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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时间:2018-03-14   来源:原创精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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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第一篇_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被申请人理由: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 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5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第二篇_关于合理解决新时期农村各类征占土地的意见

关于合理解决新时期农村各类征占土地的意见

随着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改善的需要。农村占地问题特别严重。近几年来,农村建房一直得不到审批,但是农民建房让客观现实开展着,出现了许多违法占地现象。这样时间长了,形成批与不批一个样。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了,土地审批的主动性减弱了。如:危房改造中,不能因为土地审批不下而不建新房,仍旧在危房生活。

1、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对违法占地的思想认识。

2、针对合理的符合规划的申报、审批予以批复办理。引导群众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占地。

3、土地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实施旧村改造、土地置换、复垦耕地等项目工程,以造田来有效解决占地,不应以不审批来阻止合理的占地。

关于解决屯里镇人均耕地面积逐步减少的建议

屯里镇下一步发展面临着明珠煤矿、桑峨煤田、中石油煤层气开发以及209高速路建设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的实施都要征用和占有一定的耕地面积。但是现有的 亩耕地承载着12000余口群众生产生活,土地的逐年减少,就意味着有农民失地,无生产、生活无保障的现象发生,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1、改造中低产田,用低成本换取高产田,提高单产数量。

2、利用土地置换的办法,协调企业出资进行有规划的土地开发。

3、加强水利设施,推行精做农业,发展特色产业。

加强沂水河水资源科学管理利用的意见

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第三篇_农村常见纠纷

一、 土地纠纷

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村涉及农民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地半纠纷(含丢垄)、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排水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

(一)地半儿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地半纠纷在我们县特别是西部乡镇发案率最高,此类纠纷存在易激化、难调解、纠纷当事人求决心情迫切等特点,应当引起做调解工作同志们的注意。有个数字:济沁河乡今年5月地半纠纷共发案38件,从几年来济沁河乡民间纠纷发案统计看,地半纠纷的发案数量,约占全乡纠纷总数的二分之一。我觉得预防和化解地半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村民守界经营土地。不贪图小利,按承包面积经营承包田是避免发生地半纠纷的关键。多种地邻一点带来的后果是地邻关系的失和、在村民中的威信降低。从法律层面说你多种那么一点点地属于侵犯他人承包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严重还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有这么一个案例:地邻的一个地半长不足50米,被李某使用了,地邻索要多次他就是不给人家,铲地期间李某和地邻家的女主人相遇,女主人提出了返还地半的要求,“地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我的地凭啥给你一个半,这名妇女一听火冒三丈,把李某骂了个狗血喷头,失去理智的李某挥起锄头朝这位妇女打去,结果这位妇女的肋骨被打折3根,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李某锒铛入狱,不但赔了人家10000多元伤害赔偿金,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私自利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济沁河乡的7位调解主任堪为调解地半纠纷的专家,齐齐哈尔市模范调解员、桦树村调解主任王目坤同志,把村民的诉求视为命令,54岁了每到春季,把米绳子绑在摩托车上,村民随叫随到,今年5月受理地半纠纷13件,化解13件,调成率为100%。原龙头村调解主任张宝贵同志经常放弃自家500亩土地的耕种,为村民的地半纠纷奔波忙绿,5月份化解地半纠纷11件,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

我觉得调处地半纠纷应把握好两点:1、公平公正处理纠纷。村民手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有土地台账,处理地半纠纷的证据不难取得,土地没不了,关键是不分亲疏远近公正的处理纠纷。偏亲向友,处理不好纠纷,矛盾激化了你付不起责任。无调处不当引起的的矛盾纠纷激化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调委会基本要求。2、要有责任心。地半纠纷多发生在农忙时间,群众找到头上要及时到场,避免影响耕种土地。前面提到的王目坤,村民有纠纷打个电话就到场,他的事迹受到县领导的肯定。我当了多年所长,每到春季一怕上访和二怕地半纠纷处理不好,心情可谓如履薄冰。

2、教育村民流转承包田将面积约定清楚。土地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近几年我县农村承包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流转的价款也越来越高,建议流转土

地时与对方签订承包田流转协议,协议中注意将承包田的面积、垄数、实际地宽约定清楚,垄较长的建议多丈量几绳并写入协议之中,作为以后处理争议、维护权益的证据。丈量土地时最好约上地邻并请地邻在承包田流转协议上签字。有的同志可能会说小题大做,其实不然,先君子后小人,事前麻烦一点比日后对簿公堂强百倍。

去年4月的一天,我在所里忙着处理一起上访问题,突然接到会兴村一位张姓村民的电话,这位村民焦急的说:高所长快来吧,我因地的事快出人命了。放下电话我不敢怠慢马不停蹄地赶往现场。纠纷现场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躺在张某的车前,老太太嘴里不住的嚷着:不把地半给我你别想种地,老人的儿子纠集一些亲属拿着棍棒数落张某连一个老人的便宜也占,不把地退出来就送张某回老家。我将老人扶起为她拂去身上的尘土,我向老人保证一定把她的纠纷处理好并把老人搀扶回家。老人的亲属见我对老人这样尊重也降了火气,我对他们说:如果我处理不明白你们再动粗也不迟。

我向老人下了保证,向老人的亲属吹了牛,一个司法所长连一地半纠纷处理不了我是什么所长?群众会怎样看我?双方僵持不下纠纷激化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激化了我还怎么面对当事人呢!我在心里不住的打鼓。我找来米绳和村委会的土地台账,量了纠纷双方的地,又丈量了两家地邻的土地终于弄清了张某占用老人30厘米土地的事实。我要求张某将多占老人的土地给让出来,可张某说啥也不同意,他说:地是从王家转包来的,要地找王家要去吧,我包地说的就是这些垄我一点也没多种,没办法我又与远在大连务工的王某接通了电话,用了近半个小时方说服王家给老人让出地半。做完调解协议书回到乡里已是晚上9点多了,一身一鞋的土,晚饭也没顾得上吃,可我心里非常高兴,因为纠纷的两家可以高高兴兴种地了。

3、教育村民翻地起垄时注意界限。因重打垄引发的地半纠纷为数不少。重打垄前要搞清相互收取地半的关系,该给人家的半给人留下,该收半的先告知地邻,再进行收半,免得日后争议;打垄时还要注意驾驶好农机,千万不要越界。我乡一村干部驾车技术实在欠佳,自家地重打垄时将垄弄得七扭八歪,不自觉的占了地邻的地,垄窄的40厘米,宽处70-80厘米,焉能不起争议。

4、坡地耕作别咬上家。坡地耕作时为了自己的地够垄数,很多人往往使劲往上咬,常使坡上地主地数不够,反之,上家也别滚垄吃下家,因此引发纠纷。建议耕作坡地时事先将犁杖调整好,注意界限。

5、学会处理地半纠纷。发生了地半争议,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保持争议地利用现状,然后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收集证据,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地利用现状即争议地以前谁种还由谁种,待纠纷解决完结再纠正错误。

处理地半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和气生财、冲动是魔鬼,这里送给朋友们几句话:

相邻种地要和气,

流转土地要量地。

翻茬起垄看仔细,

守界经营是福气。

(二)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

很多离婚的夫妇离婚时不对承包田进行分割,有的离婚时故意不分割,目的是将承包田作为子女的扶育费交由另一方耕种,但对哪块地是自己的、做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不做约定。纠纷了找政府调解有的甚至提起了诉讼,这是对自己的权益的漠视。

建议夫妻离婚时将承包田分割清楚,在分割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的按地力,将承包田一块或几块归一方使用。这种分割方法利于双方今后对土地的经营耕作,有为数不少的纠纷当事人常持这种态度,你不是要地吗?我块块给,以此阻止另一方要地,其实不给人家土地是侵犯他人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若一方请求权益是要赔偿人家损失的,得不偿失。

2、以地抵子女抚育费书面约定清楚。离婚时一方若想以承包田的流转收益作为子女的扶育费,要将属于自己的土地的地块、坐落、面积、每年抵顶子女扶育费的数额、期限约定清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日后争议,也便于期限届满收回土地。

3、土地分割协议报村委会备案。分割土地后要将土地分割协议书提交村委会

备案。这样做可以将地帐分开,避免日后领取粮食补助再起争议。

有这么个案例: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王某舍下出生刚刚两个月的孩子出走,后两人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两人协议一切财产归李某所有、孩子归李某抚育。去年3月王某返乡向李某要地,遭李家拒绝,受理后我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李某将承包田予王某返还。李某的工作通了,可孩子的奶奶任我们说法讲理她就是听不进去,她认为孩子是我一把尿一把屎养大的,你连看都没看过一眼,还有脸要地,地归孩子了,爱那告那告去。调解陷入僵局,把纠纷推向法庭我们可以相安无事,可依据这么明了的纠纷调不下来我们又觉得不是滋味。为使孩子的奶奶转变观念,我们向李家的邻居高大婶普起了法,高大婶主动做起了工作,终于使孩子的奶奶弄明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个理,愉快的将前儿媳的土地返还了。

处理当事人离婚分割土地纠纷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

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父母的承包经营权同样不可侵犯。现在国家给粮补、土地流转的价格不菲加之粮食收购价格较高等,年老的父母的土地成了一些子女争夺的焦点,有的兄弟姐妹间为争夺父母的土地大打出手,社会影响恶劣。

如何处理好父母的土地问题,我们建议做子女的要做好以下几点:

1、尊重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父母尚有劳动能力,他们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对土地很有感情,愿意经营土地,存在不种地缺点啥的心理。做子女的要尊重父母的承包经营权,不打父母土地的注意,父母经营有困难时帮助父母铲趟收割,收益归父母所有。父母愿意部分或全部流转土地时尊重父母的意愿,不侵占父母流转土地的收益。

2、多子女家庭父母归某一子女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父母所有。

3、父或母去世一方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仍由健在的父或母所有。

4、父母均过世,父母的土地由和父母共同分地的子女经营,但土地台账已分开的子女无权经营父母的土地了。

5、父母的土地台账单立,父母均已过世,此时村委会有权将父母的土地收回,作为村机动地使用。

6、父母承包的林地,父母都去世时,子女在承包期内有继续经营父母承包的林地的权利。林地的承包人有多个子女的,继续经营父母承包林地的权利可均分。

【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处理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物权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四)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和排水纠纷。

田间路的通行、排水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基本权利,但一些当事人为一己私利私开滥挖土地,使两类纠纷频发。表现:田间路边的荒地俨然属于自己的我想开就开,置他人的通行和法律于不顾;为了我的地能排出水,不顾他人的土地损害,将山洪引入他人的承包田中,更有甚者公然雇用钩机在他人的承包田中掘开500多米的排洪沟,其法律意识、道德水准不知哪里去了。

预防这类纠纷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几点:

1、遵守《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检举揭发滥开滥挖者,保护生态环境。

2、讲道德不在田间路边开荒,尊重他人的通行权利。

3、依法处理承包田排水问题,合理规划,不破坏洪水历史流向,尊重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9年,我所受理了一起排水纠纷,李某前几年为了多种点地把已使用多年的排水沟填上,为了排山洪,雇用钩机,私自将地邻已长出青苗的承包田挖了一条长500余米,宽1.5米的泄洪沟,我们找他问他问什么这样做?李某竟说不挖沟山洪排不出去。我们又问他为什么不在你自己的地里挖沟呢?李某说:我家的苗好,没让他家拿雇沟机前在他地里挖条沟还不行吗?

今年5月我们所受理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李某和王某两家承包田地头顶地头,中间隔了一条宽不足2米的田间路。王家为防李家趟地四轮车压苗,秘密将田间路挖了一条深80多公分的沟子,李家不知道挖沟了,还是正常趟地,结果四轮车掉进钩子造成翻车,险些将人压在车下,还造成四轮车半轴、变速箱损坏。李家修车花了1000余元。这些相邻关系纠纷,只要学点法律、不太自私都是可以避免的。我们都是做调解工作的,有责任把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告诉群众。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

(五)宅基地纠纷。

1、邻里之间要讲求团结,买卖房屋请邻居到场,将宅基地的边框四至指认清楚,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2、新建、扩建房屋尊重历史,占用人家宅基地的再建时给人家让出来。要使用人家宅基地的与邻居协商,在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再行使用。

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第四篇_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意见及对策(整理)

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意见(整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周荣根副处长介绍,根据2007年全市统计资料计算,南京市农村户均居民点用地高达793.3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上限150平方米,是南京市规定的城郊结合部住宅面积标准135平方米的5.9倍,即便是按远郊标准175平方米计算,也远远超过3.5倍。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2009年底以前宅基地使用权证全部发放到农民手里,江苏省正在调查研究宅基地超标准的解决办法。

针对我省对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是175平方米,王业侨进一步解释说,对面积超出175平方米限额部分,对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超限额面积,采取不同处置方式: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使用的,予以确权。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之前,超出限额部分,不予登记发证,但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以后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之后,超出限额部分,不予登记发证。

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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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19浏览次数:11字号:[ 大 中 小 ]

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面积的处理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按照本规定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超占部分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系列讨论之六

国土资源网 (2009年6月1日 14:59)

主持人:梁丽敏

嘉 宾:吕华清 山东省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李相宏 陕西省汉阴县城关国土所

许祥云 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国土所

柴凤桐 甘肃省通渭县国土资源局

周百政 山东省莱西市国土资源局

邓重远 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明国土所

黄登光 广西蒙山县国土资源局

朱 莉 江苏省射阳县盘湾国土所

谢海龙 湖南省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主持人:超占宅基地的原因是什么?对超占部分宅基地当地是如何确权登记的?有什么好的做法和经验?

吕华清: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各地都存在。一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超面积建房。二是由于部分村庄缺乏统一、长期、科学的规划,造成农民住宅布局杂乱无章,不同程度存在建房面积超标问题。三是延续《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村庄规划形成的超面积建房,这种现象在一些实施村庄规划较早的地方普遍存在,由于当时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规划的宅基地面积较大,四邻均按旧标准建起房屋,夹在中间的农户也不得不按老标准建新房,造成面积超标。四是建新不拆旧形成的超占。五是一些富裕户花钱购买宅基地形成的超占。六是违法强占宅基地形成的超占。

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对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其实际批准面积部分在宗地图上标注。【农村多占他人土地】

李相宏:超占宅基地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建新不拆旧;为获取经济效益有意超占;因为放线时疏忽大意计算错误超占;四邻修建后留下了少许边边角角,若不建的话既不利于整体规划又影响本户安全、卫生,因此超占。

柴凤桐:村民宅基地现有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情况带有普遍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1987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发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后,开始进行土地登记时,对已经建成的所谓的老宅基地按面积收取登记费,农户为了少交钱就千方百计要求面积算得少一点,登记人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面积算小了。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在原址翻建的新房又高又大,登记办证时超占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周百政:在对超占部分宅基地登记时,我们一是对超占户的宅基地情况进行公示,对建房时未达到分户条件现已达到分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进行审批,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是通过走访调查村民委员会和建设部门,对由于村庄规划原因造成超占宅基地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发证的同时,国土所要求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规定该农户将来分户建房或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办理。把协议书存入档案,以备将来执行。三是对其他原因造成的违法超占的不予颁发证书,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建立档案,单独存放,待条件成熟或发证工作结束后进行处理。

邓重远:我们这里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面积有三类,一是宅基地面积,即法定使用权面积;二是庭院面积,即该农户院落面积;三是其他面积,为庭院面积减去宅基地面积的差。我们对于庭院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在宅基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标明“宅基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其他面积多少平方米。其他面积为庭院面积减去宅基地面积,如村屯规划需要,当无条件退出。”我认为,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面积应以该户庭院实际占用面积登记。如果仅登记法定宅基地面积,那么多占的面积在各户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在汇总后就会与村屯宅基地实际用地数目不吻合,也不利于宅基地管理。

主持人:你认为对农村超占宅基地面积应如何确权登记?有哪些政策法规需要完善?怎样完善?

吕华清:发证必须遵循“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2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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