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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时间:2018-11-14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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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2015-2016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5-2016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9月2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广丰区、德兴市、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类区域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第二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试行)

前 言

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城市的市容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路建筑物形象、居民庭院卫生、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路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2001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3.2 城市市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部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并贴有禁烟和讲究卫生的标志,不得沿途乱丢废弃物。

4.7无违章建筑。

4.8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9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农户应坚持圈养,不得放养,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4.10营业性的饮食业主不得以柴、煤为燃源,且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排油烟设施。

4.11各类乞丐、醉汉等盲流人员要及时疏散和救助。

4.12地下通道不得骑自行车和违章摆摊设点。

5 道路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生长良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路建筑物形象

6.1 沿路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损,临路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统一材料、式样等),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不得突出外墙。

6.1.3经营单位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6.1.4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路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路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6.3.4 定期清理,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居民庭院卫生

7.1 居民庭院卫生整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现象;

7.2 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杂物;

7.3 门窗洁净,无破损;

7.4 屋顶无垃圾、杂物;

7.5 排水畅通、无堵塞;【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7.6 庭院、楼道无垃圾广告;

7.7 各种管线整齐、有序,无乱吊挂。

8 沿路各种灯饰、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标线

8.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城市容貌及观瞻。

8.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8.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

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8.4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及门店招牌完整,不断字缺亮。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8.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8.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7各类商品、信息、推销、传播、宣传单不得占道或强行向行人分发。

9 各类市政设施

9.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9.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路灯的亮灯率97%,设备完好率97%。

9.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9.4 沿路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9.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9.6 所有附墙的管线 、柜箱设置整齐、美观、功能完好。

第三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民字〔2003〕113号 2003年5月23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省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省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省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二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度组织实施。

(二)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市)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八)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街道(乡镇)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其款物。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五)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七)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三)负责将初步评估审议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

员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六)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七)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七条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单位性质,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

第四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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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27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

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设区的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瞻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

(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业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有义务为本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状况或者劳动就业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鳏寡孤独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派人按月上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发放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居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情况,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积极求职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业务劳动。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区别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走访、核查,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一)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业务;

(二)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杂费;

(三)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市区之外的中央、省属企业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实际情况,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三)适时提出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具体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五)负责市相关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关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对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三)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五)编制全县(区)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城市低保资金进行监管;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投诉,查处有磁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

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款物;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五)为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配合就业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的数据。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城市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进行调查核实,签署调查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初步审议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四)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市低保资金领取证及款物;

(五)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七)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八条 市、县(区)民政局必须设置城市低保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城市低保工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九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购买使用小汽车或非营性机动车辆、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家庭有高档收藏、投资有价证券、饲养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配戴金银、珠宝首饰的;

(三)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生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或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五)连续两次不按领取城市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九)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养老 金、岗基本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

(五)赡养费、抚(扶)养费;

(六)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一切应计入的收入。

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政府颁发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五)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及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六)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七)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

第十五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法院判决或政府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

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如果边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

(二)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

(三)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部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

(四)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政府计划内为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其征用土地补偿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

(五)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六)要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八)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九)家中电话月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核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市、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市、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五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等程序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并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 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家庭成员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四)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科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明;

(3)有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4)有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有农业户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收入证明;

(6)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学生的,就提供在校证明;

(9)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应提供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0)有从事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应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出具收入证明;

(11)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在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对企业特困职工进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辖区内或企业生活区内的公共场张榜公布,分清情况,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其它形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返回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签署审核意见,并在1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自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必须在30天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代发银行存折,并从批准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低保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享受城市低保金=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

第六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六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江西最低工资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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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最低工资标准2014 核心提示:2014年江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多1390元,最少1060元,同时将原来5个区域类别调整为4个区域类别。具体关于江西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江西最低工资标准2014

从2014年7月1日起,江西省实施调整后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

一类区域1390元/月、13.9元/小时;

二类区域1300元/月、13.0元/小时;

三类区域1210元/月、12.1元/小时;

四类区域1060元/月、10.6元/小时;

以下是江西省五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划分:

一、一类区域13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9/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0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b1f8267ee06eff9aff8072c?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bd4f7dd96be216ae2080d9ef4880636&sign=6c159dc780&zoom=&png=10917-20736&jpg=0-0" target="_blank">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2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1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b1f8267ee06eff9aff8072c?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bd4f7dd96be216ae2080d9ef4880636&sign=6c159dc780&zoom=&png=20737-&jpg=0-0" target="_blank">

四、四类区域10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6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铜鼓县。

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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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宜春市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宜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

(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低保工作;

(2)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每月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拟定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并负责当地低保适时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 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并向政府提出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实行资金监管;

(4)审批低保对象,核发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低保工作;

(6)及时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公众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与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7)负责低保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8)负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低保工作有关资料;

(2)发放低保款、物及有关证件;

(3)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4)组织有一定专长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6)对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或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江西省城市最低标准为多少】

(8)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及时上报有关低保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接受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申请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审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4)根据张榜公布结果,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申报申请材料;

(5)按时发放低保金或有关凭证;

(6)定期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7)为居民提供低保咨询服务和就业服务;

(8)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凡持有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均列入低保范围。同一家庭中若存在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执行,具体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和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5)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超过16岁,但由于患重大疾病而被医疗卫生部门诊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以及家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计算机、手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及家庭饲养观赏宠物的;

(3)家庭有高档收藏品或投资有价证券以及有其他投资行为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贵族学校就读的;

(5)人均拥有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

(6)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赌徒、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8)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9)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而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0)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隐瞒收入的;

(11)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本区域内的保障标准。随着物价上涨因素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的增加,各地可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县(市)的低保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宜春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

物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3)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费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

(5)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一切应计入的收入;

(6)按市场价折款计入的实物收入;

(7)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2)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政府颁发给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6)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及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7)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8)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9)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等。

第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申报法、入户调查法、单位邻里走访法、信函求证法、部门联动法、跟踪了解法、比较法、评议法等八种方法。一般情况下可通过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采取访、看、问、查等方式,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上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有疑问的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其真实的生活状况。特殊情况下可采取:⑴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有关人员,通过发函的方法索取有关证明材料。⑵把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类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住周边生活条件相近的家庭相比较,以此得出其家庭生活状况的真实情况。(3)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评议小组会议和街道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决定其是否予以保障。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口径计算:

(1)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县(市、区)的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根据其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其人口进行差额补助;

(2)申请城市低保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

(3)对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应扣除其从解除劳动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其他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剩余部分,根据低保标准分摊逐月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数额内,其家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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