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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时间:2016-08-24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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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

饲养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饲养管理制度

1、养殖场根据饲养的品种、阶段,按栋或按车间明确饲养管理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纪律。

2、严格执行“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标准。

3、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即同一饲养单元(笼舍)只饲养同一批次的动物,同批进,同批出。

4、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场内净道和污道不交叉、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5、 在引种、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等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日常饲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饮水、喂料、提供适宜的温度、光照,保证空气质量,根据日龄、体重及时调整密度并分群,以便饲养管理。

7、饲养员严格按照场区制定的饲喂程序,禁止在饲料、饮水中添加其他物质。

(二)养殖场培训制度

1.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场员工所在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实行定期式培训、阶段式培训,学习养殖场规章制度、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相关内容。积极参加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等。

2.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为期至少一周的培训,新招录员工熟悉岗位流程和实际操作应注意事项,之后方能上岗。

3.由本场技术员每两周对场区饲养员、防疫员进行至少一次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饲养员、防疫员技术素质。

4.积极聘请知名专家教授到场授课,讲授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厂区规划等相关知识。

5.积极组织本场技术人员到其他现代化、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场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卫生防疫消毒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积极预防动物疫病发生。

(二)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养殖场备案,取得备案代码。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卫生防疫制度

1.养殖场需在大门及明显位臵设立明显的防疫标志(如:防疫重

地,非请莫入;进入场区请消毒等)。

2.按照有关规定,经免疫的动物应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或脱落后,动物防疫人员应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4.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失效、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5.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场免疫计划,认真做好免疫工作,并做好相应免疫记录。严格按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五)消毒制度

1. 制定科学的消毒计划和程序,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并严格按照消毒规程消毒,同时要做好人员防护。 (1)环境消毒。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一次,包括:周围

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等。

(2)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消毒。

(3)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具、兽医用具等进行消毒。

(4)带畜消毒。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带畜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病原微生物。

(5)同批次商品动物出栏后,要对圈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2.生产区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更衣室、人员消毒通道,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臵消毒池、消毒盆或消毒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车辆消毒池与门同宽,长度至少4米以上,深度0.3米以上。

3.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更衣、洗手消毒,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才能进入。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保管并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带出场区。

4.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

(六)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兽药使用制度

1.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规定,科学用药。严防滥用药物,超剂量用药。

2.确需用药时,由有资质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3.兽药必须购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商的进口产品。

4.兽药质量必须符合《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5.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应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规定。食用、乳用、产蛋期动物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用于屠宰食用,其生产的乳品、蛋品应废弃。。

7.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

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0. 禁止使用被淘汰的兽药。

11. 禁止使用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作用的兽药。

12.禁止使用伪劣兽药、兽用疫苗。

13.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4.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5.兽药使用应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来源、购买地点、药品的质量(GMP)标记、商标、出厂日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含量、使用方法、使用日期和剂量。

16.必须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17.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动物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饲料品质符合饲喂动物生产需要。

2、应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3、自配料养殖场饲料配方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可。饲料营养应满足饲喂动物的需求,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4、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发现的发霉、变质的饲料要进行销毁并予以登记。饲料中严禁加入激素,违禁药,严禁饲喂促生长剂。

5、药物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6、饲料原料购入应检查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索取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7、禁止使用无标准、无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产品。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贮存环境应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相应属性相适应,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8、禁止养殖场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禁止使用抗生素药渣和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

9、购入的饲料原料和各批次的配制饲料应保留样品,样品封闭后放臵于专用样品室或者药品柜内,并保持阴凉干燥。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

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二):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

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三):2016年生猪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方案

为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我县在上级有关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16年力争保质保量完成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2个,3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都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必备条件

1、参与创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场址不得位于禁养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已在县畜牧兽医局进行了养殖备案登记,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档案》。

4、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清洁生产实现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未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的老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或全部综合利用。

5、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实行自繁自养模式,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1500头以上。

6、已获得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不列入此次创建范围。

(二)主要内容

品种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品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栏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栏舍设计,实行免冲洗工艺。

管理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养殖档案,各类生产记录齐全(包括: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养使用记录、兽药购进和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销售记录)。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粪污无害化。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干清粪工艺,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准(需提供当年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我县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领导工作,县农粮局成立“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另文下达),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指导养殖场按照示范创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改造方案,督促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建立、完善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3月份制定方案并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4-8月份按要求组织实施,9月份县农粮局对照要求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0月底前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

(三)迎接验收

市畜牧兽医局将于11月份组织专家按照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比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颁发“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取得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资格才能推荐参加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同时,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或“菜蓝子”(畜牧业)生产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四):2015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1篇: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

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水。

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

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

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

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治。

D、鸡蛋的管理:

【规模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

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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