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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

时间:2018-04-08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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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一篇_浅谈我国的司法改革

浅谈我国的司法改革

中国作为现代一个泱泱大国,其各方面发展的迅速是全世界有目可睹的,但是中国在其法制方面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依法治国”在2004年才纳入宪法,无疑表明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迟,但是不能否认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转折点,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之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和方法做出了具体部署,表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但是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任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法制国家的建设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之处。

中国推进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个文明、民主、和谐、富强的法治国家。在现有的中国法制体系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很大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对面国家权力机关时是非常渺小的,其权力机关很容易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其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大”往往被害人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才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权利运行机制进行制约和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家权利机关进行有效制约。但是在具体落实实施过程中,其具体效果不容乐乎。而法制建设无疑也是在中国这个巨大的“圈子”进行制度规矩的建设和完善。因此笔者在前端提到两者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

就拿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来予以说明。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国家强力打击刑事犯罪,公安的强力介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容易遭到侵害,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应该更加着重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保护和勘验,现场勘验是犯罪现场的重要体现,是最能反映犯罪现场真实情况。因此必须保证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公安部对现场勘验的要求是现场制作笔录以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见证(保证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实施勘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主要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当公安机关到达后,对于见证人的寻找不是很规范,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任然作为见证人。②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人员不是正式警员,而由协警进行现场勘验。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指出现场勘验笔录必须现场做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现场制作。④见证人的见证变为形式,其未对现场勘验进行见证。⑤在勘验过程中并未按照规定和顺序勘验,并且操作不规范。以上

几点问题的存在便成为了实际操作中的严重问题,其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因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去执行。当然其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也不失为一个救助的措施,但是当犯罪嫌疑人面对国家机关时是不容易让其平等对待的,其取证等方面存在很多不便,行使其权力受到很大的阻碍,所以必须在此方面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到现在以现场勘验来看我国的司法改革,在从依法治国的提出到司法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改革任然任重道远,其司法体制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从其公安的现场勘验可以看出其具体操作是有一定问题的,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去执行,进一步说明了其规定对勘验人员的制约程度不高,这无疑是司法改革在具体落实中的重点。在我看来司法改革是保证依法治国的前提,只有当司法体制改革成严格规范、结构完整时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从细节方面入手,对其在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并设计出完善的方案在其地方试行。再根据其试行的效果再制定成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在全国实施。

中国从建国到现在其法制建设的发展还是相对较好,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根据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在截止到现在司法改革的历程中,也有许多成功之笔。例如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机关要把政府信息投掷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当然除了政府本应该公开的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向保存信息的国家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这一改革便彻底的将政府机关放在了“阳光”之下,真正做到了人民监督政府,同时也真正保证了政府执法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其次在刑事诉讼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也是其司法改革的成功之处,通过严厉打击刑讯逼供以及在侦查阶段通过不法手段获证据的行为,其强有力的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一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有一定阻碍,但是不能否认其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巨大进步意义。除此之外其在现有的改革中也还有许多的成功之处,不胜列举。

综上,站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的潮流中,其改革的任务任重道远,但是现有的改革措施是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的,我们应该站在其法制最高点来完善其法制体制中的各种不足,努力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潮流中保证其法制的根本目的的实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其国家的“规矩”之下,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当然是在正确

的规章制度之下,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制制度是势在必行的,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作为中国广大的法律工作者之一,迫切的希望可以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以及司法改革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王韬

2017年1月6日

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二篇_我国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

我国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蒋惠岭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三篇_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司法制度是国家 政治 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 经济 情况和 社会 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 影响 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 总结 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 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 法律 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 方法 ”。(参见张文显《西方法 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 发展 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 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 规律 ,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 2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否包括法官独立,过去意见不一致,现在大多数人对此开始持肯定态度,但同时提出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和制约。 3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司法的公正性是对司法活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同时它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不但无任何权威可言,而且会导致司法腐败,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过程公正,也称看得见的公正;后者指结果公正,也称看不见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两者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价值。原先我们只看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近年来这一倾向得到了明显克服。 4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不同于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最显著和最本质的特征。司法的权威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切社会纠纷均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解决,也即我们所说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二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中国的司法改革】

力,任何人不得违反。按照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 问题 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 5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是由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所决定的。没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的中立态度和立场,就不会产生公正的结果,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并未受到影响,但由于法官没有做到在立场和态度上“不偏不倚”,也难以使人信服。司法的中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即法院不得主动去寻找案源,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审理程序,而应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实行“无差别对待”,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民主性是 现代 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陪审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活动。二是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所谓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导;第三,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布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结果和所依据的理由。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宣告判决的结果。公开审判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良方。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特别看重公开审判的监督意义,他说:“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强调公开审判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手段,他说:“公平的实现其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强调公开审判的群众参与性,他说:“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如辩论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关于司法民主性的上述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执行,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尚有待改进。 7司法的慎重性。司法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法官掌握着案件当事人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司法的慎重性,一是体现在通过设立司法的民主机制来防止错案的发生。如设立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和辩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二是体现在通过设立纠错机制对错误的裁判进行补救。如设立上诉制度、申诉再审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回转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三是体现在当“惩罚”与“保护”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难以决断时,在价值取舍上通常偏重于保护而放弃惩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对“有利被告”、“疑罪从无”原则的吸收,即体现了这一精神。 8司法的职业性。司法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官按照一定的规则向案件当事人分配正义的工作,也即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表明反对什么,支持什么;惩罚什么,保护什么。因此,法官实际上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立法所规定的普遍的、抽象的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人们可以感知到的正义,正确无误地分配给案件当事人各方。随着经济和 科技 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决定了司法工作不但具有了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必须职业化,即法官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专业 教育 并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 取得资格的人担任,同时一旦担任法官,则必须终身以此为业,恪尽职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已任,从而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法官职业资格制度、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责任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法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所谓法官同质化,是指不同个体的法

官,不论在何地和何种级别的法院任职,应当具有大体相当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从而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和案件处理的正确。法官的精英化则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通俗地讲,法官的精英化既包括对法官质量的要求,又包括对法官数量的控制。法官的精英化有利于促进法官的同质化,而法官的同质化则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并进而实现法官同质化和精英化创造了重要条件。当然,要造就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精英化的现代法官群体,除了必须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外,还有赖于职前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以及职后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共同发挥作用。(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 中国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功能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虽然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但各国基于其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对司法的理解和对司法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全相同。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活动。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指审判,所谓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所谓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权,一般归入行政权的范畴,或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如美国),或由附设于法院但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如英国)。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审判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即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虽然司法权仍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比过去有所扩展,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权的范围则比过去有所缩小,不再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我国古代,司法权的内容也很广泛,包括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权三部分。清末搞“维新变法”,效仿西方国家的作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因而此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借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结合中国的 历史 传统,实行“五权分立”的政体,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由五个机关分别行使,其中的司法权主要由司法院行使。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部,但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作法相似。 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借鉴了前苏联的作法,摒弃了“三权分立”的模式,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监督机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府两院”,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同时,一府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这种政体有利于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与合理分工,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这种政权体制之下,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当然人民检察院还履行法律赋予的刑事侦察和公诉职能)。这种司法体制不但为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也为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参见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但人们在习惯上,常常对司法权作较宽泛的理解,认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担负一定的职能,分别负责案件的侦查和刑罚的执行,因此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性质不同,尽管人们在习惯上将公、检、法、司、安统称为政法机关,并归口统一管理。 此外,对于有的机关或组织,法律或者习惯并未确定其司法属性,但由于它们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产生的效果,与司法机关相似或者密切相关,因而也被人们划入司法机关或者司法组织的体系,如公证机关、

律师组织、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并在教科书中一并论述,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是多样化的,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司法制度也应当是多样化的,具体包括侦察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监狱制度、劳教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参见钟玉瑜主编《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3—4页。)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功能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 1惩罚功能。即通过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这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功能。 2保护功能。即通过对刑事犯罪的惩罚和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与司法制度的惩罚功能相对应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3调整功能。即通过司法机关对权利义务的确认,对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到调整作用,使之处于正常和稳定状态,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4服务功能。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通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并引导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由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 5教育功能。即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参见钟玉瑜主编《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29—32页。) 三、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因、主要内容和效果 (一)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因 司法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要热点,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全社会对司法改革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寄予厚望,不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谈司法改革,司法实务部门和众多的学者谈司法改革,而且普通老百姓也谈司法改革。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司法改革呼声的推动下,司法改革的研讨会此起彼伏,司法改革的措施一个接着一个出台,监督司法机关的各种措施和办法层出不穷,从而形成了一个时期中我国司法改革的独特景观。尽管我国司法改革的活动起始较早,但全面的、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却是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才正式启动的。 我国的司法改革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因司法不公引发的,但从理性的角度思考,司法改革的原因远不止于此,还有着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我们认为,引发我国司法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现行司法制度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逐渐显露出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地将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镇压敌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刀把子”。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很显然,原有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其职能定位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诸如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体制、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以及工作机制、诉讼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显露出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特别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司法机关的干部由当地管理的作法,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抗衡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有必要通过司法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 2司法机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头30年中,法院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不发生什么关系,一些人视上法院为耻辱,一个有过上法院经历的人往往被视为异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人们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每个人都被看成是国家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所有的社会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被视为政府的职能,

同时几乎所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均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因此,法院 自然 与普通公民无关,很少有人关注它的存在。改革开放导致了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很大变化。国家机关职能的转变,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农村 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城乡人口的大量流动和城乡民营 企业 的出现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打破了多年来固定不变的社会关系模式,不但导致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和一些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而且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和民事经济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过去的“有矛盾找领导”被“有矛盾上法院”所代替,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已经成为一种社会 时尚 和人们的习惯。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都可能发生纠纷,产生诉诸法院的需求,不是你诉别人,就是别人诉你。统计数据表明,近20年来,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均大量递增,法院正在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加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赋予了法院更多的职能,立法和法律实施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等等,也增强了人们通过司法程序将纸上的法律变为活的法律,将抽象的公正变为具体的公正的愿望和频率(参见信春鹰“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5期)。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构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人们对法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显然,这必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和推动力。

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四篇_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双语)

中国的司法改革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2年10月October 2012,Beijing

目录Contents前言Preface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I.Judicial System and Reform Process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II.Maintain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三、加强人权保障III.Strengthen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四、提高司法能力IV.Enhancing Judicial Capabilities五、践行司法为民V.Judicial Power Serving the People结束语Conclusion

前言Preface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The judicial system is a major component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judicial impartiality is a significant guarantee of social justice.

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culture and learning from other civilizations regarding their rule of law,has socialist judicial the mankind.

革、完善和发展。

China’s judicial system is generally consistent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its state system of people’s democratic People’s Congress.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the public for justice,China’“judicature for the people,”China to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expand judicial democracy,promote judicial openness judicial provides a solid judicial guarantee for China’s economic 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1949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ushered in a new era for the building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The Comm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which functioned as a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and the Organic Law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oth promulgated in September 1949,laid the cornerstone for legal construction in New China.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in 1954,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ong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defined the organic system and basic functions of the people’

s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established the systems of collegiate panels,defense,public trial,people’s jurors,legal supervision,civil mediation,putting into place the basic framework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Toward the end of 1950s,especially during the ten-year tumultuous“cultural revolution”(1966-1976),China’s judicial system suffered severe damage.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ies were introduced in 1978,China,after summing up its historical experience,established the fundamental policy of promot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improving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restored and rebuilt the judicial system,and formulated and amended a range of fundamental laws.In the 1990s,China of law,China’s judicial system is continuously improving and developing.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1.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China is a socialist country with a people’and based on the alliance of workers and peasants.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s the s state system and system ’s courts and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re created by ’levels,to which they are responsible and by which they are supervised.

,依法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

The people’’s Court,local people’and administrative People’s Court supervises the judicial work of all local people’’’s court at the adopts the systems of public trial,collegiate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The people’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 China.The state has set up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loc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spe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such as military procuratorates.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directs the work of loc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spe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A people’s procuratorate at a higher level directs the work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at the next level below it.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legal supervision over criminal,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权力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 their adjudicative power and procuratorial power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ir exercise of power is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nd the general public.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The people’s courts,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the organs of public security handle criminal case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and collaborate with and check each other,so as to ensure the accurate and efficient implementation of law.The organs of public security take charge of the investigation,detention,arrest and pretrial in criminal cases;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onduct procuratorial work,approve proposals for arrest,investigate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m,and initiate public prosecution;and the people’s courts are responsible for conducting trials.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

2.Objectives,Principles and Process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Sinc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ies,China has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d the public’’through reform.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

The fundamental objectives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 to and people’s procuratorates exercise adjudicative power and procuratorial power an impartial,efficient and authoritative socialist judicial system;and to and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of relying on the to problems of particular concern to the people,and subjects the people.It reform with the law,abiding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nd adheres to the coordination,comprehensive designing,and proceeding in an orderly and gradual way.

早在20世纪80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As early as in the 1980s,China started reforms in court trials and ensuring professionalism in judicature,focusing on enhancing the function of court trials,expanding the openness of trials,improving attorney defense functions,and training professional judges and procurators.

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

In 2004,China launched large-scale judicial reforms based on overall planning,deployment and implementation.Starting with issues that caused complaints from the public and the key links that hamper judicial justice,according to the demands of promoting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strict enforcement of the law,and proceeding from the regular patter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dicial practice,China improved the structure of its judicial organs,division of judicial functions and

system of judicial management,to establish a judicial system featuring clearly defined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mutual collaboration and restraint,and highly efficient operation.Thereby,China’s judicial reform entered a phase of overall planning and advancing in an orderly way.

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Since 2008,China has initiated a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and entered a stage of deepening in key areas and overall advancement.The reform proceeds from the demands of the public for justice,with safeguarding the people’s common interests as priority.China aims to tackle problems in the key links that hamper judicial justice and judicial capability,remove existing barriers in the institutional setup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as well as guarantee,and put forward the specific tasks for judicial reform in four aspects-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and power,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 balanc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building up the ranks ensuring judicial funding.Currently,the tasks of this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have been have been amended and improved.As China is making continuous progress in economic and bound to advance further.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reform at strengthening its judicial organs’(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加强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制约,

’s courts and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different retrial procedures,and established consistent law-enforcement system and judicial ’capacity for maintaining fairness,helped to ’s new expectations and demands for the judicial system in maintaining justice.

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立案庭、执行局等机构,立案、审判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强化内设机构职权行使的相互制约,促进了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Separation of filing,trial and execution of cases.The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have established case-filing tribunals,execution bureaus and other departments in addition to the original criminal,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tribunals.Case-filing,trial and execution are handled separately by different offices,which act independently and exercise a mutual-check function to ensure the fair exercise of adjudicative and execution power.

规范发回重审和指定再审。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Standardizing the retrial of remanded cases and designated cases.To correct the irregular practices in the procedures regarding retrial of remanded cases and designated cases,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ed in 2012 revised and improved the procedure for the retrial of remanded cases.The new provisions clearly state that after the original people’s court makes its ruling in the retrial of a remanded case,if the litigant makes an appeal,the people’s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shall not send the case back for a retrial.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amended in 2012,articulates that a criminal case designated for retrial by a lower-level people’s court shall be tried by one other than the original court in principle.

规范完善统一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体制。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充分有效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和司法权威。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必要时实行提级、跨区执行。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了执行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提高了执行工作的公正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gularizing and improving a unified execution mechanism for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and effective execution the expression of judicial authority.In recent years,local people’works closely with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public security,procuratorial and commerce,as well as exit-entry administration.The people’s courts of from execution.The higher and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s and coordination of execution,and,when necessary,can have their power elevated or out the prescribed region.The reform of the execution system has further the exercise of execution power,promoted impartial and standardized execution,and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中国的司法改革】

工作的监督。

【中国的司法改革】

investigated by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for an arrest shall be examined and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t the the supervision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2005年中国2011年底,中52812名。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management.Judicial authentication refers to the activity of an involved in a lawsuit and giving authentication opinions.Before the judicial reform,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China had problems as legislation was incomplete,management was not standardized and standards were not consistent.To solve these problems,China’s legislative organ promulgated the Deci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 2005,thereby establishing a uniform management and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judicial authentication.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take charge of the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ors and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in China,while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upon examination,roster formulation and roster announce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ors and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The people’s courts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do not hav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any longer;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already set up by investigation orga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ir work will not provid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to the public.The state promotes a mechanism that

中国的司法改革 第五篇_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10白皮书)

中国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人权保障

四、提高司法能力

五、践行司法为民

结束语

前 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执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两审终审等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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