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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本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2、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3、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4、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
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5、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7、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私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本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每年进行了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3、本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5、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6、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7、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
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本公司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9、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本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每年进行了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3、本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5、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6、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7、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本公司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9、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不合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1、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1) 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 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 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 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3、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 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 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6、 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有关单据。
7、 不合格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保健食品销毁记录。
8、 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 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10、 明确为不合格保健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岗位职责制度
(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三)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三、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
四、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五、索证索票制度
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七、储存制度
八、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
(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
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
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8、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三)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3、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保健食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保健食品管理】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保健食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对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保健食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保健食品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相关记录。
7、按月检查陈列保健食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8、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9、负责建立保健食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10、负责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11、协助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12、负责处理保健食品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13、负责保健食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保健食品应设专柜,并与其他商品分开摆放,标志醒目。
3、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5、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8、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三、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四、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索证索票制度
1、企业必须认真审查保健食品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2、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合法证件,每年核对一次,并及时更新。
3、索取的证件包括:供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
4、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和合格产品的档案。
5、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购进票据应注明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单价等内容。
6、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验收时应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索取本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岗位责任制度
2、日常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3、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7、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8、保健食品退换货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保健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1、患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
12、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3、卫生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为确保本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了各项岗位责任制度。
一、总经理岗位责任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对公司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二、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岗位责任
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2、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的制定。
3、负责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公司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初审及安全信息的收集。
3、负责督导验收员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保健食品的购进、销售退回进行逐批进行验收。
4、负责督查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做好在库品种的养护与保管工作,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解决,或向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5、负责会同办公室每年安排公司全体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6、负责会同系统管理员保证公司微机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保健食品购销人员岗位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品GMP》,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书》和《合格证》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负责收集保健食品在销售中的质量信息,发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向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5、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正确介绍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应保持保健食品区清洁卫生,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的理化性质及储藏条件进行养护、储藏,做好保
健食品储藏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定期检查在库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出售,同时向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
7、 购销人员做好出售和到货检查,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外包装上的储运要求进行运输,注意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变化,保证运输过程中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日常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实施,使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监督档案管理。所有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形成记录放入监督档案。
2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每季对质量各环节主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
2、对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实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出的问题,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到期后要跟踪核查。
3、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季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放入监督档案。对不合格项目的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意见或罚款意见报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审批。
三、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本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业务部门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材料:
3.1、 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销售人员及其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还应提供供货单位发票、销售清单式样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复印件)。
3.2、 首营品种必须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书》或《产品合格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该产品所对应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保健食品管理】
3.3、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还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查询后应在首营审批表上作好查询记录。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
5、 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业务部应会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保健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要在2天内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次经营其他类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并将审批后的企业名称输入微机。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资料不全或未经审批,一律不准录入。
8、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四、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验收员负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 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 验收员凭业务部门的《验收入库通知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4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2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4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4.5 、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 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 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品有效期在1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6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7、 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8、 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做好自己密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采购制度
2、 索证索票制度
3、 卫生管理制度
4、 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5、 储存制度
6、 出库制度
7、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9、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采购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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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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