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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场制度

时间:2014-02-27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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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场制度(一):养殖场规章制度

种羊场规章制度

一、养殖场员工管理制度

二、养殖场防疫制度

三、养殖场区环境卫生制度

四、养殖场疫病诊断与控制

五、养殖场档案制度

六、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八、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

九、养殖场消毒管理制度

十、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十一、养殖场有机料管理制度

养殖场员工管理制度

一、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车辆随便进入场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

三、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四、种羊场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

五、上班时间不准酗酒、误事。

六、全体员工有义务对种羊的防疫、饲养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采纳的建议将给予鼓励。

七、严禁虐待种羊,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八、对待客人要态度热情、真诚、使用文明用语,举止言谈要谦虚礼貌。

九、爱护财物、器具、不损坏花草树木。

十、积极参加种羊场举办的各种活动。

养殖场防疫制度

疫病对养羊业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面执行综合性防治措施,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消毒防疫设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有防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保证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全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防重于治”的方针,搞好综合性兽医卫生防疫工作。

二、新引进的种羊,必须隔离30天后经观察检疫确认无病后,方可

转入健康羊。

三、场区大门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并设有往来人员消毒通道,不经消毒任何车辆和人员不得入内,各消毒池可根据情况,随时添加药液以保持池内药液的有效浓度,冬季可改用石灰粉。

四、每栋羊舍入口处也要设有消毒池。

五、一切进入场区的领导、技术人员、饲养人员等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出入,工作服与胶靴每周集中清洗一次,并用紫外线消毒5分钟后备用。

六、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必要的参观者经场长同意,到消毒室换衣服、鞋、帽,在场方技术人员带领下参观。

七、外来人员不准在场区留宿。

八、解剖病死羊要在指定地点进行,解剖后的死羊及内脏一齐投入生物坑或深埋,并彻底消毒解剖场地及用具。

九、场内严禁其它家畜进入,并根据情况随时开展灭鼠、灭蝇等工作。

十、羊场全体职工有义务向场领导或有关技术人员汇报周围地区的疫病情况。

十一、不准购进和饲喂发霉变质的饲草饲料,饲料贮存和堆放要防潮、防鼠、有关人员要把好关,因饲喂发霉的饲草造成羊群损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负经济责任。

十二、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并要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反防疫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养殖场区环境卫生制度

一、经常保持场区环境卫生,场区内不准随地吐痰,随便丢废弃物,严禁吸烟,场区严格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区的卫生由责任人维护,环境责任区应做到:地面、道路干净,羊舍周围整洁;废弃物堆积在指定场所,羊舍内卫生应做到:地面无陈旧积粪,设备无积尘,房顶无蜘蛛网。

二、全场性环境大消毒,全场人员彻底消除羊舍内外垃圾,然后用0.3%过氧乙酸或3%火碱溶液喷雾消毒,每年5、10 月份进行。

三、粪便必须经指定通道在指定地点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羊尸体应深埋或投入生物热坑。

四、妥善保护水源,经常检测水源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养殖场疫病诊断与控制

一、技术人员每天早、中、晚要观察羊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二、技术人员接到饲养员的报告卡,要到现场及时检查、诊断,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病情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三、饲养人员时刻观察自己管理的羊群,发现病羊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四、技术人员执行本场规定上的免疫程序和预防程序。

五、对病死羊尸体随时装入不漏的袋中,扎紧袋口,深埋或投入生物【关于养殖场制度】

热坑内。

六、发生传染病时,将病羊和可疑病羊一起严格隔离,必要时经批准扑杀处理。疫病流行应对全场各生产线严格封锁,进行彻底消毒,每天一次,对健康羊群实施饲料内药物预防和每日测量体温,密切注意疫情动向,做到予以控制和扑杀。

【关于养殖场制度】

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种羊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种羊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种羊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羊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种羊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种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关于养殖场制度(二):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关于养殖场制度】【关于养殖场制度】

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在出栏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街道)兽医站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

四、养殖场的畜禽经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畜禽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出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养殖场制度(三):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关于养殖场制度】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关于养殖场制度】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六、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六、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关于养殖场制度(四):养殖场管理制度

[篇一: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养殖场管理制度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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