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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令细则

时间:2017-12-18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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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令细则 第一篇_“限购令”文档

深圳突发汽车“限购令” 政府曾多次表态不会限 深圳市政府12月29日17时40分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抛出“限购令”,同时公布“限外”方案。 “限购”

发布会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陈惠港宣布了“限购令”。

12月29日18时起,在深圳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暂定每年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适时调整,其中“50%摇号,50%竞拍”。电动小汽车也在限购之列。每年10万个小汽车增量指标中,2万个针对电动小汽车。

自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同时,自29日18时起,深圳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此前已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的小汽车不受暂停限制。 “限外”

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还在发布会上公布了“限外”方案。

12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车外,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港澳号牌车辆不受该限行措施限制。

徐炜表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为政策缓冲期,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只做警告处理。缓冲期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分析

限购是否治标不治本

昨天下午深圳市突然宣布开始实施汽车限购措施,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深圳成为全国第8个汽车限购的城市。

对于此次突然抛出“限购令”的原因,深圳市政府的解释是:深圳机动车增速迅猛,截至2014年12月20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按照现有态势,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因此,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是现阶段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

“北京的城市道路是世界上最宽的,北京的汽车也不是世界上最多的,但为什么北京是世界最堵的?问题绝不在于道路建设和机动车数量。”南开大学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环境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冯银厂说,道路拥堵只是表象,背后是城市规划和社会资源分布的综合性问题。

上海市委研究室经济处处长张国华认为,现在我们城市的情况是医住分离、职住分离、学住分离,导致小汽车的使用需求很难控制。因此要促进城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和产业、居住、配套的均衡化,这才是治本之策。

深圳限购令细则 第二篇_深圳市2010年房产限购令

《深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深府办„2010‟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年度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决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造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年度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抑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深圳限购令细则】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开、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

房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划与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年度城市更新项目。

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涉及的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六)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资金及相关实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年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运行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给,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年度各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分配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建设和分配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安排供应资金。

(十一)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和储备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并严格管理。对于“关停并转”或未按规定擅自租、售已建产业配套住房的企业,政府收回其相关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个人,再行购置商品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深圳限购令细则】

擅自转让的,政府直接回购该保障性住房,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秩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6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套数认定的政策标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资进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号),对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陪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市监察部门加强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市发展改革、统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金融、财税、房屋租赁等部门在继续完善各自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在市住房和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建立服务于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平台,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地产金融与税收以及其他与住房和房地产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1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补交社保也不能买房 深圳两成购房者取消交易

2011-03-11

南方都市报

自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限购令”细则,明确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后,多家中介和开发商都反映成交量受影响,有中介估算两成以上买家取消交易。

“60%买家是补社保的”

3月2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出通知,规定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才能过户。也就是说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

然而,在去年4月17日“限贷令”、9月30日“限购令”的层层加码下,非深户籍且无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的“三无人员”不能获得贷款,也不能购房,于是不少人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临时补交社保,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此方式已成为深圳楼市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目前在走交易流程的单中,大概60%的是补社保的。”美联物业按揭部总监王青说,世华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肖小平在其近日的微博上发表说:“从世华数据知道,深圳外地户籍购房者约占60%,其中几乎没有人提供过超过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一般都是一两年。”

有中介称2成人取消交易

“这也就是说,如果深圳学北京,那么这60%的人都会受到巨大影响。成交量的下降,没准会超过60%.”肖小平说。“我们现在每天忙着跟客户说明情况,建议他们换成有在深社保关系的人来买。”宝安某楼盘销售经理说,他反映“限购令”以来,经手的客户有一半以上是用了他人名义买房,即便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也还在想方设法买,而现在补社保也没用了,开始有诚意客户退缩。

“粗略统计已有20%左右的人因此要取消交易,不过有些定金交得多的考虑到违约成本,还会观望。”王青说。目前深圳代理在售50多个楼盘的世联地产,其市场研究部总监王海斌估计因此造成实际成交量减少两三成。世华地产按揭部总监阎巧指出:“关键是现在银行房贷政策已跟规土委新政同步,即已不认补交社保的记录,需要确认贷款人可以过户才放款,这样有些实在没办法的就只能弃定违约了。”

被中介诱导? 深圳买家虚构社保被索66万违约金

【深圳限购令细则】

市民买房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资格,尽量不要虚构社保等资料。对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

深圳限购令细则 第三篇_深圳市2011年最新购房政策

目 录

一、新国十一条文件……………………………………….…….第2页

二、2010年新国10号文件……………………………………….第2页

三、新国十条升级版—新五条“双限”规定…………………第3页

四、深府办82号文件—限购令……………………………… 第3页

五、限购令解读以及购房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4页【深圳限购令细则】

六、央行宣布自10月20日起加息25个基点……………… 第4页

七、央行12月26日起加息基准利率上调25个基点……… 第5页

八、新国八条(剑指楼市)…………………………………… 第7页

九2011年2-月8日央行首次加息…………………………… 第8页

十2011年2-月8日央行首次加息…………………………… 第8页

十一、契税优惠政策…………………………………………… 第9页

十二、深圳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价格标准通告………第11页

一、 国十一条政策

新国十一条

1、调整供应化结构,抑制投机化需求,提高改善性住房需求

2、差别化信贷政策,控制信贷风险

3.严格开发项目资金本金要求

4.地方政府明确中央调控责任

5.防止境外“热钱”冲击中国房地产市场

二、国务院关于坚 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 〔2010〕10号

1.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2.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三、 新国十条升级版—新五条“双限”规定

1. 暂停第三套住房贷款

2. .第一套住房首付提高至30%

3. 各银行严格执行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

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4.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

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深府办82号文件

深圳出台限购令,户籍市民限购两套房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1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深府办〔2010〕82号文件。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五、限购令解读以及购房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2010年10月1日凌晨,深圳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文件)即住宅购房限购令,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限购令的解读

1. 从10月1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限购令规定;

2.根据限购令内容,“家庭”的范围定义为 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家庭成员全部为深圳户籍或者家庭成员中部分为深圳户籍部分为非深圳户籍的均可购买两套住房(登记在深户或非深户家庭成员名下均可);

4. 家庭持有住房数量以国土资源登记的数量为准,

5. 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物业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6. 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提交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7.允许卖掉现有住房后在政策标准内新购住房

(二)购买住宅时购房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已婚人士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户口薄复印件交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境外人士提供经香港律师楼或大使馆见证的婚姻证明及家庭成员证明。

(4)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

(5)税费减免申请表

(6)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表一)

(7)如是非深户居民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保清单原件

2、未婚人士需要提供的资料

年满18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男22)的居民应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境外人士的未婚证明须做见证。

深圳限购令细则 第四篇_浅析《限购令》对房价控制的作用

浅析《限购令》对房价控制的作用

摘要:“限购令”的出台体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北京首先推出《限购令》,随之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本文对政府出台的《限购令》在房价调控方面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前要分析。

关键词:限购令房价控制政府调控

“限购令”的出台被认为是体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北京是第一批实行这个规定的,对限购令政策的推广力度也是极其大的,根据限购令,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随之限购令在各地出台,《限购令》实施以来,对房价的影响却是众说纷纭,各有不同的说法。《限购令》标志着楼市新政进入了数量调节阶段。那么《限购令》对房价控制能起到哪些作用呢?笔者在对《限购令》实施以来的楼市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做了浅要探析。

一、《限购令》在各地不同的规定

在政府抑制房价大力度政策下, “北京限购令”在全国得以推广,随之而来的是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

北京“限购令”:在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之后,又于2011年2月1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限购政策,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对持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的购房人,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广州“限购令”: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限购一套新房,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5成,三套房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成都“限购令”: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深圳限购令细则 第五篇_2016深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深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深圳市工商管理局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

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买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深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深圳 市 南山 区 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用房屋时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该出租房的租金为每月 人民 币 仟 佰元整,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

房屋押金 人民 币 万 仟 佰元整。押金属乙方所有,如乙方违约或致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约期满结算后余额退回给乙方(不记息)。

第四条:交租方式为每月一次,即 人民 币 仟 佰元整。每次交纳房租为当月 日

前。乙方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部分*1%/天)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1、租赁期间,每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电视管理费及卫生

费等均为乙方负责。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5 天的。

2、租赁期满,乙方须按时将房屋原状归还甲方。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一个月提

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续租周期默认为一年,月租金依市场行情另行商议,其他合约内容不变。续租以下一租赁周期的第一月租金支付、确认为生效。

3、租赁期满或终止,乙方须迅速搬走全部属于乙方的家俬以办理结清手续。若终止满

三天,乙方家俬仍未搬走,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迁出时,必须将所有钥匙、1

卡证等如数交还给甲方。

4、租期未满,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在租期未满时解除合同,

当事人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六条:乙方租赁房屋只能作住宅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

第七条:乙方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特区有关系列规定,严格遵守

社会公德。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室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毁损,应负责修茸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第七条: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或上级部门征用房屋或土地等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

成乙方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所列及未列各项费用,均不含税,也不能提供租金等相关费用发票。如有相关

税费发生,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若乙方违反合同所约束的条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签字(名)之日起生效

用,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室内主要附属设施、表底及其他:

1、电器:空调*2、冰箱、彩电、洗衣机、厨卫全套、有线及网络等设备;

2、家俱:衣柜*2、床*2、沙发、餐桌+4椅、茶几、电视柜、鞋柜等;

3、表底及其他:水、煤气/月、

有线电视 /月,电话网络、卫生费等以实际发生计算;交付钥匙 把、门禁卡 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深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号,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千 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1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2

深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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