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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8-10-13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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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一篇_车辆挂靠责任承担

一、挂靠形式

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二是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六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二、相关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

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年1月8日)》规定:“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

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7、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

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8、《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租赁、借用机动车车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借用或租赁的运行方式是车主(所有权人)未享有机动车的支配权,虽然是车主,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转让或出卖机动车,只要已实际交付,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还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其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三、挂靠单位与肇事司机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肇事司机都是挂靠者本人或其雇用的司机,挂靠者只与挂靠单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司机只与挂靠者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二者与挂靠单位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雇佣合同,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能仅凭挂靠单位是名义车主就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1、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是否有运行支配权。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者作为实际车主,独立经营,在经营方面当然对车辆有完全的运行支配权。挂靠单位虽然仅是名义车主,不得无故干涉挂靠者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但挂靠单位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其对车辆仍有管理和监督权,以保障车辆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挂靠单位负责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组织车辆的审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挂靠者停止营运,否则便是其失职。故从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挂靠单位对车辆仍有有限的运行管理支配权,只不过这种有限支配权不同于挂靠者,并非基于生产运营而已。

2、挂靠单位对车辆有无运行利益。

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按年或季度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虽然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直接从营运利润中产生的运行利益,但这种费用毕竟是基于挂靠者以其名

义经营而产生的,可以说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是一种间接的运行利益。除此之外,有些挂靠合同,因挂靠单位向挂靠者提供有营运线路等额外利益,在合同中约定从挂靠车辆的营运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的利润支付给挂靠单位,即使其仍使用管理费名义,但此时所收的费用已是直接的运行利益了。当然,若只是基于政策的要求或基于人情关系而形成的车辆挂靠,挂靠单位未收取任何费用,则不存在运行利益。

3、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者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共同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四、挂靠单位与肇事司机责任认定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

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

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五、案例 上诉人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保平、陈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

上诉人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一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大峰、杨波,被上诉人杨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5月10日5时20分许,杨保平驾驶苏**号两轮摩托车沿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堂岗东侧时,与陈健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登记在中天公司名下的苏*号夏利牌出租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杨保平受伤。当日,杨保平被送往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2年1月15日出院,住院249天,2001年5月22日行右>?歉上露吻锌?次弧⒏职迥诠潭ㄊ酰?徽锒衔??、右>?枪钦邸?、右肩锁关节脱位。3、右肩胛骨骨折。4、左视网膜震荡。杨保平支付医疗费18831.77元。住院期间,杨保平于2001年5月22日在徐州奥派克医疗器械经销处购买“有限接触钢板(钛)”一套,价值5320元。同年12月24日,杨保平在徐州国豪集团有限公司敬修堂药店分公司购买药品142元。据2002年1月15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载,杨保平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加强营养;2001年6月8日,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10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保平与陈健各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2月25日,杨保平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17日出院,住院21天,诊断为右>?枪钦凼

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二篇_挂靠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挂靠北京分公司北京牌照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外挂在北京分公司的车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术语

(一)“外挂车辆”即出资方购买及使用、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上牌照的其他单位的车辆。

(二)“挂靠单位”即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的单位。

(三)严重违章:是指醉酒驾车、酒后驾车、闯红灯、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超速50%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一般性违章:除严重违章以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将车辆挂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北京输油气公司”(北京分公司重组前的名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北京输油气分公司”(以下均简称北京分公司)名下的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职责

负责挂靠在北京分公司车辆京字号牌使用的审核与批准。

第五条 北京分公司职责

北京分公司负责外挂车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北京分公司安全科是外挂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与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联系挂靠业务,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二)负责本单位外挂车辆上牌、保险、各项税费、车辆年检、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事项,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三)加强本单位外挂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为明确挂靠单位与北京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签订挂靠协议书。

第八条 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应定期对挂靠车辆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结果。

第九条 北京分公司每年底组织召开一次挂靠车辆管理工作会,总结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任务。对达不到要求的挂靠单位进行通报,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的挂靠单位,车辆报废后不允许更新使用牌照。

第十条 新车上牌

挂靠单位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使用京字牌照后,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十一条 验车

(一)挂靠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车。未按规定验车的,挂靠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保证该车不上路行驶。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车辆,必须限期报废。

(二)办理异地验车委托业务的挂靠车辆,需携带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违章处理

(一) 发生违章后,挂靠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

(二) 严重违章行为和违章次数超过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时,挂靠单位必须配合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落实办理停车处理、驾驶人员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等处罚措施。

(三) 挂靠单位未及时处理违章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时,北京分公司安全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其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

(一) 挂靠车辆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外挂单位应立即向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和北京分公司报告。

(二) 挂靠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北京分公司协助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报废处置

挂靠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应及时报废。在强制报废期内,交由有资质的汽车报废解体企业处置,不允许带牌转让、出售和抵押,相关手续及时在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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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京字号牌指标更新使用

(一) 挂靠车辆报废后,原京字号牌或京字号牌指标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调配使用。

(二) 挂靠单位如再使用京字号牌,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

(三) 凡是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多次严重违章、不按规定及时报废车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挂靠单位,不允许更新使用京字号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

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三篇_论车辆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

论车辆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体交通运输业随之发展迅速。由于个体车主在购买车辆后无运输资格,必须要将车辆挂靠到有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才可合法营运,使得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成为时下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但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车辆挂靠并不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造成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一类事实的案件居然出现花样繁多的不同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以求尽快达成共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繁多,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1、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

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2、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3、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4、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5、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6、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车辆挂靠主要有以下特征:1、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2、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3、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4、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

同来约定。

二、此类案件在实体判决上不一致的种类及原因分析 在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受害人索赔案件中,针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各地法院出现各种不同的判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关键原因是法律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去处理此类案件。为更好地分析不同判决出现的原因和理由,有必要对有关法律依据及部分省、市有关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作一梳理。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稍际Α?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1、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

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2、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3、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已失效)

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四篇_车辆挂靠怎样规避风险

车辆挂靠怎样规避风险

车辆保险:如何有效的转移事故风险

没有任何一位驾驶员希望自己遭遇交通事故,但是交通事故却仍然天天发生。除了要遵章驾驶和安全驾驶外,万一交通事故仍然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应该如何化解事故带来的风险呢?

一、事前防范措施---机动车辆驾驶者如何有效的转移事故风险?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无疑是转移事故风险最可行的办法,因此机动车辆驾驶者、所有人应合理搭配险种,在尽量节省保险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转移事故风险。如何正确的给自己爱车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既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又不多掏冤枉钱,的确是摆在新老车主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车险要想买得省钱,首先要了解各险种,才知自己的车需要买什么,不需要买什么。

二、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

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此对机动车辆的险种略作分析:

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 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最好买20万, 因5万、10万、20万的三者险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

3. 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

4.盗抢险(主险) :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万-2万元/座就够了。

6.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

7.自燃险 (附加险,有的条款包含在车损险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

8.划痕险 (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

9. 不计免赔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不计免赔率/ 额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事故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三、机动车辆保险方案

鉴于上述各险种的分析, 根据车龄、驾驶员驾龄的不同,把各类险种进行合理搭配后,提供几种车险组合方式供大家选择:

1、基本型保障方案:单买交强险,最省保险费,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驾驶技术娴熟、不跑长途、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减少保费支出的车主。

2、经济型保障方案1:交强险+第三者10万+车损+不计免赔率/额(既省钱又对己对人有保障,适合有安全保障的停车位、司机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保障方案2:交强险+第三者20万+车损+盗抢+不计免赔率/ 额+玻璃+划痕+车上人员责任险(适合新车、新手)

4、全面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他个性化附加险。适用于新车新手、高档车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价,它是计算保费的基数,车价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大家不要以为你报价高,就会多赔,其实车价无论报多少, 都是按现时该车购买购置的价格标准按年份折旧赔偿的,所以报高了白多交保费,报低了会赔偿不足, 这点很重要。 沃保小贴示:车辆保险不宜“一女二嫁”,交强险、三者险最好选用同一家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会很麻烦。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投保人要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要准备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索赔资料,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历史单证往往只有一份,这意味着其他保险公司只能用复印件。

无论是工作生活,还是出门旅行,我们都离不开各式各样的交通工具。但是交通事故频发,不断触动着我们脆弱的神经。常说“人有旦夕祸福”,看来意外总是在所难免。这个时候对于我们,尤其是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来说,拥有一份交通意外险就显得格外重要。还有就是车险尤为重要。不管是人还是车都会有风险的这是避免不了的,避免不了怎么办只能是尽量减少这种事故的发生。

“保险,就是为了’保险’(四川话:安全,稳妥)。”不管是人寿保险,还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各种财产保险亦或是车险,它们共同的作用都是“防范意外”。但是,千万不要觉得投了保就高枕无忧了,要保险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还需要在投保前后下一番“功夫”。

据统计,世界上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危险机有:第一,受伤:危险概率是1/3

第二,车祸:危险概率是1/12。由此不难看出,我们的生活潜伏着太多的意外因子,不少人也会买保险,但是由于对保险的认识不够,只是觉得花出去钱买保障是应该的,殊不知购买保险不下功夫,可能只是买到了心安而已。

投保之前:在认识保险保障上下功夫【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投保之前,需要在认识保险保障上下功夫。比如说为了规避意外,很多人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到底哪些情况属于“意外伤害”?到底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会给予理赔呢?这是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的问题,要让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对自己真正有保障作用。

首先,伤害必须是对人身而言。像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其次,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畴。

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了。

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投保之后:理赔方法要牢记 投保渠道多斟酌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作用,投保之后也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

把保险公司的电话存进手机。保险公司的官网上一般都有公司的理赔电话,如平安就开通了24小时理赔电话:95512。不管在什么地方出险,需要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内的就医,第一件事情就是打95512,而且平安在全国都建立了完备的医疗援助服务网络,可帮助客户进入就近的医院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医疗单据,事后需凭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尽量选择网上投保,网上投保因减少中间代理费用,降低成本,能够给予投保人更大的折扣优惠,如在平安的官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能获得最高3折的优惠。而且保险公司官网信息准确、权威、可靠,可免除被骗子忽悠的恶果。

相比人们遭遇意外的高机率,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比较低,是一项性价比高的保险。如平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一种交通综合意外险,可在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及汽车、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时提供有效保障,通过平安官网投保该险种,一个月期限涵盖40万的飞机险保额、20 万元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保险保额以及2万的汽车(含公交、的士)保险保额,会员才花8元钱,可谓非常划算。

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五篇_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情形中的责任承担形式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出现了很多提供机动车挂靠服

务的道路运输经营公司。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挂靠方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众说纷纭,结论不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有了明晰的规定。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常年专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进行了分析整理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侵权法侧重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让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挂靠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

挂靠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对挂靠的车辆享有实际的支配地位,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利益,挂靠人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在挂靠的情形下,机动车虽然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但若已经交付挂靠人,挂靠人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二、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1、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再者,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

在挂靠经营的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例,如《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

2、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首先,机动车运输是高度危险作业,因此,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严格的资质限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行政许可方可。被挂靠人将其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将机动车投入运行,就等于开启的了危险的大门,并自愿承担了他人在运营中可能为其带来的风险,被挂靠人完全可以通过拒绝挂靠来避免这种风险。其次,被挂靠人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监督、审查,对挂靠车辆的检查、技术维护、定期修理,健全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制度来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再次,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获取利益,其获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使单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比例提高、影响力增大等,均是其所获利益。所以,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事,符合侵权法所确立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标准。

3、根据侵权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被挂靠人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

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故《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违法而仍然为之,对其行为存有明显过错,同时也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给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的放任。正是因为其开启了机动车运行这一高度危险行为,又促成了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其行为在客观上提高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所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两者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输经营市场秩序。首先,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免于证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执行程序中,被挂靠人的赔偿能力往往要比挂靠人强一些,有利于判决及时得到执行,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其次,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挂靠的情形,减少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现像,降低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众安全。再次,有利于促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公

司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从出卖、出租营运资质转向实体经营,促进道路运营市场优胜劣汰,优化道路运营市场。同时有助于交通部门的行政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作用,实现私法和公法的协调统一。

作者:高勇律师团

责任编辑:谭梦旖

2015年9月23日

机动车挂靠是什么意思 第六篇_禁止机动车挂靠经营需谨慎

道路运输法

禁止机动车挂靠经营需谨慎

学 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物流工程与管理

姓 名:王盼盼

学 号:2012123043

二〇一三年七月

禁止机动车挂靠经营需谨慎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挂靠经营己经成为交通运输业中普遍 存在的现象。但客运挂靠的安全隐患严重、产权不清晰、服务质量低劣、损害劳动者权益、国有公共资源被有偿转让、制约客运企业规模化发展等弊端日益显现。“清挂”工作难度大,可以采取统一领导、通力协作,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规范运输市场准人退出机制,以保证“清挂”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弊端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即挂靠单位)为车主登记人,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符合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属于运输企业,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交通部早在1998年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中就明文规定:“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不得挂靠经营”。2004年国务院颁发道路运输条例,严令禁止“挂靠经营”,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律不准为挂靠车辆审批线路。2005年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指出,“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按照交通部公路司的规定,最迟2007年底要将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辆清理完毕。曾被作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新模式的挂靠经营,也颇遭业界批评。

一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从挂靠单位来看,尽管大多数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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