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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时间:2017-12-14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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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一篇_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一, 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八级伤残乘以 30 %。

广东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9.8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4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96元/年;8级伤残(城镇居民)赔偿金=14546×20×30%=87456元;8级伤残(农村居民)赔偿金=6096×20×30%=36576元;】

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转载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梅方明律师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

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C1大于等于0而小于等于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

≤10%;

(Ih+∑Ia,i≤100%。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梅方明律师解读: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2005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864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342元。那么,相对应地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18645×20=3729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8342×20=166840元。其他等级以此为参照,乘对应的赔偿比例(伤残赔偿指数)即可,如十级伤残的赔偿金城市居民为372900×10%=37290元,农村居民为166840×10%=16684元。 对于上述B.2中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的“伤残赔偿总额”就是上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二篇_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 车祸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 车祸赔偿标准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

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

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三篇_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

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

收入/3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四篇_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界定城镇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界定城镇标准

制作:找法网 分类:交通事故百科 大家都在问(32,852人参与) 时间:2012-09-13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农村城镇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城镇居民的标准问题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

高级汉语大词典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 “城镇居民”援用的是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可见“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但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其内涵比“非农业”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准,而应以实际居住地为标准。

二、其次,要明确人身损害赔偿与实际居住地的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而,《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户口仍在农

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其已融入城镇,职业环境、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其遭受的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因此,以实际居住地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再次,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

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国务院转批公安部的意见。200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时还规定,对在小城镇长期居住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第二,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复函。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庭字第25号)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这份复函虽然是针对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全国法院参照执行。

第四,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条例》,乡和建制镇虽在行政上同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上也具有明显差异。乡镇不同于集镇,乡也不等同于镇。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五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第2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

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3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第4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号。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琼;联系电话:********。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6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6)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6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是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第5篇:交通事故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状范本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法定代表人:潘;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陆;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6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6)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6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第6篇:上海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张**,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地:河南省老家县冒于镇谷老村**号

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东方路**号**楼*座

电话:1338383XX

被告一: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地:上海市金山区**地区卫六路(228号)

电话:13546744XX(647855**)

被告二:上海**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角镇沪宁村小港**号

电话:13468444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通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813。81元

2、判令被告**砼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5日,王**驾驶牌号为沪AL**的重型专业作业车沿北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青公路近金辉路口处时,适逢李**驾驶牌号为Z4**408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着原告张**)沿金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青公路路口向西右转弯,并驶入北青公路东向西机动车道,重型专业作业车与电动车相撞,致刘**、张**两人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牌号为沪AL**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为上海被告**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花费了诸多费用,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第六篇_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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