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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7-07-04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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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民事答辩状(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刘学军 ,男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团结镇高泉村6社,电话: 被答辩人:张雪琴,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团结镇高泉村6社,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张雪琴起诉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诉讼状》做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

自结婚后,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并育有一子,共同劳动,和睦相处。答辩人了解并知道原告本质不错,人品尚好,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夫妻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够调和双方矛盾,我愿意改变自己维护夫妻关系。

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正在上高中的儿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来未怀疑过原告,而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此诉状中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把正常的邻里关系丑化扭曲成暧昧关系,实不应该。另外,原告指责答辩人

不出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问题,是子虚乌有,到目前为止,学生每周回家取钱,偶尔答辩人委托其兄弟给付生活费,而原告只是在学生初上高中之时,且答辩人在外出务工不便时才交了部分学费,其余部分由答辩人委托其兄弟垫付,为此,原告耿耿于怀。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因双方的成长背景和文化水平及性格所致,答辩人原意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正在上高中的学生的心里,让一个孩子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中耽误前程。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工作人员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内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和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刘学军

2014年1月7日

民事答辩状(三):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桥东村高塘路9号 实际经营地址:宁波市中马路47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包亚娟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255号701室I

经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新时代广场1404-14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JOHN RUSSELL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2009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几点:

1、 答辩人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 LIMITED 以下简称马伯公司 )于2008年10月签订合同,马伯公司要求我公司代理办理货物运输,运费到付。并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已经告知被答辩人,且双方约定运费货到之后由买方即马伯公司承担(运费到付)。【民事答辩状】

2、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的第一条请求事项:“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及代理费。。。”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认了答辩人

在办理货物运输的时候是为他人代理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答辩人是经过收货人马伯公司的授权与被答辩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运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理马伯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货运合同,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货款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答辩状(四):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曹东进,男,2004年2月28日生,汉族,盱眙县实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住盱眙县盱城镇耿赵村曹庄组62号。

被答辩人:麻顺柱,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盱眙县明祖陵镇项魏村麻庄组

陈方勤,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打工,住盱眙县明祖陵镇项魏村麻庄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生命权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与其余人合议打捞物品不符合事实,答辩人对上午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只是下午被麻智文(死者)、叶帅杰及王守刚邀请去一同钓鱼。麻智文先于答辩人到池塘边,答辩人接近池塘边时麻智水已经下水,待答辩人到池塘边时,麻智文已溺水。在发现麻智文溺水后答辩人还用自己的手机报警,请求救援。

根据以上事实(事实派出可以证明),答辩人只是应邀一起去钓鱼,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与其余人合议打捞物品事实根本不存在。麻智文溺水死亡事件只是意外事件,答辩人对麻智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并且还有报警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作为麻智文的父母,应对麻智文履行监护的义务,但被答辩人却疏

于监护,对自己的孩子放任失管,且麻智文作为未成年人中午还饮酒,忽视下水的危险结果而轻易下水,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的原因。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盱眙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五):2016农村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农村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田坪村党支部书记 谢洪飞

近年来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村村民的积极拥护下,立足我村实际,在带领群众致富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组织建设,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智力建设

1、一是我们认真组织党员和村两委成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实施争创小康文明村目标,提高村两委成员的思想水平,从而促进我村全面工作的胜利开展。二是坚持对支部成员的培养和监督,严格按照创建,"党风廉政示范村"的各项标准要求自己,提高村两委成员,广大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发挥好在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逐步建设成为品德好,能力强,作风正,能带动群众加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支部。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及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党内生活,落实党员目标责任,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协助党支部做好各项工作,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其在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科技致富,遵循社会公德,计划生育,移风易俗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规范村两委工作,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要明确村党支部在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积极主动的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4、充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村务,财务,民主管理,群众监督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责任分明,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

5、加强对后备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群众的致富愿望,严格选拔思想党悟高,年轻有为,能带领导群众发展经济的同志,加强其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其思想修养,使其成为优秀后备力量和入党积极分子。

二、加强经济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1、村两委在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同时,增强大局意识,经济意识,政策法规和法律观念,转变思想方式,改进工作方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立发展思路。

2、要致富,先修路。要全村村民的大力配合下,完成了我村十个村民组的道路硬化工程。

3修建小水牢358个解决了1253个人的饮水问题。

4、为了方便群众生活,解决燃料欠缺,修建沼气池118个。

【民事答辩状】

5、为了解决群众居住安全,经协调上级,做群众思想工作,改造危房107户。

6、为了推动我村的经济发展,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建造蔬菜大棚20个。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理顺各方面关系,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搞好安全工程,群防群治。确保村民安居乐业。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依法打击邪教,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集体观念,形成党群干部之间融合,团结的局面。

2、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确保无信访,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村干部廉法与廉政建设方面。我做了两方面努力;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二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防腐"免疫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何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今年以来,我特别注重抓班子的集体学习,用科学发展观要求每一位干部,夯实每位干部的思想基础,筑牢反腐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坚持廉法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舞弊,珍惜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一、在思想上对学习不够重视,总觉得工作忙没时间,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学习满足于实用状态,对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区学得不深。

二、工作能力不足、性格暴躁,对下属人员关心不够。在工作方法上有时操之过急,又不够细腻。

【民事答辩状】

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坚强学习,改正缺点、错误。团结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维护我村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我村发生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济及各项社会产业不断取得全面发展,为我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力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去得更大的成绩,在各项工作中等上一个台阶,以更加出色的成绩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016年10月9日

民事答辩状(六):2015民事答辩状范文

第1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5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5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5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

法人代表:***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15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

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第3篇:民事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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