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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实用技术培训班
学 习 制 度
1、学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听从指导;上课期间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不得随意走出教室;
2、课堂上认真听课、记笔记,积极思考,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讨论时踊跃发言。
3、认真完成每天布置的作业。要求学员每次课后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作好学习总结,并要求在下次上课前将学习心得交至各组组长处,然后由班长汇总交至任课教师处。作业一律用黑色钢笔书写,不得拖延。
4、培训结束后,学员要认真参加考试和考核,自觉、认真写好个人学习小结。
一、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每天轮流值日海上巡查,检查贝类生长情况和水质情况,测量水温、盐度等,并认真填写养殖日志;发现赤潮等疫情应填写《疫情报告单》,及时报告给养殖场负责人。
5、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6、严格执行公司卫生质量规程;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
二、出入场管理制度
1、 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海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
2、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它危害安全的物品装载在养殖船上,不准将动物带入船上。
3、 不准吸烟,不准向海域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向养殖海域乱丢果皮.果核等,所有污染物均倒入垃圾桶中。
4、 进入养殖海域严格遵守卫生质量手册规定,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作业。
5、 发现海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垃圾桶中。
6、 在养殖场作业发生紧急情况,及时使用GPS通信系统求救以及适时开展自救等。
三、科学用药制度
我公司养殖场主要养殖贻贝,养殖过程中不投放任何饵料和药物,贻贝人工
采苗后投放在吊笼中,生长一定时期人工分苗,直至成熟捕捞;贻贝不经菜苗,在吊笼中自然生长,所以养殖过程中人为因素很少。这两个种的水生动物与品种有关的流行疫病几乎没有,因此不需要做消毒、使用预防疫苗或药物等防疫工作。若有需要,许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按照规定的药品、剂量、方法使用。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2、依据中转场的需求,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等。
3、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4、各药品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做出消耗表,定期核查使用记录,并清点剩余药品。
5、药品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6、建立用药处方制度: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处方由养殖技术员开出,药品由质量监督员保管发放
7、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
8、购买试剂由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本公司或外单位互借时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养殖日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养殖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便于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实现养殖业高产高效,特制定养殖生产日志制度。
一、日志的范围
各类养殖、育苗品种的生产和技术环节都要用日志的形式记录下来。
二、日志的主要内容
日志的主要内容包括天气情况、水质情况、生长情况和管理情况等。
质量管理员对养殖场的质量管理和原料质量全面负责。
1、发现养殖区有赤潮、油品泄露、海水污染等疫情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2、产品检测发现贝毒、重金属、药残超标时,应及时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在上级部门监督下作适当处理;不得销售给加工厂作出口加工用。
3、 一旦出现阳性结果,在公司养殖场负责人的领导下,各个部门协调启动阳性追溯程序:
阳性结果
↓
化验室自查 → 化验室内部原因 →制定预防方案
↓
提交养殖管理处
↓
记录人员查找记录
↓
查找原因
↓
解决问题/提出预防方案
公司养殖场一旦出现贝毒、重金属等阳性结果,公司养殖场员工应该追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私自修改记录推脱责任等。
七、种苗管理制度
我公司养殖场的种苗均是在渔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一类养殖水质的开放海区人工采集的野生幼苗。采集前根据采集的区域抽样做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其含量在可接受范围的方可采集,否则拒绝采集;对已经采集的种苗在净化设施净化6个月后,再加倍抽样检测,其含量在可接受范围的方可采用,否则做无害化处理。
如果从育苗场引进种苗,采购前应该联系检验检疫部门抽样做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引进。
不得使用源头不明、检测不合格、未获得主管部门允许的等非法的种苗。
八、人员培训制度
确保公司人力资源满足岗位能力需求,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质量和食品安全业绩为目标。
1、 人员安排及能力确定
公司从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历以及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方面考虑,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编制《岗位描述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公司人员安排、招聘、职位晋升及任免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或行业规范等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具有相关的上岗资格证是必然的任职条件。
2、人员的招聘和试用:
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由用人部门向办公室提出需求申请,办公室根据该职位工作胜任所需的能力要求招聘适用的人员。经用人部门试用以证明其是否能胜任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上岗证的特殊岗位,公司应要求员工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并填写《特殊岗位员工资格确认表》。对于与食品(包括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和终产品)直接接触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
3、培训与能力提升
公司通过培训,确保员工的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以适应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需要。
4、新职员培训安排
a)办公室应安排新职员在上岗前接受入职培训,包括公司基础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b)基础知识培训:员工手册、公司简介、方针、目标、相关标准知识、及相关的基础规章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c)岗位技能培训:所在部门的业务运作流程及相关的程序/作业文件/安全规范/操作技能,由用人部门负责执行。
5、培训考核和记录
a) 所有培训,都必须进行考核评价,由培训组织者负责,可采取课堂考核、考试或上级主管确认等方式(送外培训获得培训机构证书可免考核)。
为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我县在上级有关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16年力争保质保量完成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2个,3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都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必备条件
1、参与创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场址不得位于禁养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已在县畜牧兽医局进行了养殖备案登记,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档案》。
4、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清洁生产实现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未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的老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或全部综合利用。
5、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实行自繁自养模式,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1500头以上。
6、已获得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不列入此次创建范围。
(二)主要内容
品种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品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栏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栏舍设计,实行免冲洗工艺。
管理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养殖档案,各类生产记录齐全(包括: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养使用记录、兽药购进和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销售记录)。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粪污无害化。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干清粪工艺,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准(需提供当年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我县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领导工作,县农粮局成立“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另文下达),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指导养殖场按照示范创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改造方案,督促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建立、完善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3月份制定方案并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4-8月份按要求组织实施,9月份县农粮局对照要求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0月底前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
(三)迎接验收
市畜牧兽医局将于11月份组织专家按照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比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颁发“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取得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资格才能推荐参加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同时,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或“菜蓝子”(畜牧业)生产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为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示范推广现代生产技术,引导培育新型从业主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十二五”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要求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着“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工作重心,一手抓新申报示范场创建达标,完成2016年创建任务;一手抓已挂牌示范场水平提升,持续加强示范场监管,引导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实现“以点带面”,加速推进现代畜牧业进程。
2016年创建任务:
国家级肉鸡示范场1个;省级示范场10个,其中生猪2个、奶牛2个、蛋鸡3个、肉鸡3个;。三是创建市级示范场,按文件执行,创建数可减去国家级、省级数。
二、主要内容
(一)新申报示范场主要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二)已挂牌示范场监管提升主要工作内容
1.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示范区域化。示范场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3.运营产业化。示范场技术应用、行业自律、市场开拓等水平快速提升,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重点工作
根据现代畜牧产业发展实际,拟组织开展六项活动。
(一)新场创建达标活动
1.确定创建单位。坚持自愿申报、分级确定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创建单位由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确定,市级创建单位分别由所在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确定。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8)兔:年出栏肉兔3万只以上。
2.申报材料。创建单位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并装订成册,加封皮封底,一式4份。
(1)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
(2)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市畜牧兽医局按照2016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组织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初评,分畜种排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局组织专家验收组,依据《评分标准》,对参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等程序,确定创建单位得分。
4.确认公布名单。各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综合筛选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市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到期复验总结活动。市局将对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到期进行复验。复验标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
(三)示范引导推进活动。从今年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入新一个工作阶段。要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加快建立示范场典型引导工作机制,要组织各级示范场开展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结对子等方式,真正实现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的目标。
(四)集中培训指导活动。组织专家和畜牧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开展“走基层、促创建”活动。结合活动推进,市里将举办1-2次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培训班。各市区也要举办培训班,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设施设备、粪污治理等方面予以指导,加快整改,促进达标。
(五)监督管理提升活动。下半年,省、市局将组织开展已挂牌示范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示范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对养殖档案、粪污处理、质量安全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标准化水平不降低。
(六)优势区域培植活动。今年起全省试点推进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省局制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场相对集中的区域,制定科学规划,加强引导扶持,完善支撑服务,加快辐射带动,不断将示范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四、进度安排
4月,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4月9日前,各市报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单位名单(附件3)。
4月-5月,各市组织开展创建并举办培训班,培训计划4月13日前报市局畜牧科技科(附件4)。
5月20日前,各市完成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报送复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工作总结。参与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报送示范场申报材料、《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级评分汇总表》(附件6)。
6月,市局将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结果报省局。
7月,省局组织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验收。
8月,省局确定2016年示范场名单并公布。
9月10日前各市报送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总结及市级示范场备案表(附件7)及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情况。
10月,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全面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吸收骨干人员参加,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注重宣传发动。各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重大意义、先进典型的宣传与示范,确保养殖场户知晓示范创建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三)完善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作用,提炼、筛选和推广一批在适度规模养殖方面的典型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抓住关键环节,提升中等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化水平。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建档立制,健全规范记录,全面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大扶持投入。各市要牢牢把握示范创建与政策支持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安排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改造、现代奶业项目、“菜篮子”畜产品生产等各类项目时,优先向各级示范场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显示度。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多方参与创建的合力。
第1篇: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
2、疫苗购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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