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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

时间:2018-06-28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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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一篇_我国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9月1日起从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3500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二篇_国家近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一览

国家近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一览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与网民交流公平分配问题时称,国务院将于今天讨论上调个税起征点问题。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各方资料后发现,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曾经在2005年和2007年分两次调高了个税起征点。

个人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延伸阅读——算账

月薪6000元 上调500元,少交75

以月薪6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目前免征额为2000元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25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500=35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上调1000元,少交150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3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000×15%=325(元)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三篇_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

个人所得税改革

——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 08秋财管一班 季超 08073135

1.引言

1.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背景

1.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意义

1.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框架

2.文献综述

2.1 国内外研究成果

2.2 研究的不足之处

3.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理论分析

3.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何决定

3.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作用

3.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后所采取的税收制度的变化

3.4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必要性

5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摘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以来,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但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老百姓尤其是对工薪阶层的影响也是各有各得看法,本文就针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居民的各个方面的变化展开分析,以及提出一些自己的相关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税收制度

1.引言

1.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背景

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话题,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出现以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讨论,质疑,探讨更是从来就没有间断过,随着近几年物价指数居高不下,通货膨胀也越来越严重。近年,人们要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呼声也愈演愈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始撩拨无数人神经的基本点。 直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消息一经传出,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顿时成为全国各地街知巷闻的焦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起征点的修改更是一波三折。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后,全国共获得创纪录的23万多条社会意见,其中有将近85%的意见反对将30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尽管民意汹涌,但是在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审议稿中,起征点还是维持了3000元。为此,有人无奈地说,“哪怕将起征点象征性地上调至3500元,也算是给民意一个交代”。当最后结果出来后,起征点则戏剧性地调整到了3500元。

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国内的媒体和知识界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虽然最牵动心弦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是公共舆论对个税的讨论却远不止于此,而是在更多地讨论如何建立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让个税能够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为此,不少人提出了以CPI指数来调节起征点,也有人提出以家庭替代个人为计税单位,还有的提出要让抵扣制度更加广泛、更能体现实际的生活负担„„

然而起征点定为3500元已经成为定局,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也告一段落,更多的务实的工薪阶层人关心的是对自己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影响,能否维持或者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对子女的教育,父母的医疗,以及自己能少缴纳多少税款,能否抵消物价的飞涨,通胀的压力等等。

1.2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意义 对于国家来说,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收来源,也对国家经济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自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升,其征税对象也从早期的个别高收入者变为普通的工薪收入大众,个税渐渐演变为一种普适性的税种,长期不变的税赋标准已经使个税出现了加重民生负担的倾向。

新税收制度的产生使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由8400万减至2400万,人数减少7成,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诚然,这些数据确实能使人为之兴奋,但是,具体到每个人身上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每个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占原先的比率,少缴的税款是否足够解决当前物价,通胀的压力,居民较之之前的生活有哪些变化,这都是值得研究的。起征点上调究竟是缩短还是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征点的上调能否对中低收入者起到改善生活的要求,起征点上调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成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能否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 缓解社会分配差别,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等等。以上这些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1.3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第二章主要陈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分析一些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介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理论分析与建模。

第四章重点分析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居民消费能力,基本生活费用,收入

变化,物价因素等各方面的变化及其影响程度和相关案例。第五章是结论与展望。

2.文献综述

2.1 国内外研究成果

(一)国外的研究

一直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影响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分析,涌现出了一系列杰出的理论成果,代表性的如埃奇沃斯税收规则,庇古税、拉姆齐规则和米尔利斯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理论等等。

西方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经历了由效率为主一公平为主一.到效率为主这样的一个历程(田苗,2006)。表现为:一是以效率准则为核心研究的阶段,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二是以公平准则为核心研究阶段,代表人物是马歇尔和道尔顿。三是重新以效率准则作为所得税研究的基点。代表人物是米尔利斯和维克利。

税收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而公平和效率的权衡在税收理

论中始终居于中心的位置。是公平优先,效率优先,还是两者兼顾,是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的焦点所在。

西方学者对税收公平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利益赋税(受益原则)和能力赋税(支付能力原则)两大传统展开的。

早期的利益赋税理论主要是基于自然法则的理念,代表人物是休谟、卢梭, 认为应以个人的受益作为赋税的基础。奥意学派对利益赋税原则的贡献主要以潘塔莱奥尼、马佐拉为代表,他们引入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实现了真正从经济角度讨论赋税的利益原则。【个税起征点上调】

以维克塞尔和林达尔为代表的瑞典学派对利益赋税原则的阐述更富于操作 性。林达尔指出:为了实现公平的利益赋税,政府应该分两步实施;一是按照社会的公平准则,通过开征特别税去没收不正当的收入和财产:二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共支出与利益赋税的公正对应关系。

之后的萨谬尔森在全知全能者假设的基础上,运用一般的均衡分析方法,在

一般均衡意义上阐述了利益赋税原则的问题。

随着时问的推移,正如穆勒所指出的:“利益赋税原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

受益的衡量问题,二是人际比较问题,三是忽视初始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收益原则也逐渐为支付能力原则所取代。

支付能力原则主张,税收只应对有纳税能力的人课征,并且税额的大小应依

各自不同的纳税能力而变化。支付能力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对经济情况相同或纳税能力相等的人,税收待遇应相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经济情况不同或纳税能力不等的人,税法应区别对待。支付能力原则的发展与利益赋税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与其不同的就是它对分配正义的重视。同样,支付能力原则也经历了不段的发展过程。

穆勒在极力反对利益赋税的基础上提出了支付能力原则。

随后的学者对支付能力原则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对纳税能力的衡量问题而展开的。塞利格曼提出了要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作出说明,指出了客观能力的标准,这就是能力原则的“客观说”。黑格和西斯蒙提出了以综合所得作为支付能力的新标准,这就是能力原则的“经济能力说”.新近发展起来的最优税收理论对纳税能力又有了新的发展,最优税收理论把个人的效用按照不同的权重归总形成社会福利函数,从而把个人不同的劳动力供给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四篇_个税起征点上调影响

院系:工商管理分院 专业:市场营销 班级:10404 姓名:丁浩 学号:05【个税起征点上调】

个税起征点上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改善,然

而我国经济还面临着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贫富差距等诸多问题。为了

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并

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

2000元调整为3500元,规定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

4.5%,并于今年9月1日实施,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这一措施,对我

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个税起征点上调后,将进一步调整人们的收入,减轻低收入者的

经济压力。同时增加了人民的收入,提高了人们的消费能力,使我国

人民的实际收入增加。

【个税起征点上调】

我们通过IS-LM曲线模型可分析:国民的实际收入上升,随之带

动社会经济市场中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即增加消费需求。此时IS曲线

开始向右上方移动。国家政府增加货币供给量,实施扩张性的货币政

策,LM曲线向右移动。

【个税起征点上调】

用AD-AS曲线模型可分析: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说明国家政府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此时政府税收减少,个人、企业税收压力减轻,经济社会中人民收入增加,从而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所以国民收入增加,刺激社会实际消费需求,增加社会的总需求,此时AD曲线向右移动。总需求带动总供给,即经济社会中企业将扩大生产以增加社会总供给来满足社会总需求,即AS曲线向左移动,实现国民收入均衡,从而刺激国民经济稳定的发展,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个税起征点上调前。我国经济社会供不应求国民经济出现紧缩,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缓慢,导致消费滞后,阻碍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运用AD-AS曲线模型分析可得该情况下国民经济中出现国民收入失衡。

个税起征点上调,减轻了低收入者的赋税压力,增加了人民的实际收入,提高了人民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缩小了社会贫困差距,同时拉动内需扩大生产,进而促进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五篇_【学习】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

自从政府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一般扣除额(由于我国并无基于个人或家庭情况的特殊个别扣除,因此也被人们通俗地称为起征点),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受到了各界普遍好评。人们几乎一致赞同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歧只在于提高的幅度。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提高到3000元人民币似乎是共同的底线,5000、8000,乃至10000、20000的口号也有人高调喊出。以至据说现在已经需要给这个话题降温,以免把预期搞得太高,最后方案出来反而会使很多人失望。但不管怎样,提升个税起征点幅度越大越好似乎成了很多专家和国人的定论。究竟提高多少反而变成测度政府有多大的决心和诚意的问题。

其实,用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办法来改善收入分配,是否需要和提高多少,本来并不是个主观认定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实证经济学课题,即究竟怎样调整才能使更多特别是中低收入的人受益,同时使尽可能少的人受损。而回答实证问题,需要客观的经济分析和数字说话,而不是感情用事。

一般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中低收入者少缴税,当然高工薪阶层可能会少缴的更多些。但仅仅根据这一点就说调高个税起征点更有利于富人当然缺乏说服力。因为一是穷人少缴的税往往占自己收入比例更大些,而富人少缴的部分占其收入的比例一般要小很多。其二,即使是同一笔钱,对穷人和富人的效用和意义可能相当不同。因此,这种并无客观标准的主观价值判断,显然不能成为我们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依据。

那么,真正应该根据什么来调整呢?这就需要评估调整对现有不同收入水平就业人口的影响。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人民币。显然,起征点的任何上移,都会增加2000元应税额以上的人的实际收入。对于现在应税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人群来说,个税起征点调整就是一个完全无效的工具。而这个人数在我国是个很大的数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农民工在2009年的平均月工资只有1417元,考虑到统计低估的因素和去年以来的持续涨薪,但平均工资应仍没有超过月薪2000元(注意:这2000元是扣除了社保等的应税工资额,这需要货币工资到2200元左右才达到起征点)。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仅农民工即约占2亿人,加上城镇低工资就业人口,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职工约占4 .8亿的50%左右。这也就是说,调整个税起征点,对我国二、三产业中约

一半真正低收入的就业人口并无作用。可见我们确实一点也不能夸大调整个税起征点对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当然毫无疑问,对我国城镇另外一半应税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人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肯定会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但需要指出,起征点上调的不同幅度,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也是相当不一样的。如个税起征点调至3000元,则原3000元应税工资额的人节省个税75元,5000元的人省150元,2万元的人省200元,8万元的人省350元;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则3000元工薪的人仍省75元,5000元工薪省325元,2万元工薪则可省1625元,8万工薪的人可省2800元;提到8000元,原3000元工资的人们仍省75元,5000元应税工资的人也仍省325元,如此等等。从此可以看出一个规律,就是起征点调得越高,对较低收入的人就开始失去意义。如调到3000以上,就对3000元以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调得越高,就越使高收入的人受益,对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人失去意义,从此可见,起征点上调一定有度,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数字虽然枯燥,但胜于雄辩。个税起征点调整是个局限性很大的工具,随意大幅调整或拔高反而会把好事变成坏事,对收入分配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而且调得越高,真正受益的人变得越少,这就和收入分配改革提低、扩中、抑高的方向背道而驰了。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所以西方谚语说,税收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买东西时就交了)。所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很多人变成零税负一说实质上根本不成立。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国家税收来源不是商品税,就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如果税率不变甚或降低,那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个人所得税是少数按收入多少征收的税种,有明显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低,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

是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政府有减少税收、让利于民的好意,那么,怎样才能使好事办好,不是扩大而是缩小收入差距呢?办法当然有,这就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低门槛、广税基、慢累进和负税率(即返还)的税收制度。与有些人误传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很高、世界银行推荐从人均国民收入两倍开始起征的这些说法完全相反,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增进了每个人都是纳税人的公民意识,但是会结合家庭人口和负担情况给予个别专项的税收减免、扣除和返还。不用说北欧及西欧那样的福利国家,就是一般被认为是喜欢自由经济和小政府的美国,单身汉的一般年免征额也只略高于人均G D P的10%,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个税“起征点”比我们低得多(我国现在的起征点就约与人均G D P持平)。在这种制度下,低收入多负担家庭虽然也交一些税,但返还更多一些,实际收入上升,中等收入家庭根据负担情况也会有一定免税扣除,而中高等收入家庭相对于收入则很少免税扣除,同时又享受不到因起征点大幅提高而自动少交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只要愿意拿钱减税,受益最多的只是中低收入阶层,这样当然会缩小收入差距。这和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与真正低收入的70%就业人口都无关是完全不同的。

美国标准的扣除额2010年单身5700,已婚(含鳏夫、寡妇)合并申报扣除额为11400,已婚分别申报5700,户主8400;英国的个人宽免是指在英国的每一个居民个人,不论男女,不论婚否,均可享受一项生计扣除,2010年4月6日到2011年4月6日税务年度65岁以下宽免额为6475,65~74宽免额为9490,75岁以上宽免额为9640,盲人在原宽免额基础上额外扣除1890;日本为单身无抚养负担。

如果不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那么,现在拿着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夹心层怎么受惠?应当看到,这次政府准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实是得到了城镇居民中广大工薪阶层的拥护的,因为较大地提高起征点,至少他们自己将直接受益。如2000元—5000元应税工薪的人,虽然节税数量有限,但富人一口,穷人一斗,对他们意义不小。还有不少人收入看上去好像有大几千,但家庭负担很重,很多是属于外地移居人口,没有自己的住宅,生活压力很大。因此,他们也顾不得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高收入阶层得益的绝对数更大,支持较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说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既解决中等收入夹心层的问题,同时又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办法也有很多。这主要不是提高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如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变或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把原来一万元以下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快速累进到15%、20%的税率下调,变为5%--10%,这样,万元以下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的人纳税就会显著减少,而且比仅调起征点的纳税更少。同时,在保持边际税率45%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使高收入的人并不因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交税。这样,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即使个税起征点变动不大,中端、低端收入者都有实惠,收入差距自然就会缩小。可见,随着经济发展和低收入者工薪上升,逐步适当小幅上调个税起征点,同时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率,是在政府减税情况下民众既得实惠、收入差距又会有所缩小而不是扩大的有效途径。实际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是把提高低收入保障、调整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等三项措施作为整体一并提出来的。因此,把整体的收入分配改革聚焦或炒作成一定要大幅调高起征点这一件事,其实是帮了倒忙,不是促进而是多少阻碍了收入分配改革的健康发展。

有人说,真正的高收入者其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并不缴纳什么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无论怎么调实际上对收入分配总的影响并不大,对真正的富人影响更小。这个话有相当道理,在一定意义上更是抓住了要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分类税制,只对工薪劳动报酬高速累进,而并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这比是否按家庭负担扣除是更大的税制改革问题,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并不主张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再去增加拿高工薪的人的税收。因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其实累进征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本事赚钱,拿的是阳光下的收入,已经负担了很重的税收。因此,目前已经不算低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不宜提高,以鼓励收入阳光化。对于非劳动收入,那是财产类税收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网开一面,成为贫富差距的重要推手,需要政府认真研究对待。个人工薪所得税当然不可能包打天下。至于现在非常严重的隐形收入,才是一个真正的体制性大问题,其中藏污纳垢,在一定意义上是各种腐败和违法活动的源头。这也是我正在做的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专门一个报告,不是这里可以顺带说清楚的。不过好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提上议事日程,作为启动收入分配改革的三项基本内容之一。这是一项真正的大工程,既需要政府触动既得利益包括官员利益的决心,也需要全民参与和法治观念的彰显。只是由于人们过于聚焦个税起征点问题,以至把收入分配中真正更重大的问题都忽略遮蔽了。

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上形成如此普遍的错误“共识”,反映了收入分配问题的复杂性,也反映了在这个领域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误解和误区。如果我们真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根本上扭转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恐怕还得对现有的各种流行见解和“共识”认真逐一解剖,拨乱反正,去伪存真,这样才能既把蛋糕做大,又把蛋糕分好。必须清醒地看到,从间接税为主的商品税向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为主过渡,特别是对财产和隐性收入的清理和征税,既触及我们现存体制问题的真正痛处,也触及这个社会享有优势资源的各阶层强势居民乃至我们若干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因此对既得利益包括我们很多人自身的阻力绝不可低估。世间几乎没有人喜欢被直接从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上收税,但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贫富差距小的国家经验都说明,如果不把所有人首先是官员的财产和收入透明化,不在降低商品税这类不易察觉的间接税的同时,大幅增加公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的所得税,想有一个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小的社会,其实并不可能。天下没有这样鱼和熊掌兼得的好事。收入分配改革之难,难就难在它要打破太多的既得利益和太久远的传统习惯。这就更需要尽可能凝聚社会的共识,积累改革的动力和势能,而切不可在诸如个税起征点这样的枝节问题和虚构矛盾上被引入歧途。总之,对当今中国社会来说,既做大蛋糕,又通过分好、分公平、分出效率来进一步推动把蛋糕做得更大,这才是社会最大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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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的个税

●美国:没有个税起征点,基础税率为10%。也就是说,只要赚了钱,就要缴纳10%的个税,最高税率35%。但同时,美国有很多诸如孩子抚养费等免税政策,如果符合条件,到年终可获得一笔不小的退税。

●英国:近期推出收入与个税免征点挂钩新政策,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公民,收入每超两英镑,免征额就减少1英镑。超得越多,免征额扣得越多,甚至最终会被取消个税免征额。 ●新加坡:被认为是个税最低的国家之一,目前个税税率为2%至20%。去年,当著名影星巩俐加入新加坡籍后,有人为其算了一笔账,如果巩俐年收入1000万人民币,加入新加坡籍后,每年仅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省下250万元。

【个税起征点上调】

我国个税调整历史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六篇_个税起征点又上调了

个税起征点“又”上调了!

个税又上调啦!近几年,国家频频出台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目的就是能够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从起初的2000元到现在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可以说是呈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上升态势,那这是否意味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收入也会呈现正相关呢?其实不然。从这几年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国家GDP每年的增长速度都保持在8%的以上,可以说国家是越来越富了,然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的通胀压力却是逐日倍增,当然我们不能把原因仅仅归结于国家政策调控的不当,毕竟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的整体态势也会对通胀产生影响。但是人民生活压力得加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据相关的基本数据模型分析,近10年的通胀,货币贬值了200%而人民收入只增加100%,可想而知人民生活的压力有多大。【个税起征点上调】

光靠每年的个税调整来平衡社会的财富分配,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贫富分化就像是天平的平衡原理,本身支撑杠杆的支点就偏向一段,而政府却没有去调整支点,反而一味的致力于调整托盘上的筹码,以达到表面上的平衡,这样的做法反而使得贫富差距在看似公平的表象下无形得拉大。现在社会的通胀带来了物价的飞涨,与此同时人民币在美元的挤兑下不断升值,而本身的价值却在贬值,这就更让个税调整的效度显得是那么的捉襟见肘,就好比是在沙漠中给干渴

的人一滴水,根本就毫无效果的。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已经成为了阻碍经济改革深化的最大瓶颈。优势群体不想让优势丧失就会千方百计的去阻挠政策的推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一来政府就是决心再大,力度再强也是徒劳无功的,而诸如“三难”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就理所应当的无法得到根治了。

其实,政府既然有心致力于调整贫富差距,那为何不来一次彻底的调整呢,当然这样需要领导者有足够的魄力,有敢于承担风险的决心。自从迈进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社会安全等一些列社会焦点问题出现的次数是越来越频繁,而这些就像催化剂一样使得社会矛盾越来越激化,如果政府还是以保守的心态去看待,一味求稳,有问题能压就压,压不住就敷衍了事诸“如以信不信由你”这样的言论来搪塞,那恐怕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就会遭到质疑,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也会受到冲击。因此,在这风口浪尖的关键时刻,政府必须有所作为,敢于作为,只有这样才能重获民心,重新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个税调整虽然起不到根治的作用,也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但至少可以看出政府还是有心为民服务的,还是能够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的。社会问题不是简单的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它有着很深的社会根源,它牵涉到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解决起来需要的是耐

心与持之不懈的毅力,我们不能奢望政府太多,也不能只做一个茫然的旁观者,改变社会的现状需要的是政府与群众的同舟共济,只要有足够的反映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手段,社会问题也就不那么的可怕,而真正的小康社会也会渐行渐近的。

个税起征点上调 第七篇_个税起征点的上调

班级:08财管

姓名:高婷

学号:200801202121

指导老师:高芳

个税起征点上调分析

有关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呼吁,近年来一直没终止过。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税后,其起征点曾经长期定在800元,直到2005年和2007年才分两次调高到1600元和目前仍在执行的2000元。而今年两会以来,有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日渐激烈。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税免征额拟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并将现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至7级。

4月23日个税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未被表决,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高潮。

一.背景分析: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经历了2010年GDP、CPI齐齐上涨,蒜你狠、豆你玩频频出现的情况之后,人们对于攸关自己“钱袋子”的政策投注了越来越多的目光,而对于个税改革更是尤为关注。

二.个税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筹集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但尴尬的是,对于个税征收来说,两个功能基本上都没有表现出来。

第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不高,2002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0年则下降至6.5%。

第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很少,在全国7.8亿从业人口中,只有6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在我国全部人口中有12.7亿左右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纳个税。从这个角度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合时宜。从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情况看,还应降低个税免征额。因此,如果说降低个税免征额不现实的话,同样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现实。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情不合理,应改为向家庭征收。目前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在物价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损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现象。比如,在这些地方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00元收入,而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对一家的生活影响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达到4000元,在物价和房供的压力下,生活也很艰难。因此,应及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避免个税征收伤及低收入家庭。这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第四,与个人所得税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逃税,更让税务部门和税法税制“无地自容”。如,一些有钱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都有避税逃税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影响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三.个税调整的争议点分析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无疑会让广大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这也是政府改善民生为人民服务最显著的体现,而在经济上则会拉动内需,调整经济结构,但关于调多调少怎样调的问题则众口不一。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启动了新一轮个

人所得税法调整:个税免征额拟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并将现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至7级。

有数据显示,将个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上调至每月3000元后,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与2010年相比,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以每月收入4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为例,根据现行税率要缴个税250元,而根据草案规定的税率,最多只用缴75元,减幅达70%。

然而,4月22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广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但并未表决。关于个税改革的争议,目前可谓已进入白热化。

实际上,自1981年实施个税征收以来,我国广大的工薪阶层一直是个税缴纳的主体,尽管多年来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批评与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但始终未能改变这一现状。

资料显示,1980年中国实施个税缴纳时,城镇居民的职工平均年工资是615元,月入50多元。当时个人所得税标准在800元,这是一个典型的面向高收入者的税收,为居民月收入的16倍,那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是16万元。

然而,老百姓的收入逐渐追上了个税起征点,2000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达到500亿元,仅占当时GDP的0.57%。然而这一数字迅速上涨,到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995.99亿,比2000年的500亿几乎增长了100%。

数据显示,2008年,城镇居民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月工资2400多元,如果按照1980年个税起征点在居民月收入16倍计算,则似乎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达到38400元。但此时个税起征点仅仅为2000元。从1980年到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增加了50倍,但个税起征点增幅不到3倍。

根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59514.7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且个税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约占63%。可见,现行个税未能发挥好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日前公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国百名经济学家信心调查报告显示,经济学家普遍赞同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其中,44%的经济学家认为应提高到3000元-5000元;36%认为应提高到5000元以上;17%认为应提高到2000元-3000元。“加快统一社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减少企业税负”也是收入分配重要的改革措施。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认为,制定税收政策的目标是尽量让低收入者不缴或少缴税,但若采取当前的政策,就难以达到目标,其实税收政策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实施不同的政策,现在准备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而3000元的起征点对广东地区远远不够,目前通胀高居不下,各种成本持续增加,不能达到给最低收入阶层减税的目标。比如原来工资超过2000元需要缴税,现在虽然将个税起征点调到了3000元,但同时居民工资收入也因为经济的发展及通胀因素涨到3000元,还是要缴税,并没有因为上调个税起征点而免予缴税。

所以个税到底调多少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但就目前来看乍一看,个税起征点调高的提议对国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一种调整。然而,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否调整、调整幅度等问题必须结合福利分析框架和社会经济形势加以综合分析。

四. 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

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会通过收入效应、货币效应、分配效应等影响居民的福利。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导致大部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从而引致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带动居民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是个税起征点调高所带来的显性效果。然而,个税起征点的调高也会相应地带来一些隐性的效果。

首先,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导致在社会既定生产能力和社会总产品供给既定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这一增加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经济过冷或者经济平稳发展的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将引导社会总供求的调整和平衡,从而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社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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