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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业保险

时间:2018-01-16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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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一篇_什么是失业保险?保险保障

失业保险是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发生困难时,由政府

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

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失业后,

可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申请领取政府的失业救济金。 “什么是失业保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二篇_失业保险

你了解失业保险吗?

2017-01-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一期我们首先介绍的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资金来源和待遇项目安排,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相关政策还有这些:

《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

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执行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7个项目。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三篇_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 【金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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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导读】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的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欢迎浏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什么是失业保险】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四篇_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

1.失业保险定义

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特点

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

(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

(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

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

1.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二是有劳动能力,能胜任某些工作。即便在法定年龄之内但没有劳动能力,如长期病人,也不能成为失业者。三是愿意工作,比如,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如果不愿工作,自愿失业,那也不是失业者;如果另有角色,如学生、服役服刑人员,也不是失业者。失业从个人角度来看是一种现实状态,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

2.失业率概念

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用公示表示为:

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X100%

三、失业的类型

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当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和“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马克思主义将失业划分为各种“相对过剩人口”,即流动的过剩人口、潜在的过剩人口和停滞的过剩人口。新古典主义则

把失业划分为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利用摩擦性失业解释短期失业,利用结构性失业解释长期持久性失业。同时,把失业者划分为自愿失业者和非自愿失业者。凯恩斯主义在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方面同新古典主义是一致的,但是更强调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与其他失业种类相比,摩擦性失业在理论上不是因为劳动力过剩、工作岗位稀缺造成的,在总量上劳动力供求是平衡的,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也能匹配,只是因为信息不灵,求人单位与求单位的人擦肩而过。摩擦性失业的例子很多,如新生劳动力不知上哪里去找工作,工人转换工作时可能会暂时没有工作等。治理摩擦性失业,可以从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人手,如增加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联网等。

2.结构性失业【什么是失业保险】

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急剧变动,原有劳动力结构不能或来不及进行相应调整而产生的失业。这种失业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适应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所以称为结构性失业。此时,劳动力的供求在总量上可能是平衡的,但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已经不能匹配。这就会出现一方面有人无工作,另一方面又有工作无人做的情况。例如,中国最近几十年第三产业崛起,新兴高科技开发服务行业亟需大量新型人才,第二产业或升级换代缩小规模,或地区转移,城市老职工大量下岗失业,提前退休,这就是结构性失业的例子。调整教学课程和就业培训是治理结构性失业的有效办法。

3.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是指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危机而导致的失业。市场经济至今不能打破其危机——萧条——复苏——高涨——危机的宿命,在经济高涨时就业率升高,但在爆发危机时,企业连锁反应,大量倒闭,导致短时间内产生巨大失业人群。治理周期性失业通常依靠国家干预,应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通过刺激经济增长,达到降低失业率的目的。

4.季节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是指某些行业受气候条件、季节轮换、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较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员工失业。比如,中国北方建筑业,一到冬季就要减员,交通客运一年一度的春节前后有大量客源,水果采摘往往集中在秋季,一时急需大量劳力,用过以后又待来年等。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自然气候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会越来越小。

5.技术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是指由于使用新机器、新设备和新材料,出现机器排挤工人,或由于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导致劳动力过剩而失业。技术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有共同之处,持续性的技术进步就会导致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发生变化。

四、失业保险的意义

1.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者在失业时也是人生重大挫折,失业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资收入,但失业保险金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使失业者免去了一落千丈的恐惧,同时也避免了一定的社会震荡。

2.失业保险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失业津贴水平一般高于最低社会保障金,这种设计是为了让失业者在最低生活以外还可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寻找合适的工作,不至于为了生存而匆忙转业,从事于自己的专项劳动能力不符的工作。

3.失业保险制度造就了剩余劳动力的“水库”,有利于劳动力重新配置

当经济不景气劳动力过剩时,将剩余劳动力引入劳动力水库,当经济复苏,劳动力水库再向市场供给劳动力。各类用人单位也可以利用“劳动力水库”来调整自己的劳动力结构。这样失业保险就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当然,“劳动力水库”大小必须合适,也就是说失业率要“合理”。

4.失业保险有反经济景气消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保持市场消费稳定

经济景气时,就业率高,上缴的失业保险费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强制储蓄,抑止消费;但经济不景气时,失业增多,但由于有失业金发放,消费水平不至于波动太大。

五、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1.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

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各有特色。总体上来看,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1)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一般需要缴费,一旦失业发生,个人即可以兑现失业保险。

(2)失业救助制度。失业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或雇主为雇员承担失业风险的制度,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失业发生,政府或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根据各种规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解雇费,或根据失业者申请,经过家计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者给予失业救助。实行失业救助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3)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在一些国家并存,各司其职,互相补充。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比如,在英国,失业救助用于那些虽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还不够参保时间的人,或者用于那些虽然参加失业保险但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金的人。失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长期失业者,这项制度在英国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扮演过重要角色。

2.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根据其是否强制性要求雇员参加保险,可以将失业保险制度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这种失业保险制度下,凡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雇主、雇员都被强制性地规定参加保险,其理由是互助共济。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什么是失业保险】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这种失业保险制度下,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往往由政府支持的工会举办,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北欧,如丹麦、瑞典和芬兰等。法国于1905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有许多环节组成,环环相扣自成体系,以达到失业保险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覆盖范围

任何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都有其覆盖范围,失业保险也是如此。失业保险组织者如政府或工会,首先要规定本保险覆盖哪些人群,然后才能对这些人群进行保险管理,如收取保险费,然后对覆盖范围的人员承担责任。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一个不断扩大到过程,最初是那些职业最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以后逐渐扩大到部分行业雇员,再扩大到所有企业雇员,然后再扩大到教师和公务员等。每个国家失业保险的范围大同小异。“小异”是常有的,如对于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是否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国失业保险的规定是不同的。1988年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要求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工资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低于50%。

二、资金筹集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具体到一个国家,失业保险资金来源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如德国、英国、日本等),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有些国家(如意大利)政府和雇主共同负担,个人不缴费;有些国家(如法国)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政府单独负担,这主要是那些实行失业救济模式的国家;还有雇主单独负担的,如印度尼西亚。失业保险费一般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如在中国雇主的缴费率是2%,雇员缴费率是1%。

三、资格条件

失业保险支付对象是“合格失业者”,即领取失业津贴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各国失业津贴支付一般会要求以下条件:

(1)非自愿失业。如果自己不想工作自动离职,就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2)非本人过错被解雇。解雇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市场或企业的原因,如果因为个人品行不端,或参与非法罢工或反政府游行等被解雇,就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3)参加了保险并满足最低缴费时限。没有参加保险或者参加了保险但还没有交够最低保费,也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4)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有的国家要求失业者每隔一段时间要重新声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

(5)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就不是失业保险所能关照的,应该由社会救助机构进行救助。即使有劳动能力如果不到劳动年龄或过了退休年龄,也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6)有就业愿望。就业愿望如何表现,一般认为如果能积极寻找工作,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接受劳动就业部门介绍的“合适工作”,就表明有就业愿望。关于“合适工作”,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是“合适工作”:距新工作单位太远;工作条件或工资报酬大不如失业前的工作;与失业者的能力专长不符;所介绍的工作是劳资纠纷空缺出来的,接受这份工作会产生人际矛盾。究竟什么是“合适工作”,失业者与劳动就业部门往往会有分歧,这就需要有一个类似“陪审团”的独立机构来裁定。

(7)有过工作经历。这一条规定使得许多找不到工作的中学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不能成为“合格失业者”,尽管他们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就业愿望。

(8)停止失业金支付的情况。失业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会停止失业金支付:骗取保险、重新就业、参军入伍、被判入监、移居境外、办理退休。还有,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得到了国家立法规定的别的收入补助,而且这种补助数额超过了失业津贴的数额时。

四、等待期

失业保险等待期是指合格失业者失业登记后并不能马上获得失业津贴,而是需要等待7-10天才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实际上各国等待期长短不一:瑞士2天,英国3天,芬兰5天,澳大利亚7天,加拿大14天,加纳30天等,等待期设置的理由是:等待期较短,一般不会影响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便于核实减少骗保可能;可以免去许多小额支付,节省管理成本,因为有许多失业者可能不到三天又重新找到工作。当然,有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设等待期,如丹麦、德国、中国等,失业时间及津贴从登记之日开始算起。

五、支付水平

衡量失业津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指标是“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即失业金相当于失业前本人工资的百分此。从原则上说,失业保障金应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于失业前本人工资。失业金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理由是保护失业者的人力资本投资,使失业者除了生活以外还有资金承担寻找工作的成本,免于生活所迫接受不合适

的工作。失业金也不能太高,太高有可能使失业者落入“失业陷阱”,即鼓励了失业者延长失业时问,鼓励在业雇员失业,使他们不珍惜手中的饭碗,同时又导致失业保险征缴率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国际劳工组织在1988年召开的第75届劳工大会发布报告,建议失业金数额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50%。有的国家在支付失业津贴时还要考虑失业者家庭生活情况,如果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要赡养的老人,失业津贴会酌情增加。

六、支付办法

失业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各国差异很大。有的国家按照“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照“最低生话保障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国家为了突出平等,凡失业者不论其失业前工资水平高低,都支付同样的数额;有的国家为了突出效率,鼓励员工及早参加失业保险,将失业保险金的高低与缴费时间(或工龄)长短挂钩,缴费时间(或工龄)越长,保障金占工资基数的比例就越高。

七、支付期限(给付期)

失业保险的支付是有期限的,如果无限期地支付下去,那就一定会打击失业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出许多懒汉。因此失业制度设计都给支付加上期限。支付期短了也不行,一是有损于失业者的正当权益,二是时限太短失业者没等找到合适工作保险就中断了,不利于保护劳动力资源。国际劳工组织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第44号)规定:支付期应为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少于78个工作日。实际上,失业支付期各国长短不一,有两个月的,也有两年的。

有的国家将失业保险制度支付期限与个人缴费年限(或工龄)结合起来,缴费年限越长,失业后获得支付的期限就越长;有的国家将支付期限与经济景气度结合起来,景气度高支付期限就短,景气度低支付期限就长。

第三节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最好的失业预防是不让失业发生,最好的失业补救是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通过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让失业保险失去意义——这当然是理想主义者的理想,因为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失业保险是必要的。但是,通过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潜在失业者和失业者的紧张,并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做出努力,让失业能不发生就不发生,不幸发生了那就让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或有其他补救措施。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构成就业保障制度。

一、失业预防

失业预防的措施主要有两种:

1.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能让员工不断更新知识,不断调整和增进他们适应社会、适应市场的素质,否则很容易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变化,遭信任排挤从而被淘汰;企业如果不重视职业培训,企业也可能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缩小市场份额,进而导致削减员工。

2.企业解雇的约束

为了减少失业,政府通过界定劳动者的就业权,防治企业随意解雇工人,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劳动法,约束企业的解雇行为。例如,规定解雇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事先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工人代表或被解雇者本人,必须征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人代表的同意,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解雇费等。企业解雇约束分“单项解雇约束”和“集体解雇约束”。单项解雇即解雇个别员工,集体解雇即同时解雇多人。法规对集体解雇的约束高于单项解雇的约束。除了有关劳动法规,劳资协议对雇主解雇也有约束。劳资协议是工会对雇主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加具

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五篇_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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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六篇_什么是失业保险 被迫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 - 【金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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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导读】: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什么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底,陈某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即为陈某办理了离职相关手续,但在陈某是否享受失业金的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陈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公司主张陈某系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而陈某则表示正是因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才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离职后无法获得失业金,公司应当赔偿。法院在对陈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时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全总法律部对此案进行了解析。

法律贴士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陈某因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应当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对陈某进行赔偿。

特别提醒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属于“被迫”辞职,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终判令公司赔偿其相应的失业金。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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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七篇_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2011-07-13 16:12:42

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一、申领条件

•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什么是失业保险】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申领手续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手续

1.单位为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后的次月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职工代办审核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3.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等情况,确需失业人员本人前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的,失业人员可直接前往失业待遇发放机构一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单位失踪、注销等情况证明;

(3)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

1.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什么是失业保险 第八篇_2016失业保险年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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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 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1、 加强协调,建立扩面联动机制。

为拓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我所分别从县工商局、县统计局提取了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信息资料。归类排查,建立了应参保单位台帐、切实掌握了我县各类型单位详实资料,并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台帐。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与工商、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工商、地税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行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内部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宣讲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了解企事业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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