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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时间:2018-07-06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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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第一篇_2009年度沈阳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档选择一览表

200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和档次选择一览表

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第二篇_(农保科)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A4纸复印)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如果本人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上述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后不得改变,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四、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哪些政府补贴?

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政策,具体标准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170元。鼓励大龄参保人员在达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对一次性补缴实行政府补贴。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五、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伤残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六、个人缴费方式有几种?参保人员每年应如何缴费?

我市目前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两种缴费方式,一是银行代扣代缴,二是POS机缴费。对按年正常缴费人员,应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缴费;对补缴等特殊情况可采取POS机方式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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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沈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一)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2014年7月以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从2014年起,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九、个人按时缴费与不按时缴费有何区别?

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政策,但对应缴未缴部分进行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因此,按时缴纳比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得到的政府补贴要多。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2000元的缴费档次并按年足额缴费,缴费15年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255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34元;而此人若没有按年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15年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000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15元。两者年收入相差228元,二十年相差4560元之多。

十、大龄人员参保后应如何缴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

从2014年7月起,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全部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从2014年7月起,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部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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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参保人员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7月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向村(社区)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3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现行月基础养老金为145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435元。

十四、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或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五、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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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会有哪些影响?

我市每季度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发生冒领情况的,由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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