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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时间:2018-08-06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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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第一篇_2017第二届中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峰会

2017第二届中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峰会

峰会简介

由上海创世拓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中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峰会”将于2017年2月23日-24日上海隆重召开。活动家提供报名通道。本届峰会将针对目前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为您提供解决方案包括:标准的OBD接口允许访问汽车的网络,甚至更新ECU固件任何人可以访问时,如何进行防御?攻击者可能使用合法的凭证进行汽车攻击怎样处理潜在的攻击?车辆信息的威胁检测是必要的,但是存在误报如何确定车辆威胁信息的误报?ECU的安全凭证须与每辆车进行安全交换,当阻止大规模的入侵,如何安全管理所有ECU的交互凭证?一旦汽车被入侵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何应对关键的攻击?车载设备具备很多功能,并连接不同的网络,如何保证车载系统的软件及应用安全?解决办法须多维考虑,如安全连接、安全凭证的管理等如何支持数千万汽车的安全管理等。

“第二届中国汽车网络信息安全峰会”将为整车厂商,汽车一级供应商,汽车安全解决方案 /技术/产品开发商,互联网公司,移动数据提供商, 汽车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网络安全专家等产业链主要群体搭建探讨产业政策趋势,网络信息安全标准的建立,最新网络漏洞,“黑客”行为动机,高新安全技术发展,重大网络安全挑战和对策,以及行业战略合作的宝贵平台;帮助您掌握最新推出的落地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产品和解决方案,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战略纵深安全防御体系;提升智能汽车的安全防护能力。

峰会特色:

♦ 演讲嘉宾阵容强大: 30+业界知名演讲嘉宾

♦ 充裕的社交时间:20+小时社交时间,

♦ 来自世界各地的整车厂商和Tire 1, 供应商为您阐述其发展策略、商业模式以及超前的行业技术

♦ 宝贵的商业拓展平台: 200+来自网络信息安全行业的领军企业决策人及行业权威 ♦ 丰富全面的会议议程与国际先进项目案例分析:创新性跨

♦ 行业讨论;尖端与可实施的帮助您取得下一步成功的行业发展建议

♦ 仅在两天内全面深入掌握行业发展信息:为您节省数月的行业调研时间; ♦ 提高客户拜访效率

峰会来源:/event-325070351.html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第二篇_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信息

2004年第1期(总第36期)

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办公室编 2004年2月10日 一、截止1月底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总量

二、道路交通违章月处理情况

1、2003年12月份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情况

2、2003年12月“电子警察”处理违章情况

2003年“电子警察”查处交通违章情况统计表

三、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减情况【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2、主要交通方式事故四项指数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情况

四、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五、事故特点分析

1、道路类型分析

19条重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9条重点道路交通死亡356人,占死亡总数的25.3%。其中北青公路(青浦段)死亡21人,与去年同比上升133.3%;浦东迎宾大道死亡6人,与去年同比下降62.4%。

高等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沪宁、沪杭、沪嘉、沪青平、同三、莘奉金高速公路共发生事故623件,死亡29人。其中莘奉金高速发生事故23件,死亡14人,沪杭高速发生事故169件,死亡8人。高架道路发生事故7366件,死亡9人,与去年同比,事故上升3.2%。外环线发生交通事故2850件,死亡39人,其中宝山段发生事故196件,占总数6.9%,死亡10人,占总数25.6%,闵行段发生事故1506件,占总数 52.8%,死亡19人,占总数48.7%。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第三篇_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共50题)

一、行人通行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正确。

2、行人横过车行道时,可以在行人过街设施内通过,也可以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

3、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车行道时,应当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正确。【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4、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正确。

5、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残障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正确。

6、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不受法律约束。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用其他导盲手段。

7、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正确。

8、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正确。

9、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正确。

10、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不得超过3人。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得超过2 人。

二、交通信号规定

11、交通指挥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

12、交通信号灯的灯色,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正确。

13、人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

正确。

14、人行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正确。

15、交通信号灯红灯或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

续通行。

正确。

16、当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与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17、`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约束。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18、闪光警告信号灯的颜色为红色。

错误。应为黄色。

19、闪光警告信号灯闪烁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表示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20、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信号有二种表示方式,一种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另一种是一个红灯亮时。 正确。

三、非机动车车通行规定

21、驾驶非机动车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交通安全规定外,可以不遵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除遵守国家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地方规定。

22、非机动车登记种类,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3、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的通行范围不受限制。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4、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超过15公里。

25、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正确。

26、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正确。

27、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路口交通阻塞时,可以在绿灯情况下进入路口。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得进入路口。

28、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的右侧转弯。

正确。

29、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应当将车停在停车线后。

正确。

30、向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遇车道内车辆等候通行时,可以从机动车道绕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本车道内能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31、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正确。

32、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正确。

3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的左转弯非机动车,让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34、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第四篇_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时隔15年,上海再度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通过新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开车禁看手机,买分卖分重罚!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 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 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 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 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 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上海安全交通信息网 第五篇_上海城市交通十一五信息化规划

上海城市交通“十一五”信息化规划

一、总体思路、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市“十一五”信息化规划强调要加快信息资源利用,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使信息化高效、全面地服务于上海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交通局“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三大环节”和“三个着力于”的指导思想,即抓住优化结构调整、完善市场机制、改进管理方式三大环节,着力于城市交通快速发展需求、和谐交通理念和长三角区域交通体系统筹协调,形成城市交通“十一五”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思路。

1、以业务需求为依托,打破行业边界,实现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全面信息化,体现智能、高效、便捷原则,促进城市交通决策模式、管理手段、服务方式的创新以及业务流程的优化与再造。

2、以资源整合为抓手,综合利用上海城市交通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和共享机制,逐步建设完善以行业基础数据与动态运营监管数据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全面、综合、归整的上海城市交通数据中心,从而支撑整个城市交通的智能决策、高效运营和优质服务。

3、以数字化为手段,初步建成以交通管理、出行服务、运营监控、供应保障和应急处置为核心功能的上海城市智能交通信息系统框架,全面提升城市交通承载能力,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为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交通信息服务支持,实现城市交通信息化从行政管理需求推动向社会服务需求推动的跨越。

(二)、实施原则

1、加强政府引导与发挥市场作用并重

坚持政府先行,把政府信息化建设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营造机制,管理推进。同时确立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运用各种政策法规和经济措施,调动各方面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

2、加快信息化发展与转变管理方式并重

按照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促进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优化组合,使信息技术加快融入城市交通行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带动传统行业改造和管理方式转变,促进管理创新。针对区域差别化管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3、推进信息化与提高服务水平并重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贴近市民、服务公众出行。围绕增强城市交通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信息化为广大市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市民普遍感受到信息化为出行带来的各种便利。

4、全面发展与重点推进并重

既要在城市交通全行业内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又要着眼实际、效益优先,有重点、分步骤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点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形成规范后,从面上加以推广。系统设计遵从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原则。

5、工程项目建设与资源开发应用并重

工程项目建设要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体现信息共享优先、协同应用优先和持续发展优先。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管理,鼓励新建项目利用已有资源适度拓展。

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城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重点任务是“两大基础工程,八大重点应用”。两大基础工程是实施“311”工程和指挥中心建设;八大重点应用包括公交、出租、长途客运、货运交易、运行监控、停车管理

和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等城市交通行业的专项应用系统。

“十一五”期间,根据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公共服务和决策支持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综合交通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局一方面按照“311”目标继续深化三网、一库、一平台建设,完善已建成的指挥中心和公交、出租、长途客运、停车管理等应用系统功能,扩大系统涵盖面;另一方面围绕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和公众服务三个层面拓展深化电子政务、智能调度和信息服务等系统建设,实现市场监管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提升公共交通、道路货运和交通服务的整体效能,建立健全城市交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化标准体系。

图2、“十一五”城市交通信息化建设主要任务框架图

4.1 继续推进政务信息化,提高政府监管和决策能力

4.1.1 深化城市交通政府服务功能

依托业务专网,将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向业务受理、综合执法、行业管理、考试培训等部门延伸,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共享。继续完善一门式受理系统当场办理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协同办事功能;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向市民及时发布企业诚信、服务质量、业务受理办理等政务信息,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探索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用于公益性服务的机制,形成可亲、可信、可靠的电子政务体系。

4.1.2 完善城市交通行业监管功能

在局指挥中心基本实现市场监管和辅助决策基础上,围绕新体制下的业务管理、分析统计和诚信体系等重点完善行业信息监管功能。

1、面向新体制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对现有的行业业务系统进行全面整合,打破行业边界,再造业务流程,建立综合运输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业务受理和考培管理等信息系统,推进与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建设差别化管理的业务系统。局监控平台作为全行业的信息枢纽,既负责全行业基础信息资源的集中与分发,又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

——开发四大新建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整合现有各行业管理功能,实现全行业管理对象的日常业务审批、管理和线路经营权、企业质资评定、营运等客货运输综合管理功能;配合跨行业执法、区域执法等管理模式,开发综合执法管理系统和执法指挥系统;完善业务受理功能,增加全行业基础信息的统一入口管理;建设涵盖各行业的考试、培训管理系统,包括考务管理和考试管理,优化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考试和证件制作等跨部门管理流程。

——实现区域差别化管理的信息支持

依托城域交通专网,将城市交通管理信息化向区县延伸,06年完成与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将原有的陆管、汽修行业管理网按新体制融入城域业务专网;根据市、区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与区域差别化管理配套的业务审批、区域执法等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营运主体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

梳理业务管理中各种证件、电子卡和信息档案,将从业人员的培训、营运和市场行为等记录整合到统一的数字载体上;将全行业营运车辆基础信息、维修、保养、事故、营运等记录整合到统一载体上;对全行业每家企业建立包括基本情况、诚信、资质等级等信息的统一电子档案;通过一人一卡、一车一证和一企一档,实现营运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营运全过程信息的一体化、数字化管理。

——建立城市交通诚信体系

加快全行业诚信系统信息化建设,记录个人和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融合行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指数、综合执法、交通安全等信息,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归集、综合分类和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数据模型等辅助手段,加强诚信信息分析,为市场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加强公共交通监测评估能力

基于上海市公共交通指标体系,分析形成城市交通客货运输的设施、服务和管理的多种统计参数,采用直观量化的形式描述主要交通工具的基本运营情况、交通客流及出行情况。同时通过车载智能系统、电子结算等手段在线获取客运客流信息和车辆的营运信息,包括公交、出租、轨道交通和长途客运的流量流向信息。从客流分析、线网优化模型、交通流量预测等方面,对上海公共交通进行翔实合理的监测评估,挖掘出反映行业总体情况的宏观决策数据,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现交通管理评价的数字化。

3、形成上海综合交通信息平台交通局分平台

在局指挥中心的基础上,依托监控平台的信息枢纽作用,按照市综合交通信息平台框架建设城市交通信息分平台,实现与市政、交警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支持城市网格化管理、12319城建热线和应急联动中心等市级应用平台的协同指挥,服务于排堵保畅;加大对公共客运、道路货运和交通服务等信息资源的开发深度和应用力度。

4.1.3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

在交通局系统综合数据库的基础上,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内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健全信息更新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全行业发展所需的信息资源进行规划组织、配置协调、深度利用和分发。

推动各类数据库建设,逐步形成集中的基础数据库与分布的专业数据库相结合的体系构架,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存量信息“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和增量信息“一口采集、多条使用”的机制,避免重复采集有可靠来源渠道的信息。

开展信息化基础性标准研究,建立适用统一的分类编码体系和元数据标准,完成各行业基础编码规范建设,形成基础性标准体系。

图3、城市交通政务信息化建设框架

4.2 积极引导行业信息化,提升企业运营和出行服务水平

4.2.1 推进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落实公交优先

1、深化公交信息化建设 ——通过车载系统(如GPS)在线采集数据,结合出行调查统计,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操作平台,对公交线网布局、方式配置、站点布置和发车间隔等进行优化设计,最终形成集智能调度、电子票务、信息服务和效益评估于一体的公共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公共交通数字通信共享接入平台。为适应城市交通企业营运调度使用多种通信方式和不同设备的状况,对通信规约进行统一规划,构建安全可靠、灵活可扩的公共交通数字通信共享接入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统一管理,实现互联互通。

——夯实公交枢纽站智能化建设。以铁路南站的枢纽智能化系统为基础,制定上海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智能化建设规范,据此指导新建、改建公交枢纽站的智能化建设,为多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和鼓励换乘服务,并将运行安全等信息实时传送到局指挥中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6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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