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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车

时间:2018-05-26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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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一篇_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

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

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专用牌照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第十五条(专用营运额度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领专用营运额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履行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40000辆;

(二)单一乘用车车型每销售10000辆;

(三)单一商用客车或专用车车型每销售500辆;

(四)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车辆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评估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核发确认凭证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

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二篇_2014年中国十大新能源汽车公司排名

2014年中国十大新能源汽车公司排名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汽车工业快速发展,国际原油供求矛盾逐步加深,全球气候变暖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以节能减排为重要目标的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并逐步形成以能源、机电新技术为支撑,多种新能源为动力,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配套部件、专用储能材料及相关服务等领域,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呈现快速突破、竞相发展的态势。根据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审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委员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共修改16处。在"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中"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一段,增加"推广新能源汽车",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

2008-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逐年增长,年复合增长率约为28.05%。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约为1.76万辆,同比增长37.60%;产销率呈现波动性,范围在97%-102%之间。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率100.57%,较上年下降了1.4个百分点。【上海新能源汽车】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十大新能源汽车公司排行榜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能源汽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三篇_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本市财政对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牌照额度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加强补助资金和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的插电式(plug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和牌照额度,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资金补助及牌照额度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落实本市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市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申请、编制和申报本市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条件的认定及开具确认凭证,定期发布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并进行使用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以及向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和整车租赁两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in)

(四)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驶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上海新能源汽车】

(五)汽车生产企业应对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在本市建立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网点,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照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六)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本市补助资金金额。【上海新能源汽车】

(七)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各项条件有关证明。其中,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产品有关参数证明文件,应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八)新能源汽车应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在本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七条对私人用户直接购买的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由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以下简称“额度审查部门”)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整车租赁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11〕200号)获取租赁车辆营运额度,并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有关条件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本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汽车生产企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助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助4万元/辆。

(二)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团购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补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落实在本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和环境等。

(三)对汽车生产企业,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给予300元的补助。

第三章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前,应凭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七)款有关规定的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产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确认凭证。确认凭证上应注明汽车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等信息,每车一张。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将确认凭证随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同交付。

第十一条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私人用户,凭上海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件(不含临时居住证,以下称“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具的确认凭证等额度审查所需材料,向设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点的额度审查部门申请专用牌照额度。额度审

查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认定其符合要求后,收取确认凭证,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上标注“新能源”,确认同意申请人使用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二条私人用户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审核购置税完税凭证上额度审查部门的确认信息,对额度审查部门同意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核发专用号牌专段号码。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业务的,不予发放额度更新凭证。

第四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私人用户的身份证明或租赁企业的有关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团购单位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团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团购补助使用方案,以及私人用户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团购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

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汽车生产企业、团购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开设的账户。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以书面形式告知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发放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和专用牌照额度安全、及时发放,用好支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本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私人用户、租赁企业、团购单位和汽车生产企业对各自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和专用牌照额度,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情节轻重与责任主体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一条市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制订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试点的操作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5月3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24日

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四篇_上海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

上海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

报装材料:

1、自用充电桩用电申请报告 2、购车合同

3、购车发票 4、房屋产权证

5、户口本 6、客户身份证

7、固定车位使用证明(物业开具) 8、关于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物业开具) 以上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新能源汽车 第五篇_徐有高:上海新能源车沪牌出新规

徐有高:上海新能源车沪牌出新规

上海市经历了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乱相后,上海市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管理力度。 日前,上海市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从2015年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获取免费牌照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消费者必须提前准备自用充电桩安装证明等资料,才可享受免费牌照发放政策。一位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经销商负责人表示,审批变得严格。消费者来4S店购买新能源车时,必须需要提供多个证明,如小区物业出具的车位所有证明、第三方充电服务公司出具的可安装充电桩证明等。在购车时,4S店将两份证明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方能申领到免费的新能源车专用沪牌。

新政策出台后,不少无法出具车位证明的车主只能选择退订。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此政策旨在纠偏。2014年,部分车主为获得免费的上海牌照购买插电式油电混合新能源汽车。不少车主在上牌后不充电只烧汽油,违背了上海市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初衷。(徐有高)

2014年申请新能源汽车的上海车主中,不足四分之一的私人用户满足新政要求。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市各类新能源车销售10886辆,其中私人用户7656辆,同期国家电网受理的本市住宅小区申请安装专业电表仅1800余件,仅1600户成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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