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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

时间:2017-12-25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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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 第一篇_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将正式展开,网贷平台将从此开启健康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

对于这部代表着P2P网贷监管细则性文件的《办法》,由于其内容的严谨以及严苛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细则。在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媒体人士看来,认为《办法》将会导致九成以上的P2P网贷面临业务整顿。当然,也有人乐观看待此事,表示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以及“无序发展”将会从此彻底休矣,网贷行业良好的生态圈也将由此正式成型!

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讨八个月后,2016年8月24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至此,按理说,P2P网贷监管的“规矩”全有了,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的成其“方圆”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范围的争议却才刚刚开始。

目前让人们争议颇多的问题几乎都停留在了《办法》的一些细节性内容制定是否合理上。分析师认为,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安心贷分析师同时表示,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办法》都涉及到了哪些令行业内“抢眼球”的关键内容呢?笔者为您全程解读。 系统来看,《办法》共分为8章47条,内容主旨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现在我们以大家关注最多,争议频繁的“焦点”部分来谈:

明确“13项禁止行为” 不得“债权转让”莫误读

《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列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的“13项禁止行为”,也称“13条监管红线”。被认定为确立了P2P网贷平台运营的专注性。

内容具体规定为,不得:1、自融;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资金池);

3、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虚构、夸大,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股权众筹。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如上“13项禁止行为”中,最容易被误读的一项系“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在一些人看来,看到不得“债权转让”的字眼,第一反应就是今后P2P网贷平台不允许有债权转让业务了!因为此前确实是这么被否定的。《办法》是不是也是这样呢?

再看仔细一点,实际上,在《办法》为债权转让设定的范围中,来自P2P网贷平台普通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被“封杀”在列。这无不让大家立马舒口气。看来,监管在债权转让上并未“一刀切”,而是分门别类的,就事论事的,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否则,P2P网贷模式的“灵活

性”这一大优势就要彻底被泯灭掉了。

贷款限额监管为P2P网贷使出的最强“杀威棒”?

《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其中,规定了网贷平台允许的借款人贷款限额。

具体要求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这条规定,业内称其为80%以上抵押类业务都要因此暂停,这也正是一些业界人士认为的网贷“寒冬论”的最大发酵点。

然而,在专业人士看来,监管为何要对P2P网贷使出这么一记“杀威棒”,关键因素不在于要杀P2P网贷的“威”,而是在于防备信贷集中风险事件频发。也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规范开展互联网金融时,特别强调的“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那样。同时,用分析师曾表述过的一句话来解说即是,根据国家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来看,一旦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身份存在,毫无疑问,承担投资风险的很大责任落到投资者自己身上,而《办法》的这一规定,实则也是在为投资人降低投资风险考虑。

银行存管是“银行直存” 都看明白了吗?【银监会p2p监管】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这是关键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和忽悠的一条。

根据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这将意味监管对资金联合存管模式不认可。在业界人士看来,意见稿若实施就等于对第三方联合存管“判死刑”。

据悉,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

管和联合存管。

其中,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

而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由此来看,在网贷平台和银行存管的界定上,今后这类模式都不行了。

不是ICP备案 而是最大拦路虎“ICP许可证”

《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而在银监会近日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贷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两千多家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中,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获得ICP许可证的平台只有34家。【银监会p2p监管】

这对P2P网贷全行业的平台来说,“ICP许可证”这条拦路虎不拿下,不管你平台运营实力有多强,谁也甭想踏上通往P2P网贷的这条林荫道。作为网贷平台,如不在这上面下点功夫并拿出诚意来,等待的命运恐怕只有,要么中途折返,要么原地被“吃掉”。

网贷行业在野蛮发展过程当中制造了一片混乱,迫使国务院于2016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秩序进行规范。此前,虽然《指导意见》中将网贷认定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类型,但并未有详细的标准,随时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因此,《方法》出台,最核心的问题便是解决了P2P网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银监会p2p监管 第二篇_旺财谷解读银监会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

旺财谷解读银监会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

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与会人士透漏,《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职能分工方面,该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牵头制定,各省级政府实施监管。

发布会现场,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前向各地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第三方评估。据了解,在汇集300余条意见的基础上出台这份文件。

李均锋介绍了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三点区别:

区别1:正式发布稿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

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

区别2: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

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

1.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2.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 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3.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4.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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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区别3:自律管理体制上,

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成立了“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

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

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暂行办法》核心要点梳理:

1.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2.网贷定位还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3.对出借人没额度限制

4.对风险准备金还是没仔细讨论

5.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

6.自动投标模式还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资人授权

7.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就行

8.过渡期十二个月

9.投资人保护的制度会逐步出台

10.地方金融办备案可能在专项整治之后

附13条监管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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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监会p2p监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新旧监管红线内容对比图

银监会p2p监管 第三篇_一点通对最新P2P监管细则十大看点:不再保本保息

最新P2P监管细则十大看点:不再保本保息

摘要:一点通根据《意见稿》全文、主要内容说明以及有关问题解答三个文件整理出几大看点。 昨日(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点通根据《办法》全文、主要内容说明以及有关问题解答三个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出几大看点,供大家参阅。 看点一,网贷行业多部门协调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具体监管职能

《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

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2.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3.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4.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看点二,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制:事后备案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看点三,业务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具体如下: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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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看点四,明确信息中介性质、允许第三方担保

《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 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看点五,网贷平台需实时披露逾期率、坏账率

《办法》要求网贷平台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网贷平台需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

《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看点六,要求披露审计报告和网站信息安全测评认证结果

《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看点七,P2P监管细则设有18个月过渡期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贷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看点八,出借人需自行承担本息损失

《办法》要求参与网贷的出借人,应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在出借人应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提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看点九,网贷平台不得线下销售P2P产品、线下获客

《办法》第十六条[线下业务]中明确,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看点十,P2P平台十大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监会p2p监管 第四篇_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部监管P2P行业

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部监管P2P行业

1月20日下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包括22个行政职能机构及1个事业单位。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但不改变编制。

具体部门及监管业务调整为:第一,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二,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

据记者了解,在具体处室变化上,统计部及政策研究局下的宏微观审慎政策处将划归审慎规制局;原分布在银监会各部门的现场检查处则抽出来,整合划归至现场检查局;普惠金融工作部涉及面众多,包括原银监会二部的小企业办、合作部的农村金融服务监管处、融资性担保部及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协会、网贷监管(指P2P)等。

第三,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外,据记者还了解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将被划归到非银部进行监管。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争取在1月25日前完成职能机构与人员的划断,进入试运行阶段。目前先定机构职能,局级干部调整暂不进行。比如,有的部被拆为两个部门,则该部门主任先兼管两个部门,等新机制正式运行后再调整该部门主任的职位。据其透露,现在是新老机制混合运行,保证“内部无缝隙对接”,3月1日将正式运行新机制。

“这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银监会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种调整强化了监管主业。比如,信托资产规模近13万亿,仅次于银行业总资产,单划一个部门出来监管有其必要。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据其介绍,银监会只对“三个半”部门负主体责任,即政策性银行、五大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其它的主体职责全部交到地方银监局,由其进行监管。同时,银监会只保留三项准入权力:新机构的出生(只批筹建不批开业),机构的重组改革、机构的破产重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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