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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时间:2018-03-08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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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一篇_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

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

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二篇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的五项管理制度

附:

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校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我院以外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5、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术前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

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医院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科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师使用。

4、药房人员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可以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下去可能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四、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妊娠手术的登记和证明查验制度

1、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2、证明有三种,具备其中一种方可施术:(1)省卫生厅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2)当地人口与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3)因未婚先孕或其他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的,提供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3、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五、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1、要加强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做到人人熟悉“两禁止”制度。

2、督促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守“两禁止”制度,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3、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鼓励全社会举报“两禁止”的案件,建立社会监督入舆论监督机制。

4、对举报者要予以保密。

5、对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查证情况属实的案件要严厉惩处。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三篇_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

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四篇_《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国家计生委主任 张维庆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药品监管局局长 郑莜莫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

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

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发现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五篇_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名单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要加

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严格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管理

1、实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定点制。

定点机构为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批准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县(市、区)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确定,报县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备案。

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一般为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定点机构要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未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计划外怀孕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妇女,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表样见附表三);计

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表样,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印制,实行编号管理。

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由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由三名医务人员签名,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严禁计划内怀孕妇女自行引产。计划内怀孕妇女未经当地计生部门批准而擅自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不在引审批制度规定之内。

3、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和登记制度。 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要填报《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表样见附表四)。手术定点机构在施术前要查验受术者有关证明,登记其身份证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与手术病志一并

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以施行手术。急诊病人术后,要补查验证明材料,无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落实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通报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制度,分别填写《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五),婴儿出生、死亡资料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进行衔接。以上表格应一式两份(复写),一份由填表机构保存,一份于每季度末上报。医疗、保健机构上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抄送同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上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各类表格由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此文提供的样表制作,分发所在地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各级人口计生委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要定期与卫生部门交流、分析当地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和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六篇_2015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目标责任书

大丰黄海医院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保持和巩固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局面,确保我镇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三部委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以及卫生局提出的工作要求,我院与各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签定本责任书。

一、建立整治“两非”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与相关科室人员层层签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终止妊娠的责任书;积极参与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相关科室,一经查实,依法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并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直接人员,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前监控跟踪服务制度》和《出生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三、督促检查本科室在实施围产期保健及新生儿分娩时,查验相应证件,对查验无相关证件的对象,要在入院后24小时内通报给该对象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四、督促检查在施行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术、结扎复通术和摘除宫内节育器

对象时,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五、完善B超检查,B超室落实“双人双锁”,查孕时必须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场,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六、实行定点引产的相关科室必须凭证引产,无资质引产的科室的不得从事引产术。

七、规范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管理,必须有专人专项保管,做好进、销、存记录,留存购买单位执业许可证。

八、B超室、妇产科门诊及病房张贴警示标志,在医院门前醒目的地方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箱,公布盐城市(86662310),大丰市(83810112)监督举报电话。

九、对所有B超、妇产科人员和涉药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整治“两非”知识的专门培训,相关人员的参培率达100%。

十、结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措施有机融入基础管理工作之中,通过不断提高我院基础管理水平,巩固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稳定。

院办负责对各相关科室整治“两非”工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对考核结果上报局主管部门进行奖惩兑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院办、各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各执一份。

院 长:

相关人员:

2015年2月20日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第七篇_年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卫生局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切实加强B超的管理,B超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诊断仪在工作之便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停职检查、撤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二、对孕妇进行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B超技术人员做出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备案待查。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检查结果。对B超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没有资格证书者不准上岗。

院长:

B超室主任:

年 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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