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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8-01-09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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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_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许多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发展最迅速的一个税种。纳税人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被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相应逐年大幅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造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调节力度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的混乱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较好地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又能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虽经几次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若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根本性改革完善,将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税制改进

Abstract: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 taxable income tax levied to the personal (namely the natural),is the most important categories of taxes in many countries,and one of the mos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The more taxplayers have in social economic,the widely it influenced.Individual income tax as a direct taxation, the tax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increase in revenue and stability and economic growth have very important role. National regulation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levers of citizen income.Therefore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function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With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further,residents’ income increased substantially,our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greatly increased accordingly.However,because our country actual situation has a bigger difference,caused current income tax lost seriously and adjustment dynamics is far from enough.Investigates itsreason mainly i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tself is not perfect and personal income tax by means of fatigue.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the system of chaos in China will be affect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y.Better to impose individual income tax can not only promote the market economic prosperty,and can ensure social fairness and stability.By several reform although,there are still some need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place.If no radical reform consummates,it will seriously affect the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Keyword: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Tax Equity Reform

前 言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我国于1980年开征,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是重要且广泛的税源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近两年对个税起征点的两次调整,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空前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刚刚成长起来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路径,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因此,改善和完善我过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是必不可缺的。

本文通过调查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1.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具体氛围三类: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成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许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非常高;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效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调节经济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和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我国现行个税的作用细讲主要为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根据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目前我国共确定11项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另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相继展开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大规模税法

改革。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比较一致的:在世界范围内扭转了所得税率多年来不断增高的趋势。国外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充分发挥其对自然人可支配收入的调节功能,在对高收入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保护。我国目前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政府与市场都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在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难题,既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也不能指望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局部微调的办法加以解决。总而言之,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美国个人税收法【现行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申报身份的划分,不同申报身份的纳税人在税法上的地位不同,这既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也符合按能课税原则。在美国税法上,“全部所得都是应税的”,因此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规定非常概括,但美国的税收优惠制度以纳税人为中心,优惠因人而异。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累进税率。虽然表面上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比美国高,但中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美国低,而美国弱势力群体的实际相对税率比中国弱势群体实际相对税率低。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这种制度因其内在的激励因素而易为纳税人接受。

通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重,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每一项所得制定征收标准,分别扣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按不同来源所得分别课征,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人、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且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自然人少缴税,所得来源少且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从而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原则。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分类税制模式,出现了有多种收入的人因为采用较低税率而出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很小的情况。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而且会出现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可见,

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国地大人口多,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实际生活支出等方面差别很大,而费用扣除标准采取的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一刀切” 的方法扣除费用标准。在经济落后、收入少、费用开支比较低的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大于实际开支额,而经济发达、实际费用开支比较高的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小于实际开支额。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再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无视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统一扣除相同的费用,无法体现“量能赋税”的原则。另外,我国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的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的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率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从个人年收入在19200至25200元之间开始征5%的税,到最后一档,年收入在120万元以上按45%征税,起止档相差超过60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而在美国年收入4000至28000美元按15%征税,27万美元以上即按最高税率征收,高低档位间相差不到10倍。通过我国和美国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征税起止距离过大,存在不公平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大大削弱。另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是做到了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但其本身存在着缺陷,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四)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

1. 税收征管制度混乱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它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代扣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代扣代缴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很不公平。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资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监督效率很难提高。其次是个人收入隐性化,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

现行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_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状小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状小悟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发展

我国在民国时期开始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建立。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过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程度也较低。当我们的国家发展迅猛,且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明显发展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就开始变化,增加征收比率,并且较大力度调节两级分化。

由此看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一种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种用来调节二次分配,且调节人民收入两级分化的重要工具。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没有达到理想水平。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个人收入难以监控。这主要体现在对工资薪金外的个人收入方面。其次,因为有关部门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第三,我国存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如果征收不公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同时,也会扩大贫富差距,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现行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不科学

(1)违背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初衷。现行税制下,首先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不考虑不同的纳税人间的家庭负担轻重和家庭支出不同等的情况,这样就造成了收入单一的阶层缴税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少。使得征税不公的现象更加明显。其次,对不同项目的应税收入所得按月、次分项扣除和分类征收,使得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产生。

(2)逃漏避税漏洞较多。当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0%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来源较单一且时间固定,征管简单是原因之一。相比较而言,高收入阶层,如私营企业主、中介从业人员、演艺明星等,收入来源渠道多,但隐蔽性强,使得征收起来比较困难。在征管过程中存在各种复杂情况,有些所得界定界限相对模糊,导致纳税人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转移,避重就轻。现阶段个人收入不透明也是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就无从判定,对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无法做出区分,也就无法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

2.税制设计有待完善

(1)税率复杂,结构设计不合理。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结构。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该税率结构设计非常繁琐、复杂,不利于没有专业素质、纳税意识也淡薄的纳税人所熟悉和掌握,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宣传以及控制各种税源的工作量,影响征收效率。

(2)费用扣除设计存在缺陷。在税收理论中,个人所得税除税收优惠项目不予课税外,还要对个人取得所得的一些费用进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和特别费用扣除三个方面,以体现对净所得课税这一基本原则。在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固定扣除方式主要是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这种做法的关键就在于现行个税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具体家庭负担的轻重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买负担等因素。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问题,为了缓解这种社会分配不公,有效的组织财政收入以及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力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在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得我国个税征收更接近大多数国家。

1.完善征管

加强我国个税征管离不开网络信息化,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可以构建个人收入监控网络,通过工商,银行,劳动,司法等部门之间的配合依法构建拓宽个税征管范围。各个组织机构积极配合做好基础工作,以此来加快个税征管的进展。

2.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体现了公平理念。

但是,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要从设想变成现实,还需要解决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税务部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个人隐性收入以及家庭成员收入,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尚不够透明。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实行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四、结论【现行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需要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所得税体系,以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现行个人所得税 第三篇_最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最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下面两个表格分别是: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及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调整前9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现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zgyewu税率资讯网

数 提供)

1 不超过1,500元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现行个人所得税 第四篇_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分析

目 录

一、摘要 .................................................................................................... 2

二、引言 .................................................................................................... 2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 3

(一) 中国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与历史沿革 ............................ 3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 3

(三) 中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级距的比较 ........ 5

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 ................................................ 5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 .................................................... 7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改革方向 .......................................... 9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 9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 9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 9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 9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摘要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体制,并通过对当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我国个税体制与英美两国进行对比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总结出我国未来进行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具体目标,我相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临界值0. 4, 而贫富差距现象严重是阻碍建设和谐社会的瓶颈,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途径, 就是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让其充分实现劫富济贫的功能,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从体系设置方面和税收征管方面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税收体系, 加强监管。个人所得税是新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尽管其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仍然偏小,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作用发挥仍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也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依然偏小,2008 年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87%,2009 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4%,与西方国家高达40%的比重相比,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日渐升高。文章从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和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结合税制改革的目标定位,明确妥善处理关系,试图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与历史沿革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目前已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今天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发挥着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二是收入调节、减少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法与其他税法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征。一是其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因此牵涉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二是税源复杂、纳税主体分散,对于税收监管水平和社会纳税意识要求比较高;三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的收入进行调控,调控作用直接,因此对税法制订合理性和执行效果比较敏感。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00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的一次重要修订发生在2011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征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优惠办法。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累进税率体现公平,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以实现普遍纳税。3、采用定额和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 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3500

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费用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

一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是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另外我国的财产税调节不力,还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另外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收入隐蔽,纳税人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公民收入又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

三是个人所得税在社会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收入差距水平已经达到相当大高的程度。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5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0.48。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财税视角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

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出现逆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 目前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节的对象,却成为了征税的主体。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是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四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起征点为35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3500元的起征点显然偏低,起征点偏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人民生活,还会弱化个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因素,表面上实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不同,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了税收不平衡。与美国相比,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状况,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再退税。

(三)中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级距的比较

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分析比较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

因为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11年设定,我们采用历史数据对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进行评估。在英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比较高,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大部分纳税人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以后,还有较高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源广泛可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均收入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比较落后,收入分配差异大,一小部分地区和人口收入水平很高,而绝大部分人口生活水平很低,导致人均收入较低,大多数人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所剩无几,应纳税所得额很小。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不同:

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不同导致级距数目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所得税模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但是这种

现行个人所得税 第五篇_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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