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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时间:2018-01-10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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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一篇_2016年福建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6福建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福建省统计数据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相关数据,现将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传发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27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93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352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961元/年;

二、福建省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3275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13793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327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137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3275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13793元×5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352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96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352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96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35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96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352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96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二篇_2013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3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 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67.2元/年(死亡、伤残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59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年(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4979元/年;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五)建筑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2335元/年 36690元/年 38588元/年 67753元/年 42705元/年 44947元/年 54305元/年 30874元/年 68856元/年 111047元/年 50825元/年 38680元/年 57208元/年 37974元/年 34547元/年 53507元/年 59094元/年 48367元/年 55477元/年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三篇_12福建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最新)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闽交警网传〔2014〕173号

关于传发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交(巡)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相关数据,现将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穿发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92.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年;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9328元/年;

1、丧葬费:24664元;

2、误工费:城镇135.1元,农村88.7元;

3、护理费:城镇135.1元,农村88.7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不跨市);50元(跨市)。

5、营养费:未确定。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4年6月10日

附件:【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32391元/年

(二)采矿业38383元/年

(三)制造业42662元/年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1839元/年

(五)建筑业44814元/年

(六)批发和零售业46827元/年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7427元/年

(八)住宿和餐饮业33660元/年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75204元/年

(十)金融业119375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53426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172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4811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998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512元/年

(十六)教育57399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672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118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818元/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1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3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闽统〔2014〕34号),现将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全省(含厦门) 49328元(月人均4111元)

全省(不含厦门) 47638元(月人均3970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全省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福州 53333元(月人均4444元)

厦门 55864元(月人均4655元)

宁德 47020元(月人均3918元)

莆田 43963元(月人均3664元)

泉州 44895元(月人均3741元)

漳州 46610元(月人均3884元)

龙岩 45845元(月人均3820元)

三明 46552元(月人均3879元)

南平 44003元(月人均3667元)

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由省、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正式向社会公布,以上数据仅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使用。

2012年度数据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1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2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闽统【2013】33号),现将2012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全省(含厦门)44979元(月人均3748元)

全省(不含厦门)43232元(月人均3603元)

福州:48089元(4007元/月)

厦门:52526元(4377元/月)

莆田:40056元(3338元/月)

三明:41941元(3495元/月)

泉州:41117元(3426元/月)

漳州:42137元(3511元/月)

南平:39822元(3319元/月)

龙岩:41168元(3431元/月)

宁德:43504元(3625元/月)

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由省、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正式向社会公布,以上数据仅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使用。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四篇_福建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福建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下发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3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67.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59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4979元/年;

丧葬费:22489元;

误工费:城镇123.2元/天,农村88.5元/天

护理费:城镇123.2元/天,农村88.5元/天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2335元/年

(二)采矿业 36690元/年

(三)制造业 38588元/年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753元/年

(五)建筑业 42705元/年

(六)批发和零售业 44947元/年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4305元/年

(八)住宿和餐饮业 30874元/年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68856元/年

(十)金融业 111047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50825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680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7208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97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4547元/年 (十六)教育 53507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9094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367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5477元/年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五篇_2016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1、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9元。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目前暂为(52119÷365)×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100元)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 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元× 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元× 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元× 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元× 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元× 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元× 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元× 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元× 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元× 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 20年=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元× 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元× 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元× 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元× 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元× 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元× 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元× 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元× 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12×6月 = 26059.50元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六篇_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闽交警网传[2011]138号

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26.8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98.33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元/年;

四、各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2923元/年

采矿业 29399元/年

制造业 26383元/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335元/年

建筑业 30344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1046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1552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33155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22175元/年

金融业 84307元/年

房地产业 36990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59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2553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73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346元/年

教育 413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2629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812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3077元/年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七篇_山东省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6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85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八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第2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

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第3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第4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号。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琼;联系电话:********。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6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6)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6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是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第5篇:交通事故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状范本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法定代表人:潘;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陆;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6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6)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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