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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育证

时间:2018-07-11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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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育证 第一篇_安徽省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双方不住同一乡镇的,一式三份。

安徽省生育证 第二篇_安徽省计生证件办理流程(仅供参考)

安徽省生育证 第三篇_安徽计生办证系统使用说明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试用版)

操作说明

1概述

1.1 系统简介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采用的是B/S体系结构,支持“流动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证件网上申请、受理,信息网上交流,网上短信通知,证件打印等功能,规范证件办理流程,可实时监控证件办理情况,实现了证件信息共享。

系统证件办理分网上办理、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网上办理审核通过后,可短信通知申请人带齐需要证件直接到街道领证。现场办理可直接从WIS或流动全员中调取办证人信息进行办证,省外用户也可直接办证,办理完的证件可直接打印发放。

1.2 使用环境

CPU:PⅡ300或以上;

内存:256M或以上;

硬盘:150M以上剩余空间;

显示器:VGA,分辨率1024*768或以上;

系统:中文Windows XP或以上版本;

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推荐IE7);

1.3 打印机安装、打印控件安装及人口e盾安装。

1.3.1打印拆装

现场显示

1.3.2打印驱动安装

将打印机驱动光盘放入光驱,打开光驱内容,点击“驱动安装”,如图所示:

,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打印机选择界面,如图所示:

选择打印机系列为“存折/证簿系列”,打印机驱动选择“DS-7830”,然后点击“下一步”,上面会提示打印机安装端口,再点“下一步”,点击完成即可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会提示如下图所示内容,点击“仍然继续”按钮,即可完成打印机驱动安装。

1.3.3打印机测试

点开电脑“开始”-“打印机和传真”,找到“DASCOM DS-7830”打印机,右键“属性”-“端口”,查看勾选的端口是否与安装的打印机端口一致(详见1.3.2打印机驱动安装 红色字体部分),如果不一致,勾选为安装的一致。如下图所示:

。确认端口一致后,点“常规”选项卡,点击“打印测试页”按钮,然后放入A4纸到打印机里,看是否能打印出测试纸张。如果不能打印请仔细参照打印机驱动安装和打印测试步骤。

1.3.5打印控件安装

登入《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后,在系统界面顶部有“打印

控件下载”,点击下载打印控件。下载成功后,双击安装打印控件,会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显示的版本号为:6.0.5.4为安装成功。

如果比这个版本号低,可双击升级。

注意:以上安装信息每台电脑只需要安装一次,除重装电脑或卸载驱动否则不需要重复安装。

1.3.6浏览器打印配置

IE浏览器 “文件”-“页面设置”,把页眉、页脚全部删掉。如下图所示。

安徽省生育证 第四篇_安徽省计划生育出生证件办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413)

安徽省生育登记及审批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出生登记及审批工作,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方便群众办理各项计划生育证件,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对象

(一)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对象为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登记后发放生育登记卡。

(二)生育审批

生育审批的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审批通过发放生育证。

(三)其他情形

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登记后发放生育登记卡,并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情形均可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

二、办理时间

(一)生育登记

夫妻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即可登记(一般在生育前)。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登记。

(二)生育审批

夫妻在怀孕前应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怀孕、生

育。因故为经审批孕、育的,可在怀孕或生育后予以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生育登记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

2.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

3.生育登记表。

(二)生育审批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

2.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等;

3.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4.《条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所需证明材料。

三、受理和审核机构

(一)生育登记

登记地为登记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村、居、社区办理,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

(二)生育审批

受理地为申办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审核地为申办人户籍地(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委(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

四、办理流程

(一)生育登记

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

登记人在网上或现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生育登记表,经与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核实无误后给予登记(属于本地管理的由核实登记,属于外地管理的移交管地理核实登记)。

登记人在现场登记的,如核实信息无误,应即时发放生育登记卡;在网上登记的,登记后可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大厅携带本人身份证(也可委托他人携带被委托人身份证、登记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签字确认生育登记表后领取生育登记卡。

(二)生育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申请、现场办理”两种方式。 申请人直接(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需提供必要资料,管理地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确认。

受理地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属于本地管理的由本地审核发证,属于外地管理的移交管地理审核后发证。需要协查的信息,省内通过《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网上办理系统》完成,省外通过PADIS平台或其它方式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

申请人资料齐全,经核实无误后,受理地即时予以办理。

申请人为省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方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省内各级单位接收的审核、协查请求,应在接到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二)便民利民

证件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受理地不得推诿、拖延,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

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三)信息采集

对生育登记、生育审批过程中,受理地需将群众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内核实比对,数据库信息不准确的应予补充或更正。

对当事人以虚假信息或承诺完成登记或审批的,经查证属实后,将予以撤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安徽省生育证 第五篇_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婚育情况承诺书

附件1

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编号:受理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安徽省生育证】

附件2

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我已详细说明本人婚育情况,清楚并理解办理生育证的法定条件和依据,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二、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法定义务;

三、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安徽省生育证 第六篇_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8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安徽省生育证】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安徽省生育证】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

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安徽省生育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安徽省生育证】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

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安徽省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

安徽省生育证 第七篇_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及温馨提示

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1.本表一式三份,省医保中心、用人单位、职工各一份。

2.生育分娩:用人单位或职工持此表、出院小结(以上为原件),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3.计划生育(人流):用人单位或职工持此表、出院小结、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以上为原件),结婚证、计划生育的诊断手术证明和超声报告单(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

温 馨 提 示

1.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或职工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人单位医保经办人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目里注明生育津贴支付给单位或职工(支付给单位的要提供开户行和账号)。

3.生育分娩:用人单位或职工持此表、出院小结(以上为原件),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4.计划生育(人流):用人单位或职工持此表、出院小结、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以上为原件),结婚证、计划生育的诊断手术证明和超声报告单(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5.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省医保中心每月20日前受理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费用,次月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账户。

7.用人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8.省医保中心在办理职工生育津贴申请业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省医保中心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0551)-62653671。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6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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