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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时间:2018-11-18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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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证 明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证 明

浙江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印

说明: 本表一式六联:一联收车单位存查(附当地公安局交管部门车辆注销证明);二联车主存查;三联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用; 四联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查;五联交当地交通稽征部门存查;六联交控办存查。单位性质,请填国家控股或个人(集体)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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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四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证明

检测报告

西安XXXXX:

我公司是XXXXXXXXXXXX中心, 于2014年3月4日维修工程师XXX对该单位所使用XXXXXXXX经行了检测,有多XXXXXXX损坏以及部分XXXXXXXX出现老化现象,所有的XXXXXX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由于XXXXXXXXXXX等主要部件均已老化,无法再回收利用,回收价值为零。

XXXXXXXXXXX 2014.0.0

第五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辆报废流程

机动车管理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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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注销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附:海南机动车回收企业信息

名称: 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往海榆中线5公里西侧

电话:68662909

汽车也有退休时 报废车辆处理指南手册

2013-06-27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责任编辑:刘愿

众所周知,汽车和所有物品一样,都有其使用年限和寿命,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后总会“退休”或者被喜新厌旧的车主们替换掉。那么,有关汽车的报废和旧车牌如何处理也是不少消费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有点“伤感”但也难以避免的话题。 ◆ 什么样的汽车该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而根据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民用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应当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当然,3个周期不年审检测的话也会被强制报废。

从上面的车辆报废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最常用的私家车只要油耗、排污等方面表现正常,并且检验合格就能一直使用。但如果无法通过检验,又不想被收回号牌的话,就得尽快交警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Tips: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 如何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 报废材料及流程

车主办理车辆废旧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登记证;3)车辆牌照;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具体申报过程如下:

(一)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Tips:

如果想保留原车牌号码,可以在办理报废手续的同时,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条件是车主原来的车辆需使用三年以上,并且在六个月内购买新车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该号牌虽然是新的,但号码是楼主原车牌的号码。

第六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2014‟136号)精神,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改进对基层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商务厅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样式印制,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

第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商务局负责辖区内《证明》的申领、审核、发放、监管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备案、由商务部配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密钥的企业方可使用《证明》,使用单位不得出售、转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证明》。

第四条 《证明》申领实行“老证换新证”制度。各市(州)商务局经办人申领《证明》时,须持单位介绍信、上期《证明》(第一联)原件以及上期回收的《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到省商务厅办理,由厅政务服务大

厅统一受理和发证。

第五条 市(州)商务局在将《证明》发放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前,须在《证明》指定栏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印鉴。

第六条 《证明》管理、使用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健全《证明》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落实防盗防失措施,确保《证明》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出售或伪造、变造《证明》的,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因对《证明》疏于管理或责任落实不明确而造成违规行为或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可收回相关企业的密钥;属分公司的要责令授权单位收回其经营受权。

第九条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按年度对各市(州)商务局《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自行废止。

第七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

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委原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库存量不足,不能满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011年的需求量,现重新印制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发证单位栏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改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有各版本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所有正常报废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一律进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请各市(包括顺德区,下同)于4月29日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我委领取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认真清理未使用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省物资流通协会统一登记、核对、销毁。

各市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入市常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报废

手续。

另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9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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