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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的起诉书表述

时间:2016-03-05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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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的起诉书表述(一):一份沉甸甸的起诉书

一份沉甸甸的起诉书

对被告人蔡志强受贿案起诉书制作的点评

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受贿一案,是在全市乃至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上海市检察二分院相关起诉书,严格依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期的《起诉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起诉书格式与样本》中的相关范式要求及指导精神制作,成为全市检察机关推行起诉书改革之后第一起涉及重大职务犯罪的起诉书文本。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从对本案起诉书制作的整体情况看:

本案起诉书的整体格式,从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直至起诉理由和根据、尾部、相关附项等均严格依照《起诉书格式与样本》,体现出规范、严密的特色。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繁多、定罪证据庞杂的特点,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采用总述整体犯罪事实,依次分节表述受贿犯罪事实的方式;在证据论证部分,采用分组论证的方式,以第一组证据论证职务犯罪中的相关主体身份和职责问题,第二至七组证据按分节论证的方式证明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各节事实,第八至九组证据说明被告人的退赃、坦白情况等酌定情节。起诉书使用语言精炼、周密,行文自然、通畅,整体布局起承转合、前后接应、详略恰当,事实表述紧扣犯罪要素,证据论证清晰、周密,是一篇制作水平较高的公诉文书。

其次,从本案起诉书制作的具体情况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依次写明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曾任职务、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相关强制措施的执行单位及时间等,完整而详尽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和职业情况。有两点值得关注和借鉴:

一是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在起诉书改革之前,是否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各地皆有不同的做法,至今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市、广州市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许多起诉书中都没有列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而实际上身份证号码是确定被告人身份唯一性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本案起诉书依照上海市检察二分院以往的起诉书制作要求,参照上海市检察院关于起诉书改革的要求,列明了被告人身份证号码,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二是对被告人职业信息的表述。本案被告人蔡志强原系正局级官员,又涉及职务犯罪,因此对其职业情况的表述至关重要。

起诉书先表述蔡志强原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点明了被告人在案发之前的现职,紧接着又写明蔡曾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点明关键职务,使人一目了然。

值得注意的是,蔡志强在担任普陀区区长之前,还曾先后担任市人事局办公室代主任、人才开发处处长、市人事局副局长、普陀区政府副区长、代区长等职,其任职情况较为复杂。上述任职情况皆与被告人的受贿犯罪相关,因此起诉书在审查查明的事实部分,对于被告人的上述各个职务都做出了详尽表述。这样,起诉书在表述被告人基本情况时,仅选择了被告人曾担任普陀区政府区长这一最关键、最高阶的职务,不表述其担任的所有职务,既不会与事实部分中的表述相重复,也避免了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过于复杂、累赘。

二,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

起诉书对于审查查明的事实部分,先是使用极为精练的语言对总体犯罪事实进行表述,然后再根据不同的行贿人,分六个部分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分述,充分体现了详略得当、前后呼应的布局。

起诉书对于总体犯罪事实的表述,仅使用了一句话,就将被告人先后曾担任的各个职务、利用的时间收受贿赂、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六个关键要素表述得非常清晰。

在分述事实部分,起诉书依照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共分六节予以具体表述。在事实总述部分,依照被告人任职时间的先后,层层递进阐述事实;而事实分述部分亦与被告人担任各类职务及六名行贿人的排列次序一一对应。显然起诉书充分体现了两部分之间的先后呼应。 在事实各节表述中,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的各节受贿事实,一方面予以详细展开,但另一方面措词同样精炼,没有任何累赘之处,充分体现了事实表述的完整、准确与使用语言的精练之间的平衡。每节都明确地分为两个部分予以表述,第一部分写明被告人在某一具体时间段利用其担任的某项具体职务之便利,为某位行贿人所谋取的某项具体利益;第二部分则写明被告人向该名行贿人收受贿赂的形式、受贿的具体金额及时间。每节事实表述都只使用了二至三句,以简洁、通畅的语言就完整、详尽地写出了各个事实要素。因此,尽管被告人其犯罪形式非常复杂、多面,但起诉书以规整、一致的表述方式,显得有条有理。

三,证据论证部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书改革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就在于强化相关的证据论证内容。很难被规范化、样板化的部分,必须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最为适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多达150余份,相关的书证和言词证据极为庞杂,有的证据涉及职务身份问题,有的证据涉及退赃及坦白情况,更多的证据涉及贿赂犯罪的主体事实,因行贿人众多,主体事实本身所涉及的证据就非常繁杂。针对以上情况,充分考虑到本案系重大职务犯罪,且指控事实繁多、指控证据极为繁杂的特点,采用了分组论证的方式,将本案证据分为九组:通过第一组证据论证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任职经历及职责范围问题,第二至七组证据则与事实分述部分的六节事实相对应,以每个行贿人为一个单元,分组予以论证,第八组证据负责证明受贿赃款、赃物的去向及被告人退赃情况,主要在于说明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第九组证据则是证明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过程,主要在于说明被告人向纪委坦白交代的相关事实。

显然,本案起诉书的证据论证在逻辑上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组证据,着眼于解决职务犯罪中的相关主体身份和职责问题;第三部分为第八、第九组证据,着眼于解决退赃情况、坦白情况等与职务犯罪相关的酌定情节;作为主体的第二部分为第二至七组证据,着眼于解决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具体事实论证。

主从犯的起诉书表述(二):15秋北航《司法文书》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

15秋北航《司法文书》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每题4分)V 1. 下列有关笔录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文字材料

B. 也包括非诉讼活动中的如实记载的文字材料

C.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统称为笔录

D. 可作为证据使用

-----------------选择:C

2. 民事调解书不适用于

A. 公示催告程序

B.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C. 简易程序

D. 再审程序

-----------------选择:A

3.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提审的民事案件,在审判书的主文之后,不写

A. 诉讼费用的承担

B. 书记员姓名

C. 日期

D. 合议庭成员姓名

-----------------选择:A

4. 一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署名的顺序是

A.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B.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C. 院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D.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选择:D

5. 有关讯问笔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

主从犯的起诉书表述(三):2016刑事起诉书

第1篇:刑事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2篇:刑事起诉书

一、起诉书的概念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刑事案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书,所以又称为公诉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而制作的。制作起诉书前,应认真作好四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审查证据。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一相互印证。

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

4、审查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

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也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凭证,又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凭证和基本内容,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二、起诉书的结构内容

起诉书样本有四种,这里只介绍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其他从略。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和附项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

1、标题,分两行居中写,第一行写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注意,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对被告人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起诉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种名称即"起诉书"。

2、发文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发文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湘检刑诉[2016]21号"。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分三个层次写明,如被告人在上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

第一方面,写被告人的一般情况需要注意:

(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

(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4)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

(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

(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

(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待业人员写"无职业"。

(8)住址。一般情况下应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并注明户籍所在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

(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

第二方面,写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时需要注意:

(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

(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处罚的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方面,写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进需要注意:

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情况。一般应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执行机关的名称和时间等。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先后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3。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过程。由于案件来源不同,这一部分有以下两种写法:

(1)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其文字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其文字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二)正文

1、犯罪事实和证据

这是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一项重要内容,先写明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后写明经相证属实的有关证据。

(1)叙写犯罪事实应当注意:

第一,凡是写进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犯罪事实不能写入起诉书。

第二,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只叙写涉嫌犯罪的事实,对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均不能写进犯罪事实部分。

第三,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叙事时应注意保密。

第四,叙写犯罪事实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写;一人多罪,应当按照罪行轻重顺序写。重罪先写,轻罪后写;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写,突出主犯、重罪。

第五,叙写犯罪事实,要具体写明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要不,特别注意写明涉嫌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事实情节。

第六,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同案犯在逃的,叙事中涉及到该犯时,应在姓名后用括号"另案处理"。

(2)列举证据应当注意:

第一,采用"一事一证"的方法,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列举能证明该案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对于犯几种不同性质罪行的被告人,叙述时在写明其某种罪行之后,接着就列举认定该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然后再叙写其他罪行和相关证据。

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这是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起诉决定的结论性部分。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客观纪实,而理由和结论部分,则是检察机关在客观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见解。本部分包括:

(1)论证犯罪的性质,认定罪名。以事实部分为根据,对照刑法确定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罪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要具体到某条、某款,且与构成的犯罪性质一一对应,多个犯罪性质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共同犯罪分别写明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对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应在此部分写明。

在确定罪名上,一是不要用类罪名代替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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