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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06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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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一):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

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

【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二):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

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

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三):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公共领域先行,多种模式推进”的思路,重点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旅游、通勤等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通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产需互促、良性发展。

二、发展原则

(一)统筹协调,持续发展。正确把握产业现状与远期规划、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基础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关系,做到稳妥有序、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政府先导,市场跟进。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引进本土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推广应用,带动产业。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带动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布局和规模扩张。

三、推广应用的目标计划和重点领域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作为全市生态文明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以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有效缓解能源消耗和环境排放压力。2016年,全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安排400辆,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领域

2016年重点在公交、环卫、物流、旅游、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突出示范效应,建设新能源公交车示范线,公交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清洁乡镇建设,在城乡推广应用新能源环卫车。

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应用。引进融资租赁公司,启动商业化推广试点,聚焦物流配送终端最后一公里,在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终端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车。

扩大在旅游、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规模,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公交场站、学校、医院、酒店、场馆、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今年,按照保障运转原则,重点由各新能源汽车应用单位,做好各自充换电设施配套建设。

四、支持政策

对本市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国家财政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号)执行;省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执行。

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制订出台《2016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省级财政补贴的1.5倍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财政补贴同比例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辖市要根据此原则,尽快出台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五、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辖市区(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分别见附件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统筹协调计划执行和资金补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卜晓放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副主任徐志伟、市财政局副局长严明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郜大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保障措施

1.强化行政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交、环卫、物流等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要带头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企事业单位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与现有运营车辆享受同等待遇进入运营领域,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2.探索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公私合营(ppp)、融资租赁、分时租赁、经营性租赁等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3.扶持产业发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关键核心和基础共性技术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关键核心部件与整车配套发展,促进全市汽车零部件企业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协作。

4.建立监测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情况,对维护保养和故障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形成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由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车辆运营、基础设施保障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6.严格监督考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等情况,加强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协调。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信息通报和督查考核机制,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充换电设施建设等,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和考评。

2016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四):2015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

第1篇: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西宁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同意青海省西宁市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函》(国科函字[20XX]8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体[20XX]155号)、《关于西宁市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专家咨询意见的函》(国科体函[20XX]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市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基础

(一)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

西宁市是青海省省会,辖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四区和大通、湟源、湟中三县及建设中的海湖新区,总面积7690.47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5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20.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7.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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