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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201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5年5月1日0时至2016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9490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279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7983元。
(以下为2014-2015年度数据,新数据待更新)
三、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6元。
四、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5666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4。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706元。
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6955元。
八、2014年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200.69元【最高法引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
以上数据取自《201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4》为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
项目申请表
主编单位: 项目负责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〇一〇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
1
2
3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4年06月11日
渝府发 [2000] 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此页无正文)【重庆市同行业收入标准】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及现行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工资构成:
㈠、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情请点击:
《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㈡、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㈢、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㈣ 其它工资
在重庆市有关津补贴出台前暂保留以下津补贴。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一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2、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重庆地区大约在1.00~3.5元之间。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3、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
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㈠ 岗位工资变动: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双肩挑”人员免去领导职务后执行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㈡薪级工资变动:
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参加工作并已转正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准时点为2006年6月30日,此后参加工作并转正的工作人员确定薪工资的基准时点为其转正定级之时;以下所述的薪级工资的变动均以教职工在上述基准时点时的学历、工作、岗位情况为基本计算依据。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渝人发〔2007〕50号)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但因岗位变动而发生工资变动(见下条①)时,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原薪级工资1个级差的,当年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薪级工资:
⑴ 在同类别岗位中变动的:
① 由低等级岗位聘用到高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 由高等级岗位聘用到低等级岗位的,薪级工资不变。
⑵ 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变动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即返回到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按当时(2006年6月30日)本人基本情况和套改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薪级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再加上2007年后按规定可正常增加的薪级工资。 ① 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未计算入工作年限的大学专科以上学习年限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工作当年计算为1年,2006年计算为1年。
工作年限只计算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有间断的须扣除;连续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渝办发 [2006]257号文)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实际学习时间多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学习年限,短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电大、函授、夜大、自考等成人教育毕业按所取得的学历计算学习年限:本科不超过4年、专科不超过2年;实际学习时间低于上述时间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后毕业的须扣除已计入工作年限的时间。(渝办发 [2006]257号文)、(渝人发[2006]144号文)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当年不能计算套改年限。(渝人发 [2007] 26号文)
② 任职年限计算:
以实际聘任在岗的任职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任职当年计算为1年,2006年计算为1年。中间有间断的须扣除。
▲职员职务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命机关(单位)的任(聘)时间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任职起始时间以重庆市人事局规定的考工定级当批次的聘用起始时间为准。
▲由高等级岗位到低等级岗位的高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可与低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由专业技术岗位改聘到管理岗位原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以下条件与新聘管理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正高级职务改聘三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副高级职务改聘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中级职务改聘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助理级职务改聘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技术员级职务改聘管理十级岗位。(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不能按上述标准反向计算)
▲2006年6月30日之前没有担任过新改聘岗位系列的任何职务的,按起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确定见习期及转正岗位等级,再按2006年套改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并按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规定按年增加薪级工资后,确定新改聘岗位的薪级工资。(渝人发 [2006]144号文)
▲工人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其任职起始时间以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转干”时间计算,之前单位自行聘用的时间不能计算任职年限。
▲以下情况不能计算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连续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在职人员读统分研究生的读书期间;停薪留职(包括自费留学)期间;未签、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
▲受降职、撤职处分人员受处分前后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受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渝办发 [2006]257号文)
㈢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基本工资标准。
㈣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才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硕士实行3—6个月的硕士初期(我院执行6个月),博士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学徒期、熟练期2年,普通工人熟练期1年。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考工定级,按初级工1档确定工资。 (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工资详见《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表》)
四、退(职)休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退休待遇按下规定执行:
规范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计算比例,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除继续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外,其它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详见《退休费计算比例一览表》)
事业单位各职务层次对应绩效工资标准表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工勤岗位
绩效工资月标准
正高
910
副高
七级职员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830
中级
八级职员
技术工三级
770
助理
九级职员
技术工四级
710
员级
十级职员
技术工五级
普 工
685
注: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并执行相应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执行对应岗位的领导职务津贴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比例标准表
人员类别
原生活补贴(元/月)
提高后生活补贴(元/月)
月增资额(元)
退休
450
905
455
离休
450
1035
585
2009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标准
评论:29 条 查看:30974 次 发表于 2009-09-11 12:4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岗位等级:三类岗位 各分等级
依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不同,结合我市实际,对三类岗位划分了通用的等级。
管理岗位按现行的县处级正职到办事员分为6个级别,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岗位结构:按照政策 优化配置
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市人事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制定了首次设岗的分级控制目标,市本级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事业单位为0.3:3.5:
6.2。
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一、执行时间
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执行12个月。
二、执行范围
在编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人员及离(退)休职工。
三、绩效工资总额的组成【重庆市同行业收入标准】
1、年终一次性奖金。
2、节假日补贴。
3、现行的生活补贴。
4、2009年1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5、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
四、发放办法:
一、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二、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三、 职级标准 管理岗位 副局585 正处550 副处430 正科355 副科265 科员255 办事员235 试用期150 专业技术岗位 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 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 高级技师355 技师265 高级工255 中级工235 初级工195 普工195 学徒期150 .
事业单位各职务层次对应绩效工资标准表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工勤岗位
绩效工资月标准
正高
910
副高
七级职员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830
中级
八级职员
技术工三级
770
助理
九级职员
技术工四级
710
员级
十级职员
技术工五级
普 工
685
注: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并执行相应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执行对应岗位的领导职务津贴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比例标准表
人员类别
原生活补贴(元/月)
提高后生活补贴(元/月)
月增资额(元)
退休
450
905
455
离休
450
1035
585
实行新的岗位聘任等级发放标准:
管理岗位
五级(正处)30000元/年
六级 26000元/年
七级 23800元/年
八级 19600元/年
九级 15800元/年
十级 11400元/年
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34000元/年 副高(中高、副教授) 32000元/年 30000元/年 26000元/年 中 级(讲师、中一、小高)
九级 24800元/年
十级 23800元/年
十一级 19600元/年
初级
十二级 15800元/年
十三级 11400元/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一级 26000元/年
二级 24800元/年
2016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待遇
2016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待遇暂未公布,考生们可以先参考2015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待遇信息,本文为广大参加重庆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考生整理提供2016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面试信息。方便后期直接获取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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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应届毕业生,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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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公告发布时间
报名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
准考证打印时间
笔试时间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5上半年 2月13日 2月26日9:00-3月2日24:00 3月6日24:00前 3月16日9:00-3月20日24:00 3月21日 3月27日 2015下半年 8月5日 8月15日9:00-8月20日24:00 8月24日24:00前 9月8日9:00-9月12日24:00 9月13日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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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复审时间
面试时间
4月9日-21日 4月10日-25日 10月10日-28日 10月中下旬 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内容。
1.职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育类、卫生类和其他类,其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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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
(2)卫生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
(3)其他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9月13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更多备考资料和考试真题请点击: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
(二)专业科目测试(分值100分)
1.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管理基础知识》,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测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9月13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2.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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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共15题,每题4分) 1、以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为基础进行扩展时,( )直接修改。
A.能
B.不能
C.可以
D.随意
A B C D
2、元素的期间属性与财务报告披露事项的时间特征(时点或 期间)( )。
A.必须完全一致
B.必须不一致
C.可以一致
D.以上选项都不正确
A B C D
3、实例文档中标记的数值应当是原始数据,金额应以( )为单位。
A.元
B.万元
C.千万元
D.亿元
A B C D
4、对于财务报告中表示发生额或余额为 0 的“”(短横线),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披露情况,在实例文档中标记成(
A.“0”
B.无
C.“1”
D.“2”
A B C D
5、对于比例数据的披露,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具有相同单位,则应当以( )进行标记。
A.百分比类型(percentItem)元素
B.纯数类型(pureItem)元素
C.元/每股类型(pershareItem)进行标记
D.分数类型
A B C D
6、如果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如引用)中都没有适当元素,应当定义企业扩展元素。扩展元素的定义(
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定义的元素冲突。
A.可以
B.不得
C.有时可以
D.经常
A B C D )。 )与通用分类
7、元素名称中的首字母必须( )。
A.大写
B.小写
C.为阿拉伯数字
D.为汉字
A B C D
8、编码采用( )数字,首位使用 6,后 5 位由企业自行定义。
A.5位
B.6位
C.3位
D.8位
A B C D
9、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是( )
A.企业内部转移货物
B.将自产的货物发给职工
C.用于股息分配
D.用于对外捐赠
A B C D
10、关于企业所得税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是15%
B.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C.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10%的税率
D.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A B C D
11、下列属于企业内部移送的是( )
A.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B.用于交际应酬
C.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用于职工奖励
A B C D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适用25%基本税率的是( )
A. 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B.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C. 小型微利企业
D. 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A B C D
13、某居民企业2012年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福利费本期发生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0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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