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兴趣百科 > 手工制作 >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18-04-12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www.gbppp.com--手工制作】

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篇_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 及 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七、计时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的每小时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

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收费标准 第二篇_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之外,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情况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照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说明:1、以上收费可上下浮动20%;

2、非诉讼案件及法律顾问实行协商收费; 3、办案费的收取按合同约定为准;

4、本表按粤价[2006]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推算

律师收费标准 第三篇_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律师收费标准 第四篇_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律师收费标准】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二、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律师收费标准 第五篇_2016年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律师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9%;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律师收费标准】

(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本收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律师收费标准 第六篇_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4最新收费)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6%

10万—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律师收费标准 第七篇_各国律师收费标准

各国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一、中外律师收费方式比较

律师收费已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业内律师抱怨律师收费标准过低,业外人士则称律师收费标准过高,那么,我国律师收费究竟有什么制度和标准呢?目前,我国有效的律师收费法规是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规定有关律师收费参照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但至今该方案仍未出笼。实践中,参考使用的仍然是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90《收费标准》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初步转轨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加入WTO,该收费标准早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实践中也已被突破,并出现了一些《办法》未曾规定的收费方式和问题,制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收费制度已成为律师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将对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求能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完善作些借鉴。

律师收费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构成都包括三部分,即酬金、费用和开支。如法国律师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电话费、邮费、税费)、开支(数额较大的花费如法庭费、差旅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费用和开支独立出来,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如我国《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服务过程中的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而对律师报酬则根据律师花费的时间、精力、案件难易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因此,律师收费方式的实质就是律师报酬的收取方式。

(一)国外律师收费的方式

l、计时收费。作为一种基本的律师收费方式,就是根据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数来收费。在美国,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及声望,为每个律师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在75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日本,法律咨询在30分钟以内收费在5000日元以上,超过30分钟按上述标准增加收费。…这种收费方法与委托事项的成败没有任何关系,属“旱涝保收”,对稳定法律事务、合理经营都起着很好的作用。

如今美国一些专家、很有名望的律师普遍采用高定价、计时收费,这些人一般不会故意拖延时间,基本上会做到更快、更好和更有效的工作。近年来,又出现了封顶收费法,即以按时收费为基础但规定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总额。

2、固定收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又称定价收费,即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费用,用于办理某一法律事务或案件中的某一项事务,除此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种收费方法有利于律师迅速处理委托事务,但也可能导致律师对委托事务不认真处理。另一种为顾问费,就是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而持续不断的保持委托关系。如在日本,即使没对案件进行商谈,企业每月也要支付给法律顾问5万日元,非企业则每月6万日元,如有诉讼案件则一般另行减免诉讼收费。

3、协商收费。即律师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度、复杂性、涉及时间、地点远近等因素通过协商而确定收费。它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实际上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都是与其他收费方式结合使用的。例如以计时收费为基础根据对服务价值的评估增加或减少费用,但为减少纠纷,美国许多州都规定在律师不是常业代理人时或与没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越过最低数额(如加州为1000美元)收费时,应有书面协议。

4、按诉讼标的额收费。即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例如根据日本1975年律协章程二十号《报酬等标准规程》18条: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两者均有专门的计算表)。这种-收费方式简单明了,易于计算,但并不是很合理,因为涉案标的额

并不是决定案件复杂程度的唯一因素,对非金钱债权案件有时也并不适用。

5、胜诉收费。又称风险收费,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不收费或者减少报酬。

二、中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比较

在日本,律师胜诉后可以获得2-15%的“成功报酬”既胜诉费。在美国这个幅度在20-60%之间,高胜诉费的收取导致了法院(如新泽西州)将收费比例限制在50%。在英国等许多欧洲国家,胜诉费是作为帮诉的一种形式而被禁止,因为可能影响到律师的独立性。如果允许律师收取胜诉费就等于允许律师在诉讼上投机,进行无根据的累诉。但使用这种收费方式的国家处于一种上升趋势,其优点在于委托人不用交律师费,律师工作积极性较高。缺点是胜诉后给付的律师费很高,所以对于大额索赔案件又负担不起律师费的人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则不允许适用。

【律师收费标准】

(二)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根据97《收费办法》和90《收费标准》,我国律师收费有以下几种方式:1、计件收费。是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收费方式之一,类似于国外的定价收费。《收费办法》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收费标准》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适用计件收费:(1)解答法律咨询。如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如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3)办理刑事案件。如一审案件30-150元/件。

2、计时收费。《收费办法》规定: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如解答法律咨询2-15元/小时。但这种收费方式在我国适用范围还比较窄,有待完善。

3、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也是我国目前主要收费方式之一,依照《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办理经济纠纷案件除收取办案手续费外,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另加收费。

4、协商收费。依照《收费办法》,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另外根据《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几种协商收费方式,如担任法律顾问,如果不按年度固定收费,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三)中外律师收费方式比较及思考

第一、从收费办法规定来看,我国律师收费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法律事务是按件计酬,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手续费外主要是按标的额收费,尽管也规定了协商收费和计时收费(两者相互重合),但明显适用范围很窄。

第二、没有体现协商收费在律师收费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律师收费已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当然要体现出合意性,也只有协商收费才能促成律师业公平竞争和收费的合理性,使律师收费价格与服务价值趋于一致。事实上,无论在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律师实务界,协商收费方式已成为与各种收费方式合并使用的一种综合收费方式。因为不同的案件,不论案情还是当事人的经济情况都千差万别,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模式,但在《收费办法》中协商收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很窄,不能与市场经济下律师业的发展相协调。

第三,与国外收费方式相比,没有建立收费风险机制。在这方面,国外推行的胜诉费是值得借鉴的。很明显,胜诉费并不适合某些案件,对收费比例也要作出限制,但这种收费方式对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追收欠款的债务纠纷案件的作用也是很突出的。律师收费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应该呈现出多样性,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体现出律师业高风险高收入的特征,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一)国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

在美国,律师收费合理性往往考虑的因素是:A、所花的时间和工作量;B、涉及问题的复

杂程度和新奇性;C、提供服务所需的技能水平;D、丧失担任对方代理人的机会:E、特定地区内同类法律服务通常收费标准;F、案件的标的额及审理的结果;G、委托人提出的时间限制;H、律师的经验、名气、能力;I、收费的方式是定价、按比例还是胜诉费。

在英国,初级律师收取报酬应依据七个智慧支柱:A、案件的复杂性和问题的难易及是否属于新案;B、参与案件律师的技术、劳动量、特殊知识、责任的轻重;C、所做或研究的文书数量和重要性;D、进行工作的场所和情况;E、工作需要的时间;F、如案件涉及金钱和财产时,其金额和价值;G、对该案件的委托人来说,该案件的重要程度。

在日本,根据《报酬等标准规程》,律师报酬的收取着重于:A、法律咨询的时间长短;B、文书制作中记载的价三、中外律师收费标准比较

额大小;C、合同谈判的标的大小:D、公司设立、变更涉及的资本额大小;E、顾问费视企业规模而定;F、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涉及标的额为计算依据;G、刑事诉讼案件以涉及的审讯程序、刑期为计算依据,此外还考虑实际费用支出以及差旅费的津贴。

(二)我国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

根据《收费办法》第6条律师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A、办理法律事务所需人数;B、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C、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D、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E、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第5条还规定律师收费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

(三)中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比较及思考

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相当于律师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由众多因素组合成的一个综合性目标,也是一个评价的产物,中心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利益与关系的合理调整。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利益规律的要求,能为确立科学的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指导性原则。第二,能使律师和当事人各方感到公平,并且成为各方协商收费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确定),这样才能不至于使收费的合理性标准成为抽象的概念,才能有体现的载体。很明显,美英日国家合理性标准相对细致全面,而我国则显得比较单一,难以全面发挥指导性原则的作用。此外,像“委托人承受能力”这样的标准虽然在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却不易直接规定在章程之中。

(一) 国外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国家。日本的收费标准属于硬性规定,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等先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胜诉后再按相同比例收取“成功报酬”,败诉则不收报酬(均有专门的计算表),50万日元以下手续费、胜诉费均为15%,超过部分分九个等级递减,最低手续费、胜诉费均为2%。刑事辩护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还按照对被告量刑情况收受不同的胜诉费。律师为当事人出差除收取差旅费,每日应补贴律师2万日元。

欧盟各成员国一般都规定,除法律援助适用特殊规定外,律师对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可以完全自由的确定数额,但丹麦、意大利、希腊除外。对于刑事诉讼,意大利有一个专门价目表规定收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在丹麦,则由国家付给辩护费的专门辩护律师给被告人提供辩护,费用则由法院确定。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欧盟各成员国规定对诉讼事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于出庭辩论、调查案情等都有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对非诉讼事项收费标准比较灵活,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另外,许多国家律师收费(除日本外)不论胜诉或败诉都按原来确定的数额收取。

第二、无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的国家。包括英国、泰国、印度、新西兰等。一般都由法律规定一个合理性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律师费。卢森堡的情况很特殊,没有法定价目表也没有一个灵活标准,而只要求律师收费要公道。当然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律师收费没有标准可循,

一般都要与社会经济水平、个案状况、律师能力相适应。

(二)我国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收费办法》:对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用的收取要遵循确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法律咨询、办理非诉事务、代书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收费也基本上不论胜败,均按原来确定的数额收取,除刑事案件外这与欧美等国比较相似。但是事实上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律师收费标准,实践中参照适用的仍是90《收费标准》。该标准将律师收费标准分为八种,实质上是两种类型:(1)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刑事案件、处理某些行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都规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如办理一审刑案30-150元/件,劳动争议案件30-50元/件,制作民事合同契约10-50元/件。(2)民事财产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非诉业务一般是手续费(合同非诉业务除外)加标的额一定比例收费。如办理民事案件要收100-200元/件手续费外,5000元以下不再另外收费,5001-10000元按3%收费。

(三) 中外收费标准比较及思考

第一、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律师收费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标准,要求律师按此标准严格执行;二是国家规定一个参考标准,由律师和委托人参照此标准协商确定收费;三是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完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很明显,我国属于第一种模式,优点是便于对律师收费监督管理,缺点是收费标准过于死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但即使是实行律师统一收费标准的国家,很多都是参照性标准,允许当事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突破。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角色转变,都要求律师收费不能够采取严格划一的收费标准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当事人协商和法定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制定一个供双方协商使用的参照标准,这样既有利于达成收费协议,也有利于防止和解决收费争议。

四、中外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比较

第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合理性:(1)与他国律师收费相比,我国律师收费标准过低,特别是刑事案件收费。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医疗、退休等方面都不如公职人员有保障;律师从事的职业是有风险的,风险越大,收入越高,这也很容易为人们理解。在律师业发达国家,律师的收入都是普遍高于相应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这样才能鼓励优秀人才向律师业流动。(2)收费数额与律师劳动并没有体现对应关系。例如办理一件民事或经济案件,可能收入几千甚至几万元,但办理一件刑事案件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有更多风险,但每件只收30-150元,导致众多律师不愿办理刑案。有些律师事务所还硬性规定每个律师每年必须要办理几件刑案,这与世界律师业发展的专业化趋势相悖。(3)律师的法律服务在我国已成为一种市场产品,应当体现优质优价,鼓励律师收费合理拉开差距,这样才能促进律师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而我国实行统一定价收费,不同能力的律师收费标准相同,则很难实现以上这一目标。(4)从国外看,律师行会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律协最了解律师业务情况,调查研究也最方便。同时我国是个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笔者还是比较同意分地区制定收费标准的提法。因此笔者主张应当以地区律师协会为主体,协同司法行政、物价部门,在经过深入的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律师收费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制定一个有弹性的、相对稳定的、供律师与当事人参照使用的收费标准。

(一) 国外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方式

在丹麦,当事人可以将他与律师之间因酬金而发生的争议提交地区律协解决,双方都可以对地区律协的裁决向丹麦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提出上诉,由它作出最后裁决,事后还可以告到法院,但法院一般都会维持丹麦律协的裁决。丹麦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一半是律师,一

半是法官,地区律协和丹麦律协的裁决都定期在《律师》(丹麦律师界的正式公报)杂志上公布,但不公开有关律师的名字。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解决他与律师的酬金争议,如果他们同时向法院和丹麦律协提请解决纠纷,法院必须在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才能作出判决。

在法国,原来各个律协内部规定不允许律师为追索酬金向法院起诉,但现在已有改变。双方也可以将酬金争议提请律师隶属的律协主席在三个月内裁决,如果对该裁决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民庭首席法官提起上诉,否则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律协主席的裁决。在卢森堡和荷兰,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一般都必须取得律协或律协主席的评定或许可。

在德国,律师在诉讼结束后,应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费用清单(同时交对方当事人一份)。评定工作由书记官办公室的“讼费”评定官进行,并将结果通知对方。如有一方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在意大利,如发生费用争议,律师可将开支帐目、费用清单提交他所在的律协评定;也可以由双方商订在诉讼结束后由律协评定,这时律协的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律师也可以将酬金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会试图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在判决之前必须重复律协理事会的意见。

(二)我国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97《收费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对律师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仅15条规定对“过错”的认定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县级以上司法部门进行,双方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根据90《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三) 中外律师收费争议比较及思考

在我国律师业初步发展的时期,律师事务所并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律师行业组织发展不健全,功能也不完善,强调行政机关对争议处理的介入是正确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但随着近年来律师业的迅猛发展,律师执业组织已成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许多地区律师行业组织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并建立健全了各种职能的专门委员会,仍强调行政机关对争议的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与此相反,欧美国家收费争议处理程序都十分强调律协(包括全国和地方的)在处理争议中的前置性作用。毕竟律协是对律师业务活动最熟悉的机构,又是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由其作为评定机构还是比较合适的。特别是丹麦的争议处理程序对我国颇具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程序应采用律协道德规范约束为主,法律约束为保障相结合的处理体制,律师收费争议主要应根据律协作出的职业道德规范由律协处理,并采取调解和裁定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裁决。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该裁决未与法律有明显出入,没有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维持。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又不履行者,权利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解决他与律师的酬金争议,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应当听取律协的意见,律协作出的费用评定,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同时向法院和律协提请解决纠纷,法院必须在律协作出裁决后才能作出判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q/435616/

推荐访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