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美文 > 学生随笔 >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时间:2017-09-19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www.gbppp.com--学生随笔】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一篇_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 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 借读

2

第十八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 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4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5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二篇_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学籍管理。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学校统筹、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统筹辖区内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保障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及学籍辅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辅

号生成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六条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籍建立后,学校教导处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七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八条 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核同意并开具一式四份转学申请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出手续完成后,返回两份《转学申请表》领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镇教办备案。家长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配合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为学生接续档案。学校应保留转出或升学学生电子档案

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 转入、转出学生应当分别在提出转学申请或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三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镇教办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申请表。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上镇教办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第十八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第五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十九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实行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三篇_学籍审核操作流程(学校级)及注意事项

1. 学校学籍审核:

2. 当你的数据上传系统无问题后;再次刷新学籍注册;会如图显示;学生学籍信息;

3. 审核学籍,第一种情况:【学籍注册学校审核】,选择学生,【上报】;当你把学生数据上

报后;你将看不到该生信息;并且没有权限删除该生信息;等待上级区县教育单位;审核学生学籍,至此;学生学籍审核完毕;如图

4. 审核学籍,第二种情况:但是当你选择【审核】;并非【上报】时;不论是同意还是不

同意;都会在【学籍注册】中显示学校审核通过的信息;此时,还能有对学生信息删除的操作;

5. 在对所有学校审核通过的信息;确定无误可以上传后;【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学校审核】

勾选学生信息【上报】;至此,学生学籍审核上报工作完毕;

6. 注意事项:

a. 学生信息只审核不上报;或者未审核时;学校拥有对学生学籍信息删除、审核的权

b. 学生信息被上报后;学校将看不到上报学生学籍信息;没有对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删

除、审核的权限

c. 身份证号重复等原因;没有找到的学生都会显示在【问题学籍处理】中;可通过佐

证、变更、删除等操作;如图

d. 学校不要随意在【学籍注册】页面;使用【强制干预】;你的这种越级操作;会导

致上级区县教育部门无法;对被学校【强制干预】后的信息进行处理;而被系统自动移交市级教育部门处理;造成区县无法及时审核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方面承当该学生学籍注册审核的责任;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四篇_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个星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四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五条、学生迁入本校就读的,须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必须带本人档案),向学校申请,在学校有条件安排的情况下,校长批准,办理学籍手续。 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经校长批准,

转入本校的学生一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外地学生转往老家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七条、本地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单,向户口迁入地区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与开具转学证明。

第八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来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九条、到外校借读的学生,由校长同意,班主任签字,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单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第五章 休学、复学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

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班。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1、长期患慢性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在学习期间因故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不能自理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患不能治愈的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5、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休学申请的。

上述情况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四周或累计旷课六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

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毕业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结业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肄业证书》。【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本规定仅适用于XX中学,自公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在XX中学教务处。

2012年7月

中学学籍核准制度、 第五篇_2015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5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第2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

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第3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周君令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

(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第5篇: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s/376506/

推荐访问: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编制核准制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