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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租补贴

时间:2018-10-01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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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租补贴 第一篇_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没有提租补贴 第二篇_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

全校各单位:

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具体调整内容为:

【没有提租补贴】

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

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

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缴存基数暂不调整。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月29日

没有提租补贴 第三篇_调整住房提租补贴的说明(下发稿1)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的操作说明【没有提租补贴】

(下发稿)

一、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2010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项总额+2010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0%-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

2、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6 3、2010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若在1月份以后起薪,可以把起薪之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之前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一直推算到1月份。

4、在2010年起薪并补发当年工资的,先把补发工资按月分解至起薪之月,再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在2010年补发2009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从2010年工资中剔除。在2011年补发2010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添加到2010年工资中。

5、2011年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暂以起薪之月确定的应发工资额(不含住房提租补贴1)的17%确定住房提租补贴2。

6、2011年1月至6月退休的,退休前按在职的月份补发,退休后按退休的月份补发。

7、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在工资卡内发放,将每名职工的发放额填写在工资统发(非统发)系统2011年6月份工资的

【没有提租补贴】

补发工资项目中。

8、各单位要立即建立2011年月应发工资总额台帐,记录每名职工月应发工资额,为计算明年的住房提租补贴2做好准备。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说明

1、各单位人事员下载《数据核对名册》后,根据单位编号调取本单位信息。我们制作名册只为给大家提供工作便利,不能成为审核的依据,因此人事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名册中本单位每名职工的数据,特别要逐人逐月核对2010年1月至12月份应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该剔除的要剔除,该添加的要添加,对有问题的数据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标注为红色。名册以2010年12月发放工资的职工为准,2011以后新参加工作、调动人员和退休人员,需在名册中做增加或删除。

2、人事员对各项数据确认无误后,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将《数据核对名册》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审核发放名册》,打印三份纸质名册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同报送工资福利科审批。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划转单位由工资福利科负责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到工资福利科备案。

4、具体审批时间安排见附表。

没有提租补贴 第四篇_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租住人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按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续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

第八条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社会经济户、单位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净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自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对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补偿(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缴上月新增租金统筹部分(超标加租部分不统筹),报送租金报表。 在核定上缴统筹租金额度时,原租金低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原定统一租金标准的,按下列租金标准计算原租金基数: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3元,楼房为0.17元。[!--empirenews.page--] 统筹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抽查核实。 第十条各出租住房单位提租后的租金仍存在现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此次因提高租金给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发放补贴,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购房拥有全部产权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独身宿舍的职工。但过去租住私房职工享受的补贴仍按沈劳发〔1984〕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新租后,如遇有借故拒交租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凡地方职工租住军队、铁路、煤炭、石油等单位住房的,其租金执行该单位标准,住房补贴凭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沈阳市补贴标准从提租之月起发给。 第十四条东北制药总厂、新阳机器制造公司等提租补贴一步到位的房改试点单位,其补贴水平仍按试点规定执行。 由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所属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一、凡本市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没有提租补贴】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由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堂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单位面积租金=基础租金&#177;调节租金每户月租金=单位面积租金&#215;使用面积+附加租金。 十七、每户月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八、住房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租金。[!--empirenews.page--]基础租金表--------------------------------------||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自用卫生间带浴|||1||0.42元/平方米|||盆。|||-|------------------------|---------||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0.38元/平方米||-|------------------------|---------||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所。|0.34元/平方米||-|------------------------|---------||4|无暖气、有上水、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没有提租补贴 第五篇_住房补贴政策

【没有提租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三、补贴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

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四、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没有提租补贴 第六篇_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没有提租补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4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 1 -

1、机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12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含1/12工作性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交通费、特岗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1(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交通费、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4)离休人员(含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1/12的按国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半月生活费补贴、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5)参照公务员管理和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2、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 - 2 -

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提高的10%部分)、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义务教育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确定并按工作人员取得的年总额1/12计算;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绩效工资新标准为基数,奖励性绩效暂按全市的平均数即非义务教育1500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1950元计算)、交通费、各类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2(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实施绩效工资后发放的补贴(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补贴新标准为基数)、退休人员交通费、实施绩效工资后按规定继续发放其他各项特殊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4)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

3、新进人员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新(招录)进的人员,其缴存基数按见习期待遇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核定,并从本人起薪之月起执行。

- 3 -

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均按政策实行“上限”控制,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22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其他缴存比例不变。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操作步骤

1、区级机关、各镇(街)及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离休人员由区委老干局审批。

2、各单位将审批后的职工个人调整结果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口部(建行内)办理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手续。

为了做好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的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对各单位进行核查,对不按政策和规定进行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 4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积金△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

院,区人武部

2012年6月21日印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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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租补贴 第七篇_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4年1 0月2 0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规范提高津贴补贴(下称岗位补贴)会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原则。本次规范提高岗位补贴,我校属“可享受政策,经费自理”单位,所需增资经费与校内津贴来源一致、分配形式互为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

2.既普遍提高又打破平均主义原则。要顺应工资制度改革趋势,通过本次规范提高,更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离退休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即归并原工资系列中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综合补助”、“书报费”、“交通费”等补贴为“岗位补贴”,按规定确定新标准。

2.在职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冲减已纳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职务补贴”和“出勤补贴”两部分后执行。

3.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执行原学校有关内退政策。

4.提高岗位补贴后,房屋提租补贴的比例由3%增加到l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16%增加到20%。房屋提租补贴算基数为职务工资(70%)、津贴(30%)、省岗位补贴标准、女职工补贴(在职)、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回民补贴7项之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房屋提租补贴的基数与房屋提租补贴之和。

三、经费来源

1.校本部原来由学校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人员经费。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本学院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执行。

3.后勤集团由学校负担人员经费的,学校按照提高岗位补贴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划拨人员经费,具体实发工资标准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集团内人员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集团内学校负担人员经费部门标准自主确定增加额度,报后勤集团备案;本次提高岗位补贴后,后勤集团如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停发与减发

1.拒聘人员,从拒聘下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2.缓聘、未聘人员,从缓聘、未聘下月起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6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3.旷工一天减发岗位补贴的20%。

4.不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的停发1-3个月岗位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6个月的岗位补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6-l2个月的岗位补贴,受党纪处分的比照行政处分执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10%。

5.同一违纪事件不重复处罚。因教学事故扣发教学津贴人员不适用第4条。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按规定扣发减发校内津贴,不适用第4条。

6.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发岗位补贴的5%。

7.病假6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至12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12个月停发岗位补贴,相邻月病假连续计算。

8.经学校批准国内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包括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阶段):硕士学位进修累计脱产12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常发放,13-18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累计脱产时间超过18个月停发岗位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累计脱产时间24个月以内,脱产期间岗位补贴照常发放,超过24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9.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出国前语言培训,减发岗位补贴的20%。

10.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含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停发岗位补贴。

11.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停发和减发岗位补贴人员。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职务,以学校正式聘任和任命为准。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职务为准。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脱产培训人员在停发工资和岗位补贴期间,如本人申请,一贯工作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停薪期间可以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按标准缴纳统筹部分,以保证保险的连续性,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人员如在服务期内调离,除缴纳违约金外,还需向学校返还学校为其缴纳的统筹部分。

3.本规定自2 004年1 0月1日起执行。

4.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8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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