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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

时间:2018-04-24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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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 第一篇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014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学校建立随车员制度,每车上有一名随车照管员,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填写好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驶。(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8)接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①无照驾驶。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学校及管理部门报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

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车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例外)。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如有家长有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书,经学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弃在停车场上。

(2)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机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

(5)司机发现所有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7)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文明话。

(10)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丰收乡第一中学

校车条例 第二篇_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条例】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校车条例 第三篇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

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

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

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校车条例】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校车条例 第四篇_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校车管理条例》、淮阳县政府和教育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的校车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车辆的运营,规范校车行为,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督促、指导各小学,幼儿园扎实开展校车管理工作。 落实校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车辆的运营,增强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有效遏制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郑集乡中心校成立了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长青

副组长:徐汝栋 陈世旺

成员:张森 张二员 陈百传 杜熠伟 吕季梅 豆品梅

薛冬梅

【校车条例】

三、时间安排

2014年2月15日至本学期结束。

四、采取措施

1、建立校车档案。凡是有校车的学校,都要为校车建立档案,一车一档。校车、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的基本信息和校车的行车路线,接送学生名单都记录在案。所有校车档案都一式两份,中心校一份,学校一份。

2、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学校校长或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是直接责任人。校长或园长负责督促、检查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保证校车安全运营;校车驾驶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检查,做好记录,按规定路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驾驶校车;随车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安全,清点人数,做好记录,并协同驾驶员做好路上行车安全,把学生安全送达。

3、落实校车运营情况月报制度。各校把校车运营情况和各种记录上报到中心校,一个月上报一次。做到中心校对每辆校车的运营情况都了如指掌,并存有档案。

4、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教育,向学生讲解乘车的安全常识,让学生牢记于心,养成良好习惯。开展一、二次事故逃生演练,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事故逃生的技能。

5、开展自查自纠。召开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负责人动员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找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校车管理领导小组人员采取不定时、

不定点的方式,到有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校门口或接送学生车辆的必经之路上蹲点、拦截,严查接送学生车辆,坚决杜绝非法车辆接送学生。

7、规范校车行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分包到校,对校车逐一排查,查看校车配置是否齐全,灭火器、安全锤、卫生箱缺一不准上路;检查校车驾驶员证件,驾驶员证件不符不准上路;严查各种登记记录(校车检查记录、学生上下车记录、学生下车后的终查记录),记录不齐全不准接送学生;在校车的必经之路上,检查校车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是否超速、超载,校车驾驶员是否违规驾驶。

8、加强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的安全培训。聘请交警部门人员,对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让校车驾驶员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术,特别是遇上恶劣天气时,能够安全驾驶校车,绝对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另外,授权学校遇到恶劣天气时,校车运营安全隐患较大,为了安全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9、落实责任追究制。检查中如发现有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对车辆坚决扣留,交与交警部门,并对该校负责人严肃处理;校车运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交与交警部门处理,对校车所属学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郑集中心校

2014年2月14日

校车条例 第五篇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王 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关于校车安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与我国已有法律相抵触,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实施后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产生过大的实施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事故的发生,故通过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是不必要的。要保障校车安全,除了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外,还应注重公民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发挥道德在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合法性;实施效果;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06-03

2011年的甘肃校车等悲剧震痛了每一个国人的心,校车安全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甘肃校车事故之后一个多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校车相关事项立法,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公布并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二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三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六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七是明确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条例》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为主要内容,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但该条例在我国是否有制定和实施的必要,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校车安全已有法律的分析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有关法律的目的,乃是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1]任何法律在创制时都具有目的性,明确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的必要性所在。“法律的目的是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通过实施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2]因此,检验一部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就是要看这部法律是否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规范作用,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3],法律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制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法的创制也失去了其必要性。

虽然之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校车条例为保障校车安全,但校车在本质上还是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的一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校车,同样可以为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对交通工具的法律规范主要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作为交通工具之一,也应当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在最近发生的几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司机醉驾、超载、逆行是校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关于超载、逆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禁止超载、逆行,这一近乎常识性的规则,却被无情的漠视。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左道超速逆行并严重违规超载,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对此触目惊心的超载,包括幼儿园的开办者、司机在内,甚至幼儿的家长都一再放任。从校车安全事故案例来看,引起校车安全事故的校车几乎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上路行驶,换言之,保障校车安全和乘坐校车的孩子安全的关键,不是有没有专门的法律为

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规范和约束。校车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全部归咎与校车安全法律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

二、《条例》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并有违法之嫌

根据《立法法》规定,为执行具体法律法规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以管理校车安全为内容,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有违法之嫌。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适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法律已经对某个事项做出规定时,法规、规章都不能与之相抵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我国,有关车辆通行特权的规范已经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享有车辆通行特权、不得被超车的车辆只有4类,即“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7条也规定了“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这一特权。而《条例》第31规定“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33条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条例》这两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校车享有“三大特权”,即校车优先通行、在公交专用车道上行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并不得超越的特权。

我国《立法法》明确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效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法律优位原则,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低的法律规范应服从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或相矛盾,若发生冲突,必须适用上位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狭义的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位阶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它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特权的规定而不能超越,其规定的“三大特权”实质上是违背了法律优位原则,与其上位法相冲突。

三、《条例》缺乏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条例》实施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界定公共服务的含义是明确校车服务性质的前提,现在社会所公认的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手段向社会公众所提供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各项服务。公共性是公共服务最鲜明的特点,即要求国家在提供服务时要具备广泛的公益性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体现社会普遍的共享性和必须性。“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

[5]在我国,校车服务不全是公共服务。校车服务本身只是特定专业性服务,根据学校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校车可以划分为公共校车与私立校车。虽同是校车服务,但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公立学校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公立学校的校车也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而后者在性质上可归为一种市场经济关系:私立学校不属于公共服务,其校车资金应由学校和择校家庭自行承担,国家没有为私立学校的校车提供资金等服务的义务。换言之,只有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校车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牟利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校车服务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

所以,不应将校车这一专业性服务本身笼统地看作是公共服务来予以立法。

第二,《条例》实施及完善相应基础设施所需的成本过大。“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6],2002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 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7]也就是说,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应当对其实施和执行产生的成本进行分析。

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条例的成本是多少呢?首先《条例》第14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上海市为例,要想获得校车证,有两个硬性条件必须要满足:一是车辆具有上海牌照;二是驾驶员具有本地户籍[8]。上海牌照动辄数万元,加上汽车的维护、油费、司机工资、教师工资,需要不少的成本。据统计,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学一辆校车一年的收支情况的调查,一年需要的成本高达58500元,如此高的成本实在令许多学校对合法身份的校车望而却步。

其次,根据《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而据统计,截止2011年4月,全国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一共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是285000多辆。但是在这285000多辆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只有大约10%左右,也就是29400多辆[9]。如果以《条例》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现有校车都不合格,这些校车如果摒弃不用则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若是加以改造,则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另外,提供校车服务还需要完善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果基础设施不能跟进,即使再完善的校车服务,最终也会瘫痪。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条例》所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的资金是巨大的。以道路设施为例,校车虽然是学生用车,但本质上讲还是公共交通工具,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连最标准的村级公路都没有,作为较大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在这些地区发展校车,就必须对该地区的道路进行改造,这也将产生的不可估计成本。

第三,《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能实际解决其立法原因。立法目的是指具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所期待达到的效果;而立法原因是指引发有法的创制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两者在一定情形下并不具有统一性,要解决立法原因,还需要立法以外的方式。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这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对校车进行管制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而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是推动《条例》制定的最根本的原因。那么对校车进行管制是不是就能解决校车事故的发生?在最近发生的几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多数校车并没有质量安全问题,醉驾、超载等交通意识的淡薄已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些道德素质的缺失并不是靠对校车进行法律管制就可以解决的。

制定《条例》并不是解决校车安全事故的唯一方法,保障校车安全不是只能依靠立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0]可见,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不健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就难以建立和完善;即使有了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人们也不会普遍遵守,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走样和失灵。当交通意识淡薄到一定程度,设备再齐全的校车也不能阻止校车事故的发生。道德作为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更应当在解决校车安全问题中得到重视。

四、有关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分析

有关校车的路权优先问题,国外与我国存在立法规定的不同。在美国,根据美国教育法规定,儿童必须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乘校车上学是为保障儿童免费义务教育而制定的具有强

制性的制度。美国大多数州都立法规定了校车的优先权,其在公路的特权甚至高于消防车和救护车,在美国,公路上随意超越校车是违法的,如果校车要停车上下车学生,后面的所有车辆必须停下来,等校车上下完了学生后面的车才能继续走。在加拿大,校车安全有很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保障。以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校车到站停车前,在校车后方行使的与其方向相同和在校车前方显示的与其方向相反的车辆,都必须停在离校车不少于20米的地方,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国外通过制定法律确定了校车的路权优先,其立法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而我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校车的优先通行,存在着法律位阶上的冲突,有违法之嫌。所以首先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校车安全有明确规定,尚缺乏规定校车管理的系统性法律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不到位,而这些规定的缺少,都是为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所必须明确的。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一章关于校车的专门规定,明确对校车的管理、驾驶员资质、校车优先通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校车安全。

另外还要加强公民守法及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美国和加拿大有关校车的法律制度固然很完善,但其校车的安全更来自公民的自觉遵守。就我国现实而言,除完善现有法律之外,更应当重视对公民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如果校车的相关方,包括学校、司机及相关管理部门在内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那么这一系列的校车事故就不会发生。

综上所述,关于校车安全,我国已有法律规定,而《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并且《条例》在实施后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产生过大的实施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事故的发生,故通过制定《条例》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是不必要的。要保障校车安全,除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外,还应注重公民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发挥道德在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作用。

校车条例 第六篇_2015年校车安全管理方案4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初连军

副组长:刘学奇

成 员:李

伟 杜玉玲 李跃霞 刘德彬 于代东

汪家铺乡施家堤小学

2015年9月6日【校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9

6 月日【校车条例】

施家堤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07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校校车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校长于德泉任组长,刘学奇任副组长,李伟、李跃霞、杜玉玲、刘德彬、于代东为成员的施家堤小学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二、任务目标及要求

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工作,充分认识抓好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彻底查清我校校车数量和有关情况,教育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务必到位,制止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排查

领导小组成员(各班班主任)认真摸排学生有无乘坐校车现象,排查工作一定要仔细,确保没有遗露现象。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常规管理当中,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管理

利用班会,主题队会,板报等 形式向学生宣传乘坐非法校车的危害,及时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禁止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告知书》以及鉴定承诺书。

学校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教育局指导下,定期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掌握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及学生乘车状况,建立细致台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建立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等制度,做好重点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返校的安全检查和教育。遇有大雾、大雪、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的,学校、幼儿园可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机动调整学生上学入园时间或短期放假,保证学生道路安全。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如学校或家长有自备或租借车辆接送学生的,要向县交警大队和教育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2、校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和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3、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4、本校园制定的校车极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单复印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另外,校车接送学生期间,校园必须安排专人随车照管。

校车条例 第七篇_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运发〔2012〕327号 2012年07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认真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制定《校车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好《校车条例》,为中小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s/43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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