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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标准

时间:2018-06-14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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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标准 第一篇_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 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 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小型企业标准 第二篇_小型微型企业,它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小型微型企业,它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标准 第三篇_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表1. 世界主要国家和机构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型企业标准】

表2. 国家统计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小型企业标准】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 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小型企业标准 第四篇_中小企业标准划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图表

(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2003年,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共同制订了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按此规定,按不同行业划分中小企业标准。工业中小型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此外,交通运输、邮政、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在新标准中也有相应规定。

小型企业标准 第五篇_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标准】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小型企业标准】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标准 第六篇_中小企业规模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11-09-09 09:24:31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小型企业标准】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小型企业标准】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小型企业标准 第七篇_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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