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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

时间:2018-05-16   来源:说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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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 第一篇_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建议(强烈推荐!)

一、前奏篇:

所谓万事开头难,特别是第一次接触司考的朋友,先说说司法考试的过关形式吧,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过关从04年起就是360分过关,360分这个数字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考生的梦魇,认为只要分数够360司考就过关了,但是我告诉你一个实话,360分其实什么都不是,只是个欺骗考生的幌子而已,你们真正要考的不是360分,而是在必须三十几万人中排名前百分之十(仅指A证)。所以现在你明白了,有些时候你感觉自己分数够360结果分数下来 350多,其实你分也许真的早就超出360了,但是不好意思,前面百分之十的人,分数都比你高,因此水涨,那就船高咯,有时候你发现自己考得很差,对自己都没什么希望了,对完答案可能才300分的样子,但是出成绩那一天,你笑了,你见到了可爱的360。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考得差,尽管你考得不怎么样,但你还在百分之十之中,就这么简单,看到这里,也许你明白什么了吧,只是你觉得你学得好没用,你得比别人学得更好才管用,司考说白了就是一场竞赛,自己学得好,可能你能做360,但是你要面对的对手不是那张卷子,而是全国的30多万考生。因为竞赛式考试,必须淘汰人,不管你是否优秀,如果全国的考生全部都考到了360分,那么我会告诉你一个可悲的消息,可能只有考上400甚至500的人,才能在查成绩那天见到那可爱的360分!以我为例,我9月的时候,做卷子,做真题每一套(04—09)都可以做到500分以上,做模拟题,每一套第一次做都可以做到460分以上,但最后司

考考下来确没有达到这个分数。看到这里,你既然明白了司法考试的要求不是做到360分而是不管多少分你都必须学得比别人更好,那么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做好准备,下面就开始了!

二、备考之时间篇:

有很多朋友一开始喜欢我问这样几个问题,到底要花多少时间来准备考试?从几月开始看书比较合适?这个问题我回答得很简单,但却很实际,在你能坚持下来的情况下越早越好,不要听很多人说什么,司法考试战线不宜拉太长,会吃不消的。后面会烦躁的等等。如此说法都是屁话。我来告诉你们为什么。司法考试考的是内容,其实司考就是给你那么多东西反正要求你到时候全部会做就行了,既然都是看那么多东西,我想请问各位,你们是愿意一年时间天天很轻松和惬意的看8个小时甚至更短,还是愿意,最后花3个月狼吞虎咽的每天看到晚上2—3点,一目了然,我觉得这一点大家有点头脑都会明白,当然你要说你喜欢那种紧张而富有激情,最后还有一点不确定能过与否的刺激,你可以选择最后3个月时间再来。因为内容有那么多,而字得一个一个去看,话得一句一句去理解,毕竟不是看小说,那算下来,几百万字的教材还有那么多辅导资料和课件还有法条,字数得上千万了吧···,不用我多说了,你自己去算时间吧···,有些所谓的

高人这时候要跳出来反驳了:虽然那么多内容,但是真正要考有多少嘛?其实真正要考的,不过就那么几百道题,哪有你说得那么玄乎。这时,我想他问一句话:说得好,那敢问,真正要考的是哪几百道题啊?我相信这句话无人敢回答,也无人能回答。我司考的朋友,知道我一个性格,很都人都喜欢问,到底会出哪些题啊?今年你觉得出哪些题的可能性大一些啊?而我从不问这句话,我总喜欢说一句话:我看他还能到哪里去找题来出,大家为什么总是喜欢被动的挨打,而不知道主动的出击,与其在那里猜他可能出哪些题,你不如去把它可能出题的全搞懂,他随便出什么不都不用怕了吗?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在最后几个月再来复习的,看书时绝对看不完的,也许你过了,只能说你猜题运气好。但是自信永远不属于你们。,但更多的是运气不太好的。但毕竟最后几个月确实努力了,看起来甚至比看一年书的人更累···,所以他们分数一下来,在论坛里骂娘的,在论坛里说考题出偏了的,我只想说,不是人家题出偏了,是你自己猜题猜偏了才对,人家并没有超出教材出题啊,你觉得是重点的,别人不一定觉得是重点啊,要都能猜准了,那还考个P啊,这怪不得别人的。只能怪你书看得不全面~~其实你看在法法网也好还是司考论坛也好,闹得最厉害的,不是这些拼了三个月命,又没考过,或者低分考过的人吗?其实真正一切都在掌握中的人,看到自己的分数,并没有多大的兴奋,因为他觉得这很正常。不过才是不正常的。也许此时看这篇文章的您今年正是这样的人,但希望您能正视自己。

好了,说下我的时间安排吧,我是从去年12月5号开始翻开第一页司法考试书的,也就是说我的整个备考时间,是花了接近10个月时间,因为我是无工作无压力备考,我12月也是像个没头苍蝇一样,到处看这个的经验,那个的心得,最后搞得一头雾水,边摸索,边整理,大概就半个月时间,然后进入正轨,因为也快过年了,每天也就看7个小时书的样子,有效时间(也就是无杂念)大概也就3个小时吧,春节只玩了三天,初四我就回学校去看书了,那时学校连鬼都没有,(反正当时是比较凄惨就是了)每天除了看书也没啥事做,至于一天看多久,也没个准,但不低于8小时吧,建议不要太长时间,后面会受不了,因为战线拉得长就是为了让人既能全面掌握知识,又能轻松一点。不然就没意义了。(当然你打算考500分是例外。。)就这样懵懵懂懂的到了4月,因为4月是每一年司考全面复习的开始,但很多人却把4月理解为司考备考的开始,这是错误的。各大机构,就开始招生上课,这时候时间安排根据你自己的客观条件,进行调整,4月-----7月中旬,很关键,成败与否这几个月是关键。4—5月我每天是10个小时(但是有效时间一定要保证8个小时),6月----7月中旬,因为去年6月才出新的教材(也就是大纲和三大本),这个时候可能你要对前期的复习计划进行一个宏观调整,会比较辛苦,这也是司考途中比较苦的一段日子,每天大概有12—14个小时看书,保证效率全开,至少是12小时以上的有效时间。这段时间坚持下来,恭喜你,司考高分成功一大半了,7月中旬----到8月底也就是进入总复习阶段,这个阶段就是咬紧牙关最辛苦的日子了,因为天气也比

较热了(我在重庆)心情烦闷,每天的时间安排,根据你自己的身体情况和头脑接收能力尽量拉长吧,反正就是少说话,多做事。(我做梦都在背法条呢)熬过这一个月,再次恭喜你,你已经站在过关的门槛了。9月。距离考试还有不到半个月时间,大家都在亡命苦读,看着还有那么多知识没掌握一筹莫展的时候,而我,却是最轻松的时候了,又降到了每天8小时,我要干的是把已经完全掌握的知识保住,每天重温那么一下下,更重要的是调整好心态。就这样,到了考试前3天,觉得自己已经没什么可看的了,那还干什么,玩呗···越放松越好,朋友和我一起去玩的时候说,奶奶的,你看看学校里面那帮人,这几天都在熬通宵了,敢在司法考试前三天还在到处玩的人,可能也就你了!!不否认,当时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还是蛮爽的,哈哈。911事件(我对司法考试时间的简称)还是来了,进考场就那样,考完也就那样,卷四考完出考场的时候却惊喜的发现我爸爸妈妈还有女朋友在考场外接我(我家不是重庆的,爸爸妈妈从外地赶来,毕竟春节就走了,一年没见)。那个兴奋啊,忍不住给他们一个欣慰说,爸妈,放心,400分稳得很。可能当时说大声了。周围的考生,全部把目光集中到了我身上,反正啥表情都有,有BS的,惊讶的,羡慕的,更多的是想揍我的。不过也没啥,这就是自信!这就是3个月和10个月的区别。

司法考试资料 第二篇_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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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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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四、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国家政策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司法考试资料】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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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

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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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适用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或者辩证推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司法考试资料 第三篇_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与方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与方法

有人说三个多月通过司法考试是天才,但我并不认为;通过二十几年学习经历告诉我,我只是一个智力平平的人,每次考试我都是通过勤奋换来的,这次司法考试也一样。虽然我用了三个多月时间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我花的时间其实也不少,我每天复习8个小时以上啊!

下面,就谈一点我对这段复习生活的一些感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参加司法考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坚定的信念。我们既然选择了司考之路,就要踏踏实实的把它走完,司考是这样,人生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是这样。好多考友都是开了个好头,却在中途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放弃,实在可惜,考前,一定要想好,要做,就做的彻底点。

其次,阅读和记忆应分清主次。广大考生备考的过程一般分为: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几个步骤。无论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还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阅读这一环节都是必经的一步。但把500多万字的复习资料仅仅通读一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在阅读中抓重点部门法和抓部门法中的重点是很重要的。

另外,司考应该有个计划。不论准备的早晚,一个完整的复习计

划一定要有,否则会乱了阵脚,徒劳无功,事倍功零。

再次,司考一定要耐得住寂寞。能耐得住寂寞的人往往是大智慧的人。“三天打鱼,两天纱网”者,终究得不到“鱼”。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是在图书馆自习,难免诸多枯燥寂寞,而这种枯燥寂寞正是对自己的磨砺,磨砺到一定的程度,功到自然成!

最后,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过于急躁。复习的闲暇之余,可以找学法网上的考友交流一下复习心得体会,互相切磋复习的深度,对一些复习过程中遇见的模糊地带,可以通过交流而明晰。

上面是我复习过程中总结的一点心得体会,至于学习方法,我觉得还是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法,要量体裁衣。

一、复习方法

1. 从头到尾争取用尽量短的时间完成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在第一轮的复习中,不要追求全面,不要拖太长时间,要树立自信。

2. 在完成对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之后,就不要再看书了,要听讲座,要记笔记;这个过程重在理解,不在记忆,因为记忆会在

不断重复中完成。

3. 避免前紧后松,这是很多人失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复习过程中,要做到前松后紧。越到最后越要计划安排紧密,并保证能够顺利完成;最后一个月是关键,不要花太多时间做题,做题不如重复看一遍讲义,或者重新听一遍录音,你会发现每次都有新的理解,知识记忆得更扎实、更准确。

4. 避免资料搜集上瘾,所有的复习时间要么听课,要么背讲义,要么做真题。一定不要花很多时间没完没了的上网找资料,下载资料。把大量的时间放在搜索资料上,其实是莫大的浪费。可以通过同学、朋友获得这些资料,或者网上花几百元参加一个辅导班,可以节约宝贵的复习时间。

5. 中途的懈怠、厌倦、抵触情绪是正常的,长时间的复习之后,给自己几天时间(顶多三天)放松放松,效果会更好一些。司考复习是马拉松,要留体力最后冲刺,不能中途就垮掉了。

6. 得民刑者得天下,但是由于民刑涉及面广、考查点深,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得到得民刑。如果你的复习时间不是太宽裕的话,不建议在民刑上花太多时间,要花时间也要多听听录音,避免钻进一点就出不来了,这样就颠倒了主次,浪费了宝贵的复习时间。此种情形下,多花时间在诉讼法和第一卷上倒是可取的,因为相对而言,这

两个科目提分较快。

7. 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但是,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门,任何知识点。放弃只是在复习的最后阶段在时间实在不够的情况下的妥协选择。

8.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必胜的信念和坚韧的毅力是司考复习必须要有的品质。

二、各卷总结

1、卷一

(1)法理学、法制史、宪法

对于很多考生来说,这三门应该是最枯燥的。因为纯理论性的东西太多,但是反过来讲,这一部分考查的纯记忆的东西比较多,考查的难度不会太大,因此相对得分也比较容易。此对于法理学,建议找一本权威的教材或讲义结合讲座复习。

(2)三国法

建议听李毅老师的,课讲得好,其编写的独角兽名师讲义也很棒。在看老师的讲义的同时,配合着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看,绝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者结合三国基本拿下,不建议再看其他书和法条,因为司法考试不要求我们每科都考满分,只要保障自己能抓住那2/3就可以了,避免在一些小科目上下大功夫,得不偿失。

(3)经济法

独角兽司考网校汪华亮老师的课很不错,可以结合独角兽的司考指南进行复习,先是将指南中相关内容看一遍,做到在心中有数,然后再听汪华亮老师的课,效果会更好。

(4)法律职业道德

这部分内容不需要听讲座,找个详细的讲义看看就够了。我用的是独角兽司考网校杨帆(男)老师的。

2、卷二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很多人觉得行政行诉难,但是我倒是觉得考试时这部分答得是比

司法考试资料 第四篇_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 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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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刘逢校(表面上的旧理论维护者,骨子里的新旧参杂)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关于刑法,套用老钟在课上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行动非常迟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

13年再次证实当下考察新理论!张明楷老人家直接扒老理论内裤了,我怀疑刘凤科讲课这么张扬和老张的脾气有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有没有童鞋觉得2013年卷二多选60题是对秘密窃取的公然调戏~

————————————————————华丽的分割线————————————— 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并且有背景的老师只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 鹏——陈兴良弟子,不确定,背景是陈兴良的学生,周光权的师弟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这点没问题) ————————————————————华丽的分割线—————————————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华丽的分割线—————————————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倡导者,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德日新理论首席倡导者,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至少听两遍。

备注1:刘凤科授课理论变化:2009-2011年:彻底新理论。2012-2013年:趋向温和新理论95%。(根据,2013年三校刑法最后一节提到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这一知识点,柏浪涛在10年刑法攻略已写到。

备注2: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

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同时,经常自己编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但是做过的人便之,命题人不会这么考,也即不会从他说的某一个角度来考察。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但是日本的官方司法考试采取回避的手段是:将某一个时期的公认权威学者的著作列为指定读物(现在是山口厚),学生只需要专心研读这个学者的著作即可。

但是我国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现状尤为混乱;

第一、新旧理论的争议,市场上司考教材很大部分是在讲旧理论,要么就是半吊子的新理论,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出题人考过的点,就改,没考过的无法预知,不符合现在刑法对新理论逐年深入的考察趋势。

第二、韩友谊直接去研究山口厚、大塚仁的著作,并将著作中过于激进,不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新理论观点直接照搬到中国的司法考试培训当中去,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在系统强化阶段是一个观点,可能到串讲阶段该观点又改变了,让学生纠结不已,最后阶段出的模拟一般会写一个类似于免责声明的东西,“模拟押题,仅供参考”等,这种现象对于司法考试刑法而言是极度恐怖,也是对考生极不负责的做法,本质在于没有把握住当下刑法的命题方向,最多是张明楷《刑法学》的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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