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生活常识 > 伤残军人抚恤金

伤残军人抚恤金

时间:2018-05-17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www.gbppp.com--生活常识】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一篇_2014年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

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元。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二篇_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原残疾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新标准 应补差额 备注

因战

11200 14560 3360 一级 因公 10800 14040 3240

因病 10440 13570 3130 因战

10080 13100 3020 二级 因公 9600 12480 2880

因病 9200 11960 2760 因战

8960 11650 2690 三级 因公 8400 10920 2520

因病 7800 10140 2340 因战

7280 9470 2190 四级 因公 6600 8580 1980

因病 6000 7800 1800 因战

5600 7280 1680 五级 因公 5040 6550 1510

因病 4560 5930 1370 因战

4480 5820 1340 六级 因公 4200 5460 1260

因病

3600 4680 1080 七级因战 3360 4350 990

因公3000 3880 880

八级因战 2240 2880 640 因公1920 2480 560

九级因战 1680 2180 500 因公1440 1870 430

十级因战 1120 1460 340 因公960

1250

290

注:残疾军人年度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08-10-30 10:4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全文搜索(从(从

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

本站由优抚安置局负责

[返回门户]

 

【伤残军人抚恤金】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三篇_2016伤残军人待遇新政策 -【金柚网】

【金柚网社保代缴】伤残军人在生活上心理上都需要得到帮助和扶持,下面为大家收集的2016伤残军人待遇新政策,欢迎阅读!

2016伤残军人待遇新政策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伤残军人抚恤金】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伤残军人抚恤金】

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四篇_2015.10.0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伤残军人抚恤金】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五篇_内地再提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将惠及619万人

内地再提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将惠及619万人

2010年09月19日 15:29新华网【伤残军人抚恤金】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卫敏丽)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六篇_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伤残军人抚恤金】

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研究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自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不断攀升,在这一背景下,军人残疾抚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虽然近年来国家每年都在调整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但是仍然存在抚恤金标准调整的幅度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依靠残疾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和保障其实际基本生活需求仍有差距。

军人的残疾大部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军人致残必然会使自身和家庭乃至三代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既是社会保障工作,更是一项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工作,同时对稳定军心和解除现役士兵后顾之忧起着正面政策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军人的残疾抚恤工作有利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民关系,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

1.1.2 选题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重点是以中央财政为出发点,考虑如何在抚恤金发放标准上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原有的制度框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对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重点抚恤救济的残疾军人,现有的发放标准仍然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笔者认为当前的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在抚恤费用筹措上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发放手段多样化,紧密依托地方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针对目前军人残疾抚恤工作出现的问题,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1.1.2.2 现实意义

一、为解决残疾军人后续康复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得了病,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就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能自己去承受。为了帮助残疾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项目,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即使是退役的残疾军人康复计划也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国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该康复中心不但为残疾军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军人重建生活信心。

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要重视。但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基本上是由个人或者民间组织在摸索着去做。当前并没有专业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则无从谈起,导致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很多残疾军人无法在社会立足。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理疏导,残疾军人内心普遍脆弱,受到了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地方的残疾抚恤补助金如果能够落实,那么将是保障残疾军人后续康复和维持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有助于科学的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从2006年开始,国家虽然每年都在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然而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到2015年,部分依靠抚恤金生活的残疾军人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规定由国家供养终生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施行的标准。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残疾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少劳动保障的企业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残疾军人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军人。他们因为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下岗了,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一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不影响工作生活。

基于目前这些残疾军人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严格落实残疾军人抚恤待遇的政策,提高残疾抚恤金的标准刻不容缓,笔者通过研究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为下一步国家科学的研究和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和创新抚恤金发放模式奉献一份微薄之力。

三,有助于解决好地方的军人残疾抚恤政策落实问题

残疾军人待遇落实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部分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有限的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投入待遇保障资金。国家制定了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在一些地方就是落实不了。

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国民国防观念淡化和部分地方政府对军人残疾抚恤工作的不重视,导致了依靠地方、群众承担的这部分军人残疾抚恤优待责任,主观上存在部分承担主体心理失衡、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客观上存在承担份额、分配依据模糊的问题。这些因素阻碍和滞后了军人残疾抚恤水平的提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保障残疾军人基本生活的责任,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中央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其他方式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的补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研究和探索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有助于解决地方的残疾军人抚恤保障问题,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军人残疾抚恤责任与义务。

1.2 研究综述

研究军人残疾抚恤这个课题,必须要参阅大量的国内外关于优抚保障、安置保障的文献。根据笔者有限的文献检索,目前直接以“军人残疾抚恤及其相关政策”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但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关于军人社会化保障、关于残疾抚恤补助和抚恤金标准的增长依据、残疾抚恤中的伤残认定、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多。

1.2.1关于军人优抚保障的研究

在研究军人残疾抚恤等方面的课题之前,首先应该对军人优抚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有一个直观、全面和深刻的了解。邢玉荣,刘毓朝,史伦锐(2006)的研究认为和平时期的军人保险制度应依据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改革保险机制,实行“1+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设置合理参照系数稳定军人伤亡保险给付

水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管理范围,战时伤亡保险管理应该合理设置保险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保险关系;及时申请审批战时伤亡保险,抓重点人群。提高战时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降低参战军人职业风险。王桃玲(2010)介绍了我国军人优抚保障存在的问题例如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等,提出了完善保障制度的措施,如增设军人保险险种,实现军人福利货币化和社会化,推进军人优抚制度法制化建设、拓展军人保障筹资渠道,规范军人保障管理机制。张玉发(2004)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军人伤亡救济制度,美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保障伤亡军人权益,除了向伤亡军人提供行政赔偿外,还允许他们通过《联邦侵权赔偿法》寻求国家赔偿,严格救济资格审查,确保退伍军人伤亡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详备的救济项目,注重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保护军人的合法利益,借鉴美国军人伤亡救济制度,探索军人侵权诉讼机制,建立专门军人服务机构,引入司法机制,保证军人伤亡救济程序的公平。刘婷,高峰(2008)分析了军人保险制度的三对矛盾,普遍性要求与覆盖结构不合理、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和保障力度不大、军人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要求与政府责任不明晰之间存在的矛盾;剖析产生矛盾的内在原因,主要有军人保险制度创新存在路径依赖,军人保险制度定位不清,经费投入不足且不稳定;作者的政策建议是加快制度定型,强化政府在军人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建立军地保险制度动态机制。陈冲,吴富琼,张垒,妙晔(2006)介绍了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险种单一,待遇保障不公平,核算程序复杂,基本的设想是加大保险立法;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加快军人保险队伍建设;实施科学管理。

近年来,对军人的优抚保障的研究和提出相应政策都是以军人社会化保障为主要方向,通过对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分析,主要的研究内容还是在军人保险,军人福利等涉及到军人个人及其家庭切身利益上。提出现在存在的问题也很客观和尖锐,包括战时伤亡保险金标准过低、军人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军人保障社会化进程中与地方保障体系衔接配套的能力有待加强。

军人的社会化保障和相关政策优化改进是当前军人优抚保障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对当前我国军人残疾抚恤的研究必须在军人优抚保障的基础上去深入分析。军人残疾抚恤是军人优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抚恤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因此在新时期的残疾抚恤工作应依托地方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抚恤金发放标准,提高抚慰效果,使革命伤残人员伤有所医,生活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1.2.2关于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研究 [5][4][3][2][1]

要对当前的复退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进行研究,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家残疾抚恤金发放和地方抚恤补助金发放的依据和现状有深刻的了解。郑晓铭,蒲晓青,黄健生(2003)介绍了建立残疾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应该以地方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今后国家统计中不再有职工平均工资这一指标但仍以国家的计算依据为准),应以国家确定抚恤补助标准的计算比例为标准,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占全国平均职工工资中的比例来确定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中的比例,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国家相应抚恤补助标准除以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一文介绍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充分认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根据每年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物价增长指数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来建立优抚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姚金社,王玉柱,王天儒(2004)认为要对各类优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季报制度,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每年都把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费、在乡老复原军人定补费、一次性抚恤金、慰问费、医疗基金、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优待金等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形成制度,保证每年有所增长;全市抚恤金统一实行了社会化发放,设立专门帐户,各级安排的抚恤金一律纳入专户统管,直接发放,减少中间环节。

1.2.3关于残疾抚恤中的残疾认定研究

残疾认定是确定革命伤残人员享受残疾抚恤及各类优待水平的主要途径。刘同恩(2005)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提高残疾评定队伍的素质,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政策水平;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领导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地方监督;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做好残情鉴定,尽可能采取集中鉴定的办法,坚持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残疾鉴定的原则[8].

1.2.4 关于残疾抚恤中的医疗保障研究

医疗保障是残疾抚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李静,任继庆(2009)介绍了城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虽然每年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医疗费仍然出现亏空,不同地区抚恤对象待遇差别很大;针对上述情况,他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应该加强政府的保障主体责任,各个部门要密切 配合,通力协作,要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对那些居住偏远及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积极为其解决难题,定期下去送医送药、免费康复治疗,要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分担的优抚医疗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要充分利用[7][6]

伤残军人抚恤金 第七篇_军人残疾补助标准档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5736/

推荐访问:上调伤残军人抚恤金 2016伤残军人抚恤金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