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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

时间:2018-03-12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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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一篇_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5;平均缴费指数#215;1.4%#215;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

4元确定。

【陕西省养老保险】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二篇_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2011-01-03 17:43:46| 分类: 劳动合同争议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月25日 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养老险发

[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

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注:具体规定以原文为准,本摘抄部分仅供参考)

整理:鲁俊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三篇_2015年西安社保缴费基数明细表

2015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缴费基数的取值范围应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60%为下限。 2014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4343.25,2015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606元(低保),最高限为13030元。

2014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557.5,2015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2825元为缴费基数(低保),最高限为14124元。

注:如有变动,请参照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

西安中普劳务公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社保代理,劳务派遣等业务。

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四篇_陕西省养老保险账户查询

陕西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查询网址:

查询步骤:

1)打开网页→单击“城市职工养老保险”

2)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陕西省养老保险】

3)页面显示个人参保信息

4)单击本年度缴费信息查阅本年度个人缴费情况

本次申报2013年1月—10月份的养老保险,请公司员工相互核实自己的养老保险信息,有问题尽快与我联系,未缴费的也请尽快缴纳。

行政人事部

2013-10-11

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五篇_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手机免费访问 2008年03月24日 15:33 山西日报 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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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发布,陕西省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已经确定,并予以公布。

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239元,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由此确定2008年度陕西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也即1770×60%),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 0%(也即1770×300%)。

据介绍,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选择社会平均工资的70%或100%,按照19%的比例进行缴纳。也即是个人身份参保的每月可以按照1770×70%×19%或者按照1770×100%×19%来缴纳。

09年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15.92元

来源: 华商网 2009-04-16 09:07

随着200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发布,我省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已经确定,并予以公布。【陕西省养老保险】

据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391元(比2007年的21239元多了4152元),由此确定2009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115.92元(比2008年的1770元多了345.9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15.92×60%=1269.55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115.92×300%=6347.76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段光明介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全省各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标准是相同的,省内转移接续不存在障碍。

-相关链接

今年西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2479元

西安市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将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2479元,上限为7437元、下限为1487元。目前,西安医保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2%,单位月缴费额=缴费基数×7%。

职工个人以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高于7437元的,以7437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1487元的,以1487元作为缴费基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并轨条件中“4050”人员,按1487元作为缴费基数。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2479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19%(见附图)

今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新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2008年两个档次(社会平均工资的70%或100%)的基础上重新分为三个档次,缴费比例均为19%,缴费工作于近日展开。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8%(见附图)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陕西省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得越多,将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就会越高。

陕西201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10-6-11 16:54:35 点击 206 我要评论(0)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人保厅获悉,陕西今年的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524.42元,由此上下限缴费基数也已经确定,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

单位职工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月缴费基数最高为2524.42×300%=7573.26元;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524.42×60%=1514.65元。

单位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计算下来,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最高每月缴纳605.86元,最少每月缴纳121.17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政策另有规定。省人保厅明确,今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今年分为三个档次,即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0%或100%,个人可以根据自

身经济情况来选择。

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员表示,今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得比去年晚了两个月,昨日,关于缴费基数的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级养老保险经办处,市民可及时与当地经办处或者托管档案的人才市场联系,按照标准进行缴费。(记者 朱雪娇)

2011年陕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确定

来源:青年人(Qnr.Cn) 2011/7/6 14:41:37【青年人: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教材购买

职工参保:月最高缴685.98元,最低137.20元

个人参保:月最高缴571.65元,最低228.66元

本报讯(高瑛 杨川 记者 张维实习生 魏燕龙 卢家庆)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近日确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经济状况选择确定,最低月缴228.66元,最高月缴571.65元。

最低缴费基数降至40%

近年来,虽然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对于一些困难人员仍然偏高,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今年,我省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降低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范围确定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

缴费比例调整为20%

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从2008年至2010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做好稳定就业相关工作,我省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一直按照19%的比例缴费。今年,考虑到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因素,按照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月缴228.66元

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新政策规定,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每月需缴 571.65元,全年需缴 6859.8元。最低缴费基数由60%降低到40%后,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342.99降低到228.66元,年缴费额由 4115.88元降低到 2743.92元,分别减少114.33元和1371.96元,使这部分人缴费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228.66元至571.65元之间一次性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陕西省201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我省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统计部门公布后,我省养老金缴费基数也随即确定:2012年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9043元,细化到月,缴费基数为3253.58元。 按照确定的这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今年缴费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月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9760.75元;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即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952.15元。根据政策,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那么根据缴费标准上下限,每月最高缴780.86元,最低156.17元。此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仍为20%。

城镇个体参保者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经济状况,在40%至1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根据我省月缴费基数3253.58元,个体参保者的缴费范围为:每月最低约缴260.29元,最高约缴650.72元。

据悉,今年缴费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11月1日以后缴费的,将按规定加收利息。 2011年陕西省及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1-08-13 21:06:49| 分类: HR信息库 | 标签:社会保险基数 陕西省 西安市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养老保险:

2011年度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确定, 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99元。2011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858.25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574.75元)的,以8574.75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714.95元)的,1714.95元作为缴费基数。

备注:

根据西安市养老保险处年审要求,建议参保单位在上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四舍五入,低限为1715元,高限为8574元。

养老保险2011年1-7月在职及离职人员均须按照调整后的新基数进行基数补差,且基数调整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未补基数差将不能正常上账。

二、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

2010年西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56元,其300%(9468元)为缴费基数高限,60%(1894元)为缴费基数低限。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备注:

1、医疗、生育保险以7月在职职工数进行补差(离职员工不需补差);

2、失业保险需补1-7月基数差额(在职离职均须补差);

3、工伤保险基数差额核算办法,以市工伤处文件规定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

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月,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最低缴存基数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即760元/月。

备注: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使用新基数缴存即可。

2、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不得变更。

陕西省养老保险 第六篇_陕西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 基本原则

1.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2.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3.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资源参保相结合。 二. 参保范围: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公安雁塔分局管辖的城乡户籍居民以及高新分局管辖的农业户籍人口,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高新办居民养老) 三.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报信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四. 财政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按照所选缴费档次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年40元;对选择400元以上(含400元)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为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 五. 特殊人员补贴

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参保缴费由省级财政最低缴费标准全额(100元)补贴;中度残疾人(三级)参保缴费由市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50元)补贴;轻度残疾人(4级)(农村户籍)参保缴费由区级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30元)补贴。 六. 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农业户籍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80元;非农业户籍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七.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截至201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后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年满60周岁的非农业户籍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市迁入我区须满2年,参保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截至2011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三)截至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含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且年满60周岁。 八. 个人账户管理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终生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二)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

(三)财政补贴;(四)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被征地养老保险 一、参保程序

1。由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各四份,社区证明1份,前往所在村(组)劳保工作站填<<西安市雁塔区被征地农民参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或《西安市雁塔区被征地农民参加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申请参保;

2。所在村(组)农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该村参保人员资料上报街办劳保所,街办劳保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填写的《登记表》、《雁塔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西安市雁塔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3。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中心对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及《登记表》《花名册》《情况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及缴费年限计算应配套的财政补贴,计算完毕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参保人员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配套完毕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及养老保险金发放存折。

二、背景环境

【陕西省养老保险】

(一)什么叫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土地被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农民由于征地拆迁而失去全部土地后,身份上既不同于一般的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居民,但有无地可种的一种边缘群体。

(二)政策的内容、特点及缴费标准

(1)政策内容 “222”

“2”;以两个文件为依托:(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市政发[2008]84号)文件;

“2”分类出两类参保群体:新征地农民和已征地农民; “2”:归纳入两种社会保障体系: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新征地农民;简单地说就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因开发建设或城中村改造而实施征地(任何土地变性)的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征地农民。

已征地农民:相对应新征地农民,已征地农民概念为: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实施征地的农业人口称为已征地农民。

(2)两种保险体系的特点;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特点:

①按月领取,待遇享受不断提高; ②同等享受,没有职业差异; ③累计计算,不受工作变动影响。 2.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特点:

它是专为被征地农民中已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群建立的一个养老保险体系,由各区县统筹,主要是为解决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的接近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段人员和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养老问题。(本月参保,次月享受,每月260元)。 (三)缴费标准

1.已征地农民(自愿缴纳) 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 参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1995年至2005年,5年或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含利息),并且国家在此基础上给予30%的财政补助资金;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参加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新征地农民(强制缴纳)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参

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参加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费用筹集方式和标准为:集体和个人承担2/3,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年龄是按照市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规定的缴费标准及其保障待遇如下:

城镇居民医保 (一) 参保范围

1.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人员;2、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4、长期在西安市居住生活,已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提供资料

1.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少年儿童:户口簿(集体户需提供集户口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2.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

女:原籍户口簿、暂住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3.特殊人群(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少年儿童):户口簿、《低保证》(或《残疾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相关认定资料、一寸照片2张。 二、信息变更流程 (一)、提供资料 1.参保居民基础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2.跨险种转移(如大学生转居民、职工转居民):《大学生医保证》或职工医保缴费证明;3.统筹地区转移(如区县或社区之间转移):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居民医保证》、停保证明(加盖转出地社区公章);4.永久退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三、特殊人群信息维护流程 1.低保:低保证2至5页(复印件);2.新增重度残疾(一级和二级):残疾证首页、附有照片所在页、残疾人姓名及等级所在页(复印件);3.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低收入家庭审批表(复印件)、低收入家庭成员及身份证复印件;4.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中专生和技校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本复印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四、缴费标准

1.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2.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

五、待遇享受流程 (一)门诊特殊病种

1.门诊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

器官移植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环孢素血浓度、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门诊血液透析: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单化验单、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4.少年儿童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单化验单、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二)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1.门诊慢性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性)。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病(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征。(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10)红斑狼疮。(11)帕金森综合征。 (12)多耐药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16)血友病。 2、提供资料

(1)冠心病(不含隐匿性):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心电图检查报告单、冠脉造影检查报告单。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胸部X线检查报告单、心电图检查报告单、血气分析检查报告单。

(3)原发性高血压(限五十周岁以上人群):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Ⅱ期以上)、心电图检查报告单或肾功能检查报告单或眼底检查结果记录。

(4)脑血管病恢复期: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头颅CT检查报告单。 (5)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血浆蛋白及总胆红素检查报告单、B超、CT等检查报告单。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有三年以上病史)、有慢性并发症的相关检查资料、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2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

Ⅰ慢性肾小球肾炎: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尿蛋白检查和尿红细胞检查报告单、肾活检病理报告单。

Ⅱ肾病综合征: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大量尿蛋白检查及血浆白蛋白检查报告单、血脂检查报告单(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8)恶性肿瘤晚期:近五年内各类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单。 (9)精神疾病: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2-3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门诊治记录

(需二年以上)、相关精神病检查的检查单。

(10)红斑狼疮: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2年以上)、相关检验化验单。

(11)帕金森综合症:65岁以上患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头颅CT报告单。

(12)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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