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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时间:2018-05-08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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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第一篇_北京市限购令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第二篇_北京开始执行限购令细则

北京开始执行限购令细则

2011年03月10日 03: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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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家庭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丰台、海淀、朝阳等区的区房管局获悉,市住建委已制定并下发了北京楼市调控新政的执行细则,各区县都已开始按照该细则办理具体业务。此外,按新规定,拆迁安置住房将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但网签后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

从内容看,细则首先明确,凡在2011年2月17日零时零分之后,进行网上签约的住房交易,均应当执行新的限购政策。据了解,在2月17日,北京还有部分区县进行了少量的网签,这部分网签依然需要进行购房人资格的审核。

其次,细则明确拆迁安置住房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网签后计入已拥有住房数量。这意味着,已经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还可以新购买一套住房。但拆迁家庭现在名下已有住房数不会影响安置房的获取资格。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拆迁安置房是在拆迁过程中进行的补偿,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安置房为实物补偿。被拆迁家庭并非是主动去购买新房,而是被动的因拆迁而获得补偿,因此即使家中已拥有两套住房,仍然不影响获得拆迁安置房。而如果加上拆迁安置房,家中已有两套住房的,将则无法再新购住房。

第三,执行细则明确了赠与、房产抵债、继承等行为如何执行“限购政策”。按照执行细则,被赠与方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房产抵债需法律文书,否则也需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继承则正常,不需要通过购房资格审核。

此外,在家庭房产套数认定等问题上,执行细则也明确,除了商品房,房改房、有产权的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只要是拥有产权的住房,都将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不但包括商品房,也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有产权的保障房等。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家庭的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但共有产权人相互之间转让共有住房产权的,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关键词

■集体户籍

问:集体户籍在购房中是否视为北京本市户籍?

答: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是本市户籍的一种形式。非本市户籍人口因就学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不能作为本市户籍人员购房。毕业后,取得本市户籍或未取得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限购政策购买住房。

■继承

问:继承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通过司法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意味着,可以不执行限购政策。

■拍卖住房

问:拍卖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按照目前执行状况,拍卖中获得房产也要受到政策限制。外地人如果不能够提供5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即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在过户时仍将受到限制。而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只有当名下房产不超过两套时,才有资格拍卖获得房产。【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社保或纳税证明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符合纳税、社保条件如何认定?

答:非本市户籍家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认定。购房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人力社保或地税部门提出。

■非京籍家庭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有连续5年社保或纳税?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同时具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二选一)条件的,视为该家庭符合购房条件。

■外籍人士

问:外籍人士购房是否执行限购?【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答:外籍个人购房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第三篇_车辆限购能否解决交通问题

车辆限购能否解决交通问题

正方:车辆限购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最有效方法

反方:车辆限购不能解决交通问题

各位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申述我方观点:车辆限购不能解决交通问题.

原本传言北京将在2012年放松汽车市场限购政策的消息已经被官方正式否认,这让2011年底还抱有一线希望的消费者最终放弃了幻想。

不仅如此,在北京限购令的基础之上,有迹象表明,其他城市可能会跟随北京市采取限购措施,以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我们不禁要问:限购令真的能够解决交通拥堵吗?

上海是早就实行了类似限购令的牌照拍卖,并成功有效地抑制了上海市汽车市场的增长。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够看到其他的什么效果?

我们看到的是,上海市的交通状况并没有随着牌照拍卖政策的执行,而获得改善。反而是,越来越拥堵的交通状况成为上海不变的一道“风景线”。

上海市如此,北京市也如此。目前北京市的交通拥堵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北京市几乎成为了一个连成一片的大型停车场。

2011年,北京市交管部门协调城管单位,曾经协调治理过乱停车问(微博)题。但是,主管部门与车主的矛盾随即激化。最终,停车问题也不了了之。

现在,不仅仅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都停满了汽车,即使小区附近的马路,一到夜晚,几乎都被车辆占满。而且,有车的车主,每天都在博弈,每天都在考虑如果晚回去一会,原本能够在辅路上挤一个空位。

停车的好事,自然就被其他人抢占。

这种无序停车的现象虽然有碍观瞻,但是对消费者来说,自己有车不能停的尴尬又有谁能够理解?

2012年,北京市限购车市的方法也许又能够在其他城市实施,但一个非常可信的事实是:这些城市的交通拥堵,必然会越来越严重,限购令的作用微不足道。

限购令本身非常不能有效治理交通拥堵,反而会衍生其他社会问题。

社会公平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追求的权利,限购令恰恰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这种权利。 为什么限购令实施之前的消费者能够自由购买汽车,自由领取牌照?难道后来的这些消费者矮人一等吗?如果限购令的实施,的确能够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话,那么也是让限购令实施之前的车主享受到

更好的社会福利,又与后来的希望购车的消费者何干?

限购令政策的出台,仍然给人一种突然、不透明的感觉,一项政策就将社会中的消费者硬生生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可以肆意享受汽车社会带来的益处,而另一部分不仅不能享受汽车社会的快乐,还得需要为那部分有车一族做出牺牲和奉献!

交通拥堵是谁造成的?是由已经购买汽车的车主造成的,按照道理来说,谁造成的问题,谁应该出力来解决。而现在却让那些对于交通拥堵根本没有任何“贡献”的人去承担,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因此,给后来者一个平等的权利,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决定是否买车,而不是让政府部门通过有形之手拒之门外。

如果限购令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交通拥堵,那么我们何不从最根本的源头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城市的交通拥堵,在很大程度是不公平的交通需求管理造成的。汽车限购是一种交通需求行政管理政策。但这是一个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不具有持续性的政策。

城市空间和城市道路是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资源,小汽车、公共汽车、自行车和步行等四种出行方式,在使用公共交通资源上,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而限购政策只是单单增加了新增用户的购车成本,原有车辆用户并未支出同样的费用,这是一种不合理。小汽车的大量出行影响了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对使用其他方式出行的市民造成了公共资源权利的剥夺,这是一种不公平。

公平的交通需求管理是对公共交通资源和利益的重新配置,这必然会遇到一定阶群人士的反对。“汽车限购令”在一线城市的相继出台,是政府道德风险的表现,因为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将难题留给了后任。

限购政策并没有起到有效减少城市汽车总量的作用,即使有“限购”政策,几年之后,城市的汽车保有量也将突破它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解决城市的交通拥堵,还是要运用经济杠杆来协调,即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提高拥有和使用小汽车的成本。

从现在越来越成焦点的限制举措看,无论是摇号限购、还是拍卖举措,都是先将消费者所需要购买的汽车辆定一个上限,然后在根据自身的要求来进行限购。这样一来,无疑就会对消费者的自由消费造成了以“计划”为主的制约发展环境。虽然说,当一个城市的汽车拥堵已成为主要问题的时候,限制其销售量的提升,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但如果要是以牺牲汽车整体的发展为代价,这才是“丢了西瓜捡芝麻”的短视做法呢!

其实,在解决交通问题的方法上,会有很多种可行的手段与方法、能够缓解交通上的拥堵。如提升消费者合理出行的意识、适时的限制机动车非必要使用以及进一步发展智能交通等等,都不乏是解决交

通问题众多手段。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知道从源头就卡住汽车销售,不仅会让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被抑制、也会使汽车市场的发展生命线面临着被人为堵塞的风险!而对于国内经济来说,汽车发展恰恰是最具有支柱经济活力的行业之一,所以,如果以限制汽车为代价,来解决局部的交通问题,显然是不够长远的做法。

交通拥堵是由于道路施舍无法满足需求所致,如果单纯的限购,只能是放缓交通量的增长压力,不过这样也带来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 ,解决交通拥挤 的办法绝不是限购。还有限购造成的汽车售后服务的不方便,4S店维持的困难,还有限制了自主品牌的发展。

“限车令”矛头直指数量庞大的私家车,更多的消费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交通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如果只是针对私车制定交通管理措施,将很难取得实际效果。此外,随着城市规模的快速外扩,很多人不得不住到离城区很远的地方,目前这些地方的公共交通还不发达,这也是城市私家车快速扩张的原因之一。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最人性化的途径。在公共交通还不足够发达的时候,贸然限车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例如上海试图通过车牌拍卖控制车牌数,但许多当地人跑到杭州、苏州、南通上牌,然后开着外地车在上海工作生活,路上的汽车数量并没有显著减少。

有分析认为,汽车数量的急速膨胀的确给城市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但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汽车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家庭车辆的普及也是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绝不能因难管理就制约其发展。

随着上海、北京市场对城市汽车限制之后,广州、贵阳等城市也正在采取城市汽车限制政策,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城市汽车的限制政策来减轻城市交通拥堵之现象,来减轻城市交通之压力。

但实际上,这种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想达到目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反之负面影响则是无法收回。

因为,就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来看,中国城市化也仅是十年左右的光景。如果城市化仅是【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十年,中国城市交通就会如此困惑,那么这只能说中国城市管理面临两个方面巨大的问题:

一是中国城市规划基本上都是短期行为,怎么连十年之后的事情都没有考虑清楚呢? 二是城市管理落后。在这几年的城市化过程中,中国人均汽车增加当然是加速度的。但是,无论中国城市汽车销售量增长多快,其汽车与城市公路比的密度肯定要低于中国香港与美国纽约。但是内地城市汽车与城市公路的密度远低于香港,其交通拥挤程度却远远大于香港就在于内地城市公路管理出现严重的问题。

以北京为例,北京城市公路拥有汽车的密度肯定远低于香港,但是北京的城市交通为何比香港要拥挤呢?最大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北京市的城市交通许多地方设计相当不合理,从而形成了城市交通上的无数个瓶颈。

二是面临城市交通拥堵增加,现有的城市规划滞后于城市化发展是常态,但是如果这种滞后能够不断完善改进,城市拥堵程度也会减轻。

三是中国城市交通拥堵很大程度上与交通行车规则不周全、惩罚不严有关。可以说,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的道路上,这种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汽车限购对其所起到的作用可谓是微乎其微。反之,城市汽车的限购限行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则不可低估。

首先,采取汽车限制必然会使得这些城市的汽车增加突然。比如,在2010年北京市的汽车限购,就导致了北京市居民突然都涌入汽车市场。一两个月的时间,汽车销售量立即超支未来几年的汽车销售量。这样不仅使得城市道路的汽车突然增加一百多万辆,而且由于大量汽车驾驶员都是生手,从而使在以后的半年里,道路上的汽车交通事故十分严重。

第三,城市汽车限购令不仅不利于国内汽车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国内汽车业的有效竞争。对于前者,主要表现为,中国加入WTO以前,汽车业作为中国经济增长及扩张居民内需支柱产业,其影响可是不小。如果对城市汽车限购,自然会抑制居民汽车消费,不利于汽车业发展;对于后者,则主要表现为限购前汽车销售突然增长,就可能让当时的汽车产品不分产品质量好坏都销售出去,而没有竞争力的汽车企业不容易淘汰。这将给国内汽车业的竞争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

城市汽车限购政策其实是一个相当不好的政策,它对汽车市场将产生严重的干预。这种政策给整个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所以我方认为车辆限购不能解决交通问题

谢谢

北京汽车限购令细则 第四篇_限购令的细则

南宁“温柔版”限购令3月1日执行 本地

居民最多买两套

新浪房产讯(编辑 陆丽丹)在重庆、上海房产税、新国八条突袭之后,南宁限购令也于节后发力,新浪广西房产从多方渠道获悉:南宁版限购令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31日止。该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比起广州“限内限外限年纪”的严厉版,南宁版限购令则显得非常 “温柔”。

核心:南宁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南宁版限购令内容和之前网上网友曝光的“郑州版”出入较大,更多内容和近期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内容大多一致,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主要限购内容如下:

1、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

2、 对于能够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3、 暂停在南宁市六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 无法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南宁市六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

5、限购期间,允许居民家庭出售现有住房后,再按以上政策标准新购商品住房,购买次数限制为1次。

范围:二手房也纳入限购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居民新购住房不仅涵盖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亦纳入限购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界定时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个人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时间为界定时间。在限购期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交纳契税的,应在限购期之前办完相关手续,如在限购期内办理的,按本限购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对购房者有“限购令告知权”。

时间:限购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除了限购,南宁版的细则中海提到了关于加大保障房建设、六城区严格执行新国八条等内容,其中,限购令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限购内容中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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