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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时间:2018-10-30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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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一篇_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锅炉车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二篇_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

(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四)惩罚性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三篇_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全国2015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

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

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四篇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1、安全基本法规【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

管;

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一、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

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

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

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

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

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

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

全教育)。

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

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 C、使用不安全设备

 D、手代替工具操作

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F、攀坐不安全位置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

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

体变形;

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

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

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

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

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

粉以防粘连。

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

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

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

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

压多少伏,等表示;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 1)在使用安全带时,应检查安全带的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

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

 2)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围杆绳上有保护套,不允许在地面上随意拖着绳走,以免损伤绳套,

影响主绳。

 3)悬挂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因为低挂高用在坠落时受到的冲击力大,对人体伤害也大。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五篇_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六篇_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授课人: 时间:2015-5-5

培训记录

授课人: 时间:2015-5-6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第七篇_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小博士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

表5-2

附:1、课件 2、培训试卷及成绩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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