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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时间:2018-05-25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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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一篇_2014年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

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元。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二篇_抚恤金的文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抚恤

金的行政法规文件规定

1抚恤金的定义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

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1]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

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 2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

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

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3主要分类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

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

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

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4法律规定

1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2]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2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的有关规定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3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三篇_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原残疾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新标准 应补差额 备注

因战

11200 14560 3360 一级 因公 10800 14040 3240

因病 10440 13570 3130 因战

10080 13100 3020 二级 因公 9600 12480 2880

因病 9200 11960 2760 因战

8960 11650 2690 三级 因公 8400 10920 2520

因病 7800 10140 2340 因战

7280 9470 2190 四级 因公 6600 8580 1980

因病 6000 7800 1800 因战

5600 7280 1680 五级 因公 5040 6550 1510

因病 4560 5930 1370 因战

4480 5820 1340 六级 因公 4200 5460 1260

因病

3600 4680 1080 七级因战 3360 4350 990

因公3000 3880 880

八级因战 2240 2880 640 因公1920 2480 560

九级因战 1680 2180 500 因公1440 1870 430

十级因战 1120 1460 340 因公960

1250

290

注:残疾军人年度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08-10-30 10:4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全文搜索(从(从

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

本站由优抚安置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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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四篇_2015年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律法网[](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五篇_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自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不断攀升,在这一背景下,军人残疾抚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虽然近年来国家每年都在调整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但是仍然存在抚恤金标准调整的幅度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依靠残疾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和保障其实际基本生活需求仍有差距。

军人的残疾大部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军人致残必然会使自身和家庭乃至三代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既是社会保障工作,更是一项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工作,同时对稳定军心和解除现役士兵后顾之忧起着正面政策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有利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民关系,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

1.1.2 选题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重点是以中央财政为出发点,考虑如何在抚恤金发放标准上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原有的制度框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重点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发放标准仍然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笔者认为当前的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在抚恤费用筹措上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发放手段多样化,紧密依托地方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针对目前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出现的问题,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1.1.2.2 现实意义

一、为解决残疾军人后续康复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得了病,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就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能自己去承受。为了帮助残疾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项目,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即使是退役的残疾军人康复计划也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国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该康复中心不但为残疾军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军人重建生活信心。

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要重视。但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基本上是由个人或者民间组织在摸索着去做。当前并没有专业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则无从谈起,导致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很多残疾军人无法在社会立足。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理疏导,残疾军人内心普遍脆弱,受到了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地方的残疾抚恤补助金如果能够落实,那么将是保障残疾军人后续康复和维持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有助于科学的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从2006年开始,国家虽然每年都在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然而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到2015年,部分依靠抚恤金生活的残疾军人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规定由国家供养终生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施行的标准。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残疾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少劳动保障的企业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残疾军人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军人。他们因为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下岗了,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一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不影响工作生活。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基于目前这些残疾军人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严格落实残疾军人抚恤待遇的政策,提高残疾抚恤金的标准刻不容缓,笔者通过研究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为下一步国家科学的研究和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和创新抚恤金发放模式奉献一份微薄之力。

三,有助于解决好地方的军人残疾抚恤政策落实问题

残疾军人待遇落实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部分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有限的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投入待遇保障资金。国家制定了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在一些地方就是落实不了。

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国民国防观念淡化和部分地方政府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的不重视,导致了依靠地方、群众承担的这部分军人残疾抚恤优待责任,主观上存在部分承担主体心理失衡、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客观上存在承担份额、分配依据模糊的问题。这些因素阻碍和滞后了军人残疾抚恤水平的提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保障残疾军人基本生活的责任,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中央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其他方式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的补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研究和探索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有助于解决地方的残疾军人抚恤保障问题,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军人残疾抚恤责任与义务。

1.2 研究综述

研究军人残疾抚恤这个课题,必须要参阅大量的国内外关于优抚保障、安置保障的文献。根据笔者有限的文献检索,目前直接以“军人残疾抚恤及其相关政策”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但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关于军人社会化保障、关于残疾抚恤补助和抚恤金标准的增长依据、残疾抚恤中的伤残认定、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多。

1.2.1关于军人优抚保障的研究

在研究军人残疾抚恤等方面的课题之前,首先应该对军人优抚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有一个直观、全面和深刻的了解。邢玉荣,刘毓朝,史伦锐(2006)的研究认为和平时期的军人保险制度应依据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改革保险机制,实行“1+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设置合理参照系数稳定军人伤亡保险给付

水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管理范围,战时伤亡保险管理应该合理设置保险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保险关系;及时申请审批战时伤亡保险,抓重点人群。提高战时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降低参战军人职业风险。王桃玲(2010)介绍了我国军人优抚保障存在的问题例如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等,提出了完善保障制度的措施,如增设军人保险险种,实现军人福利货币化和社会化,推进军人优抚制度法制化建设、拓展军人保障筹资渠道,规范军人保障管理机制。张玉发(2004)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军人伤亡救济制度,美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保障伤亡军人权益,除了向伤亡军人提供行政赔偿外,还允许他们通过《联邦侵权赔偿法》寻求国家赔偿,严格救济资格审查,确保退伍军人伤亡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详备的救济项目,注重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保护军人的合法利益,借鉴美国军人伤亡救济制度,探索军人侵权诉讼机制,建立专门军人服务机构,引入司法机制,保证军人伤亡救济程序的公平。刘婷,高峰(2008)分析了军人保险制度的三对矛盾,普遍性要求与覆盖结构不合理、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和保障力度不大、军人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要求与政府责任不明晰之间存在的矛盾;剖析产生矛盾的内在原因,主要有军人保险制度创新存在路径依赖,军人保险制度定位不清,经费投入不足且不稳定;作者的政策建议是加快制度定型,强化政府在军人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建立军地保险制度动态机制。陈冲,吴富琼,张垒,妙晔(2006)介绍了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险种单一,待遇保障不公平,核算程序复杂,基本的设想是加大保险立法;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加快军人保险队伍建设;实施科学管理。

近年来,对军人的优抚保障的研究和提出相应政策都是以军人社会化保障为主要方向,通过对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分析,主要的研究内容还是在军人保险,军人福利等涉及到军人个人及其家庭切身利益上。提出现在存在的问题也很客观和尖锐,包括战时伤亡保险金标准过低、军人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军人保障社会化进程中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的能力有待加强。

军人的社会化保障和相关政策优化改进是当前军人优抚保障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对当前我国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必须在军人优抚保障的基础上去深入分析。军人残疾抚恤是军人优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抚恤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因此在新时期的残疾抚恤工作应依托地方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抚恤金发放标准,提高抚慰效果,使革命伤残人员伤有所医,生活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1.2.2关于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研究 [5][4][3][2][1]

要对当前的复退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进行研究,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家残疾抚恤金发放和地方抚恤补助金发放的依据和现状有深刻的了解。郑晓铭,蒲晓青,黄健生(2003)介绍了建立残疾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应该以地方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今后国家统计中不再有职工平均工资这一指标但仍以国家的计算依据为准),应以国家确定抚恤补助标准的计算比例为标准,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占全国平均职工工资中的比例来确定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中的比例,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除以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一文介绍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充分认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根据每年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物价增长指数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来建立优抚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姚金社,王玉柱,王天儒(2004)认为要对各类优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季报制度,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都把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费、在乡老复原军人定补费、一次性抚恤金、慰问费、医疗基金、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优待金等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形成制度,保证每年有所增长;全市抚恤金统一实行了社会化发放,设立专门帐户,各级安排的抚恤金一律纳入专户统管,直接发放,减少中间环节。

1.2.3关于残疾抚恤中的残疾认定研究

残疾认定是确定革命伤残人员享受残疾抚恤及各类优待水平的主要途径。刘同恩(2005)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提高残疾评定队伍的素质,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政策水平;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领导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地方监督;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做好残情鉴定,尽可能采取集中鉴定的办法,坚持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残疾鉴定的原则[8].

1.2.4 关于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研究

医疗保障是残疾抚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李静,任继庆(2009)介绍了城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虽然每年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医疗费仍然出现亏空,不同地区抚恤对象待遇差别很大;针对上述情况,他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应该加强政府的保障主体责任,各个部门要密切 配合,通力协作,要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对那些居住偏远及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积极为其解决难题,定期下去送医送药、免费康复治疗,要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分担的优抚医疗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要充分利用[7][6]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六篇_最新颁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最新颁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9年10

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中国民政部网站)

权威解读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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