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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政策

时间:2018-06-20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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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政策 第一篇_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级别)工资月

7.?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8.?

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1.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1979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1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14.?

(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15.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

;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

16.15;;当年受行团;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17.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18.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干部);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9.?

20.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21.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类区。

22.?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粮代金)交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从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23.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24.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2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

2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27.?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28.?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29.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转业政策】

销往返车船费。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

30.?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31.?

1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4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

33.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34.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1年发给1.5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35.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3个月,按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36.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7.龄时间=(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转业政策】

38.?

39.?

;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40.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转业政策 第二篇_2015军队转业政策:军人退役费计算核对项目

军人退役待遇制度自建立起来,历经多次调整,项目逐渐健全完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退役费随基本工资调整而大幅增加。2011年,总部又大幅提高了义务兵退伍费标准,由每人4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役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广大官兵普遍关注,总部制定了统一标准,但因人员类别、服役年限和工资档次等不同,退役费结算金额不尽相同,退役军人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自行计算核对退役费。

一、士官退役费

士官复员退役费包括: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饺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七是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八是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义务兵退伍费包括: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转业政策】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转业政策 第三篇_2015军转干政策:团级干部转业安置条件及岗位规定

2015军转干政策:团级干部转业安置条件及岗位规定 团级军转干部转业有什么政策规定呢?中公军转网整理团级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政策,供广大2015年转业的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具体如下:

一、团级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团级军转干部安置方式及岗位的选择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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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政策倾向】

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团级军转干部考核办法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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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政策 第四篇_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

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

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

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

[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年度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转业政策 第五篇_《干部转业对象、条件和主要政策规定》

《干部转业对象、条件和主要政策规定》

一、部队干部转业的对象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⑴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⑵已满最低服役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⑶其它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二、部队干部转业的条件

退出现役的警官和不适合继续在部队服务的文职干部作转业安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年龄上,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超过50周岁,但地方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转业;⑵身体上,必须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有较严重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⑶从政治上,必须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三、部队干部转业的主要政策规定【转业政策】

1、转业去向

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部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和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少数确有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各地可给予适当照顾。对资历长,任期时间长的团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后安排相应职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2、家属子女的随迁随调

转业干部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转业干部一起调动。随调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

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与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经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子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但多数地区需要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正常按调动手续办理。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的教育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向其父母所到单位摊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之外

的各种费用和物资。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随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3、安家费和生活补助费

现行的部队转业干部安家费标准是:服役在14周年以下的发给4 个月的本人原薪金,服役超过14周年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薪金。

现行的部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师职(含技术六级)以下干部,军龄八至九周年的,发给三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连续军龄不满八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补助费。

※小常识 退伍、转业、复员、退役。

目前,有些战士和个别干部将退伍、复员、转业和退役等概念混用。如把战士退伍说成复员等等。其实,这几个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

退伍:是对义务兵战士而言的,义务兵应征入伍,服满现役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称退伍。

转业:指离开现役的军队干部及专业军士分配到地方工作。

复员:指全国部队实行裁减,部分服完现役或因其它原因离开部队回参军前所在地方的干部、战士。

退役:不仅指退出现役,还包括退出预备役。

转业政策 第六篇_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2014-09-19 来源:CN人才网

(具体政策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我的意见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

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2014年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14-09-23 郑州军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

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

转业政策 第七篇_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中发[2001]3号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5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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