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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18-01-30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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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篇_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工伤这个词相比大家都不陌生,交了工伤保险后在遭受工伤时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文,51社保网来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供大家参考。

工伤等级鉴定

1至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至6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7至10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因工伤残待遇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工伤保险待遇】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接触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举例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3。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3。

3、护理费:(按月支付)

全部护理依赖:社平工资×50%

大部分护理依赖:社平工资×40%

部分护理依赖:社平工资×30%

二、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1)配偶:本人工资×40%

2)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介绍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式,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篇_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待遇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

①@代办补办社保 医保 公积金; ②@单交工伤险30.8元每月

(老板想保障一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可找我办理工伤险,每人每月只需几十块钱,若出工伤入院治疗,除挂号费外,一律全部报销。若出工亡,则除了给予赔偿金外(赔偿金约五十万),还抚养父母到去世,抚养子女到成年。一律费用全由社保局报销,大大减少用工风险,避免劳动纠纷)。 ③@代开正规机打发票

(运输费、临时用工、网络服务、加工、物业保洁费。。。),税前列支,可抵国税25% ④@年后施工队建筑施工挂靠 ⑤@劳务派遣、人事代理

(完全派遣、转移派遣)转移企业用工风险,避免发生工作纠纷

13315599719 李娅专线 QQ:2819730058 地址:唐山市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B座7899

唐山劳联 李娅 13315599719 唐山市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B座7899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篇_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保险待遇】

●备注

1、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后一次公布的数据。2011年3月1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男性75.96岁,女性81.77岁。之前,2009年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78岁,女性81.68岁。 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度为3357元;2009年度为3038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为19109元;2009年为17175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件一: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仙岳医院、口腔医院、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同安闽海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鹭海医院(海军医院)、警备区医院(限手外科)、灌口医院、前埔医院、长庚医院、集美东南医院、同安博爱医院、湖里健民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博爱康复医院。

3、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博爱康复医院、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厦门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附表二: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天

附表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附件四: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备注

【工伤保险待遇】

1、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后一次公布的数据。2011年3月1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男性75.96岁,女性81.77岁。之前,2009年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78岁,女性81.68岁。 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度为3357元;2009年度为3038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为19109元;2009年为17175元。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篇_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篇_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版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篇_2016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解读

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怎么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旧伤复发、工伤康复、职业康复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那么,工伤职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包括哪些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15元、境外每人每天20元。无住院发票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异地就医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级(火车硬席、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异地就医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为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定额补助。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咋算?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鉴定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丧葬补助金等咋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老工伤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呢?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篇_工伤保险待遇与赔偿项目一览表(精华)

工伤保险待遇与赔偿项目一览表 摘要: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14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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