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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省人身

时间:2018-07-15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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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省人身 第一篇_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

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相关赔偿标准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 243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 17546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 793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 7252元

5、2014年陕西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

6、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赔偿事项及标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 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外50元∕省内3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20元×住院天数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

误工费=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52119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

陪护费=陪护人员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报酬标准(60—100元∕天)×陪护时间×护理人数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正式的交通费税务发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

住宿费=可参照陕西省一般公职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省内130元∕省外150元)×住宿天数 (凭正式的税务发票)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

1、城镇居民: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24366元×20年=487320元; 一级伤残为7932元×20年=158640元

二级伤残为487320元×90%=438588元; 二级伤残为158640元×90%=142776元

三级伤残为487320元×80%=387856元; 三级伤残为158640元×80%=126912元

四级伤残为487320元×70%=341124元; 四级伤残为158640元×70%=111048元

五级伤残为487320元×60%=292392元; 五级伤残为158640元×60%=95184元

六级伤残为487320元×50%=243600元; 六级伤残为158640元×50%=79320元

七级伤残为487320元×40%=194928元; 七级伤残为158640元×40%=63456元

八级伤残为487320元×30%=146196元; 八级伤残为158640元×30%=47592元;

九级伤残为487320元×20%=97464元; 九级伤残为158640元×20%=31728元;

十级伤残为487320元×10%=48732元。 十级伤残为158640元×10%=15864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754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25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7546元×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252元×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754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252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754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25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 丧葬费=(48853元÷12月)×6个月 = 24426.48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487320元计算

13、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法律没有具体数额规定。

14、财产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伤残赔偿指数: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 + 2% + 1%=53%。

2015陕西省人身 第二篇_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特别注明:

1、 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32元。

2、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4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52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853元。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注意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即误工费赔偿金额=(48853÷

365)×误工天数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并且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2015陕西省人身】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冯轲律师15902949214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487320元;

二级伤残为487320元× 90% =438588元;

三级伤残为487320元× 80% =389856元;

四级伤残为487320元× 70% =341124元;

五级伤残为487320元× 60% =292392元;

六级伤残为487320元× 50% =243660元;

七级伤残为487320元× 40% =194928元;

八级伤残为487320元× 30% =146196元;

九级伤残为487320元× 20% =97464元;

十级伤残为487320元× 10% =4873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158640元;

二级伤残为158640元× 90% =142776元;

三级伤残为158640元× 80% =126912元;

四级伤残为158640元× 70% =111048元;

五级伤残为158640元× 60% =95184元;

六级伤残为158640元× 50% =79320元;

七级伤残为158640元× 40% =63456元;

八级伤残为158640元× 30% =47592元;

九级伤残为158640元× 20% =31728元;

十级伤残为158640元×10%=15864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款额=4071.08元/月×6个月 = 24426.48元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冯轲律师15902949214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三)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

2015陕西省人身 第三篇_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

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66元

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46元

陕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32元

陕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7252元

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35元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护理费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西安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100—150元为标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五、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130元(省内)/150元(省外)×住宿时间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七、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司法实践为30元/天)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5×伤残系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4366元×20年×100%=487320元

二级伤残为487320元×90%=438588元

三级伤残为487320元×80%=387856元

四级伤残为487320元×70%=341124元;

五级伤残为487320元×60%=292392元;

六级伤残为487320元×50%=243600元;

七级伤残为487320元×40%=194928元;

八级伤残为487320元×30%=146196元;

九级伤残为487320元×20%=974644元;

十级伤残为487320元×10%=4873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58640 元;

二级伤残为130060元× 90% = 142776元;

三级伤残为130060元× 80% = 126912元;

四级伤残为130060元× 70% = 111048元;

五级伤残为130060元× 60% = 95184元;

六级伤残为130060元× 50% = 79320元;

七级伤残为130060元× 40% = 63456元;

八级伤残为130060元× 30% = 47592元;

九级伤残为130060元× 20% = 31728元;

十级伤残为130060元× 10% = 15864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十、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50535元÷12个月×6个月=25267.5元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20 ×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5×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2015陕西省人身】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三、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计算公式:

【60以下】死亡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20年

【60--75】死亡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24366(城镇)/7932(农村)×5年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法律热线:1896682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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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省人身 第四篇_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

2015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4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32元;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7252元,2013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853元(待公布后调整)】: 陕西省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

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66元

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46元

陕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32元

陕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7252元

【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 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可按照(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487320元;

二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90% = 438588元;

三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80% = 389856元;

四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70% = 341124元;

五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60% = 292392元;

六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50% = 243660元;

七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40% = 194928元;

八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30% = 146196元;

九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20% =97464元;

十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10% = 4873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58640元;

二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90% = 142776元;

三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80% =126912 元;

四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70% = 111048元;

五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60% =95184元;

六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50% = 79320元;

七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40% = 63456元;

八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30% =47592元;

九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20% = 31728元;

十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0% = 15864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

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6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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