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民事诉讼范本】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2.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3.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周勇,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春宏,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民事诉讼范本】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民事诉讼范本】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及旷越三人合伙出资经营衡阳市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越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越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越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10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衡阳 - 1 -
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11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11年 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8月5日
4.民事起诉状2
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 2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矿业集团××煤矿职工,住××矿业集团××煤矿北二宿舍。
被告:××矿业集团陶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矿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排原告适当工作;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00元;
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4、裁决被告补发其克扣原告的工伤津贴及伤残待遇;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曾经三次工伤。1996年5月在井下采煤时致右腕骨骨折;1997年9月在井下采煤工作时被煤矸石砸致右侧第8肋骨骨折;1998年11月在井下采煤工作时被煤矸石砸致右髋骨骨折。由于原告伤势严重无法从事工作,被告安排原告在家休养。2000年9月26日,被告为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2003年5月,被告在××矿业集团××矿医院对原告的伤残做了复检,2003年10月31通知原告复检结果为七级伤残。2003年11月5日原告领取工资时,被告称从2003年10月起不再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003年11月17日,原告到××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2月25日,××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原告送达了(2003)×劳裁字第97号裁决书。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劳动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在工作中造成人身损伤已经构成工伤,被告不能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享受伤残待遇。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特请求你院为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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