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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购令细则

时间:2017-12-18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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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购令细则 第一篇_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

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

一、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区域

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

二、关于居民家庭的认定

1、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作为独立家庭购房,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含农业和非农业)家庭包括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和六县(市)、上街区的居民家庭。

3、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家庭成员、驻地等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居民在外地服现役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武部提供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或提供户口簿上该人员因求学而迁出的相关页)、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5、外地人士在郑州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学校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四、对现有住房的认定

1、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合同备案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成套住房,在其它区域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也就是说,已经拿到房本和虽然没有拿到房本、但已经进入房管局综合业务系统的住房都属于已拥有住房。

2、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只看住房套数,不看房屋面积和取得方式。

3、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是指购房当时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购房前已出售的住房不算在家庭住房套数之内。

五、对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的认定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或几个产权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该套住房可不计入住房套数内。

六、如何共同购买住房

1、对2户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居民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家庭成员可单独或共同购房。

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住房

通过继承、拆迁安置、房改购房和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住房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郑州限购令细则】

4、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关于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居住证由郑州市行政区内(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和六县(市)、上街区)的公安部门出具。对因居住证遗失、换证时旧证收回或销毁,无法提供居住证的由原办理机构出具《暂住情况证明》(格式附后)。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河南省、郑州市及各区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或提供交纳凭证。

3、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由税务征收部门出具或本人提供完税凭证、发票等。个人纳税属单位代扣、代缴的,可凭单位完税凭证,到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纳税视同个体经营者个人纳税。

4、一年以上是指从购房之日起前一年的时间段,间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同连续。

5、婚姻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有效期为三个月。

6、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暂住情况证明样本附后。

暂住情况证明

编号:

我辖区暂住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经查询“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该人自 年 月 日起在我辖区居住。

特此证明。

派出所

(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郑州限购令细则 第二篇_郑州房管局官网发布住房限购政策

在法律上房产共有人与共同还款人是不同的,房产共有人是指与你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他有处置、使用、收益等权利,房产共有人是有房产证的。而共同还款人是针对银行而言的,他只对银行的贷款与你共同承担义务,在他帮你缴纳贷款后对你享有债权,对房屋而言没有相应的权利,共同还款人没有房产证。按照你的说法,你的女朋友是没有房产证的。

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为借贷关系,但新的司法解释还未生效。现行的法律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认定主要还是法院的判例且不统一。

9月3日,郑州房管局官网发布住房限购政策局部调整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原“外地户籍购房需提供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调整为“外地户籍家庭购房需提供3年以上的居住证明”;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作调整,需满足1年以上;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符合购房资格。

2、原“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购房”调整为“年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购房,但在限购区域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对于未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或已年满20周岁但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

3、本次调整自2013年9月2日起执行。2013年9月2日签订认购协议或居间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注意事项:

1、居住证明含《郑州市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暂住情况证明,3年以上指购房之日前3年的连续时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视同连续;

2、购房家庭成员主要含父、母亲和未满20周岁的子女;

【郑州限购令细则】

3、在限购区域内暂停向未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出售住房,年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无住房的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已婚的家庭可拥有2套住房,离异后和未满20周岁子女一起生活的人员作为独立家庭可拥有2套住房;

4、拥有住房情况以通过“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5、限购区域仍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

6、其它限购政策不变。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消息称,为巩固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将采取多项措施。其中规定,对于未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暂停其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对于年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限购1套住房。

据了解,郑州原有的住房限购政策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自2013年9月1日起调整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于未满20周岁的人员,暂停其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对于年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限购1套住房。”

相比原来的限购政策,郑州调整后的限购政策更加严厉。以年龄作为限购界限,在国内也比较罕见。据悉,此次限购政策的局部调整,旨在保护和支持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抑制挤压投资性需求。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微博解释称,“保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始终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郑州市的工作目标。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将会直接增加居民购房的困难程度,也会影响到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郑州限购令细则 第三篇_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新国八条郑州版”(全文)

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新国八条郑州版”(全文)

2011年3月4日起执行【郑州限购令细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要求,现对我市现阶段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三、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郑州限购令细则】

四、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含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公共服务示范点,下同)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署《限购住房承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格核验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七、房地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录郑州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核验

《申请表》和购房居民家庭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资料;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购房人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网上签约的,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

郑州限购令细则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1]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3644户。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回购和长期租赁等形式扩大供应规模;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营;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等社会机构依法建设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三、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五)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八)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十)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严格按照《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郑办〔2010〕59号),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力、效率和质量。对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项目,首席服务官负责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不得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注销率高、价格异常、虚假销售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郑州限购令细则 第四篇_郑州取消限购影响解读

郑州取消限购影响解读

消息:8月9日郑州正式“取消房产限购”

【郑州限购令细则】

8月9日晚上20点整,郑州市房管局微博发布消息,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自即日起,在郑州市市内五区、郑东新区购买住房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数证明以及居住、纳税和社保等情况证明。

目前全国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40多个城市中已有30多个城市取消或者放松了住房限购政策。这些城市中,绝大多数没有出现住房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的大幅波动,基本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状态。

截至目前,官方确认取消限购城市包括呼和浩特,济南、苏州、南宁、海口、西安、无锡、石家庄、杭州、徐州、温州、宁波、青岛、合肥、金华、太原、绍兴、长沙、佛山、郑州20个。包括北上深三个一线城市在内,还有27个城市在执行限购政策。 形势:郑州房价仍一路上涨 楼市成交量势头稍减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6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显示,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与上月相比(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达到55个。与5月相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数量又增加了20个。

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价格都处于波动期。但市场降温的态势并没有改变,整个市场仍然处偏冷态势,不排除下半年出现进入过冷。下半年,全国楼市的首要任务就是“去库存”。

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同比下降6.0%,商品住房销售同比下降

7.8%,同期郑州全市的商品房销售同比增长15.58%,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长15.06%,销售情况明显好于全国。此外,今年上半年,郑州商品住房供销比为

1.14∶1,处于较为合理的区间。

根据7月18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郑房指数”,郑州房价一路高歌猛进,在交易量上势头不减,表现远胜全省乃至全国的大部分城市。

今年前6个月,郑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出现“六连涨”,6月份更是首次突破8000元/平方米,达到破纪录的8045元/平方米,比今年1月上涨了755元/平方米。

上半年郑州商品住房销售727.58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15.06%。截至6月底,郑州市区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继2009年5月之后,首次超过500万平方米,达到513.55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四成。按过去12个月的商品住房月均销售72.18万平方米计算,6月底商品住房的库存量可销售7.1个月。与一些楼市冷清的城市库存量动辄可销售十几个月相比,郑州的库存量并不算很大。

但是是在销售情况似乎向好的情况下,郑州楼市观望的情绪在蔓延。目前来看,郑州楼市整体成交量已经出现萎缩,市区内购房需求提振不力。 历史:调控如影随形 郑州楼市走过增长十年

过去十年,是郑州楼市迅猛发展的十年。十年间,国内知名房企绿地、绿城、升龙、恒大、万达、华润、万科、保利、金地、雅居乐纷纷进入省会郑州市场,本土房企建业、鑫苑、正商、美景、正弘等,也在市场化大潮中获得快速发展。

十年前,郑州楼市一年成交量不过二三百万平方米,如今,成交量保持在700万平方米以上。十年前,所谓居住不过是一套房子;如今,居住则指生活方式。当然,十年来房价也在不断攀升,从每平方米2616元逼近万元大关。 郑州限购三年 房价每平米涨三千

2011年1月5日,郑州市出台的《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无法提供这两种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2011年3月3日,郑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业界称为“郑十五条”。自3月4日起,对在郑州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备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不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区向其售房。

2013年9月3日,郑州限购令再次升级: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于未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暂停其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对于年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限购1套住房。

但是房价上:

2011年1月 销售5100套 均价6559元/平方米;

2011年3月 销售3460套 均价5521元/平米;

2013年9月 销售6028套 均价7561元/平米;

2014年6月 销售6368套 均价8045元/平米。

限购取消评价:

1、取消限购大势所趋,具有一定合理性

基于限购政策本身的行政手段性质,取消限购是必然的,只是对时机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次郑州市场取消限购,是一个市场要素的理性回归,也是之前短期行为的纠偏。从今年两会提出楼市“双向调控”来看,结合各地“松绑”的实际,取消限购是一种趋势。

郑州房地产市场相比同类型市场已经比较健康。目前郑州市场活跃程度既不需要行政控制、也不需要行政刺激,最关键是一个稳定的金融政策。

由于房地产是一个特殊的投资性商品,其政策不稳定直接导致投资预期忽高忽低,而房地产的波动又直接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新一届政府强调资源市场配置的合理性在于,就是减少人为干预房地产波动,真正实现一个健康的房地产市场。

2、限购取消后,市场稳定是大趋势

郑州取消限购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能释放的购房需求仍然十分有限。目前购房人观望情绪还有,城市取消限购,对下半年郑州楼市有一定刺激,预计下半年郑州房地产市场将略优于上半年。

在楼市走向不太明朗的情况下,投资投机者认为房价上涨的概率小,入市的积极性也就不会很高。加之房地产正在开展实名制登记,二手房被抛售的可能性反而增多。改善型需求虽有可能有少量增加,但这对于提振市场作用十分有限。房价暴涨的可能性很小。

【郑州限购令细则】

从目前松绑限购的城市来看,限购的放松对楼市的销售影响并没有想象中大。以济南为举例,限购放松初期住宅成交套数出现跳涨,两周以后成交量恢复正常状态,趋于平稳。

郑州楼市在下半年,甚至未来2-3年之内应该会是整体稳定,略有微涨的态势。宏观层面上来看,房地产行业牵一发动全身,房价大起大落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也是政府,还有市民共同的追求目标,政府应该会让郑州房地产有一个合理、可控的发展走势。

3.影响楼市发展的主要因素是银行信贷

限购只是影响市场变动的因素之一,取消限购对于楼市进一步回暖虽然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现在影响楼市发展、影响购房者买房的主要因素还是银行信贷。银行信贷限制不取消,取消限购对郑州房价的影响不会太大。

只有各银行保证首次置业的贷款额度,提高审批和放款速度,合理的制定差别化房贷利率,才会对消费者入市起到积极的拉动作用。

郑州限购令细则 第五篇_2015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方案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任期内国有资产(一般按净资产数)的增减变化,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负债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单位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往来款项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等问题;有无账外债务,并及时查明原因,并分析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其效益性如何。有无违规担保、抵押和购买股票、债券等现象。有无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现象。

(六)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有无长期借用公款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问题;有无从单位注入资金进行工商登记、自兼法定代表人办企业问题;有无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和补助问题;有无公款装修、购买私房及超标准购车等问题;有无通过亲属子女从事与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问题;有无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金或下属单位资金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私利等问题。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按照审计内容全面评价,重点包括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和遵纪守法情况,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关批件、签字、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正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简要说明理由。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或决策活动的具体过程。

领导干部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收费、出借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或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或受上级领导指示、授意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和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搞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或经营范围,被审计人员的职责及工作分工,经济目标或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及检查情况,所属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搜集被审计单位所适用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注意广泛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审计重点。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所审内容,确定审计重点和延伸审计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或人员调整,应变更审计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单位搞好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经济工作总结,并界定对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组进点要开好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介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宣读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张贴审计公告书,设立举报箱。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别签定双向承诺书。

(五)审计组长根据方案进行审计分工,各成员应明确责任,认真实施审计,记录好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整理好取证材料,做到真实、全面、规范、准确,并交审计组长审核把关。

(六)审计组汇总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重点问题未查清的不离点,未摸清资产真实情况的不离点,审计范围和内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离点,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不离点。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七)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档案所需材料送局法制科复核后,将审计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一并通过定案会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下达审计决定。需要移交的,向有关部门送交移送处理书。

六、审计组织与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责办统一组织管理和安排,经责办两个科室与局业务科共同承担完成。经责办负责向市纪委、组织部等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情况,并告知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审计结果报告由经责办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责办负责对内对外的沟通与协调,以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方案二:部分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从20xx年5月上旬起,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对有经济责任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摸清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在其它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二、审计重点、主要内容

(一)审计重点。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资产安全完整,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类)

1、党务领导干部(机关、院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党务管理职能;

(2)校拨党建经费、学生经费管理有无规章制度,使用管理情况如何;

(3)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行政机关、教辅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2)校拨经费及其他收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教学院系、独立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各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5)单位有无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各项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截止2015年12月底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4、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5)所办产业的效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截止2015年12月底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重要遗留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范围

组织部委托的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名单如下(78人):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5月7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人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所在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三)5月10日起审计组开始进点,召开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被审计干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审计资料;(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和所需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按审计规程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五)征求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六)各审计组向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汇报审计情况,审核审计报告,研究确定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审计工作具体安排

因本次需审计人数较多,涉及单位多,不仅涉及党政、教辅、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还涉及独立学院,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为顺利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被审计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三批进行审计,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党政群团、教辅单位和机关党总支书记(42人)

六、审计组组成人员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度安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根据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计经验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每个审计人员的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保证每一阶段的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20字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廉洁从审。

(三)审计人员要认真查阅审计资料,做好工作底稿,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恰当得出审计结论,规避审计风险。

(四)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方案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构建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要求,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监督、考核、管理和任用领导干部,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情况。当前特别要关注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项目安排和审计内容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积极稳妥地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式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多,则不安排任中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少,则按照组织部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部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

审计内容:一是以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途径,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二是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贯彻落实苏区振兴发展有关政策是否坚决、有力;三是部门、单位内部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四是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利用。五是“三公”经费的支出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等。揭示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不合法、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着重从制度层面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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