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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申请限价房

时间:2017-06-02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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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申请限价房(一):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

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适房,即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在这五个概念中:依照相对人对房屋产权占有的强度来看,有以下图表的关系:

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房 → 安置房 → 限价房

说明:

(1)廉租房和公租房中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

(2)经适房的购买人对经适房只有有限产权,因为他们并不能够依照市场上的价格出售经适房,仅仅能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3)一般来说,被安置人对安置房是享有完全产权的,但是由于被安置人可能为农村户口,也会出现安置房不具产权的情况。

(4)限价房的购买人对于限价房具有完全的产权,因为国家没有规定,限价房出售时必须限价。

二、廉租房同公租房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是有由政府建造或者出面向开发商购买的,由低收入群体递交申请,经审批后,支付较市场价格低的租金而入住的房子。但是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种房屋面向的群体不同:

廉租房针对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常规定家庭平均住宅面积需低于某个标准,不针对非本城市户籍人口,而公租房不仅仅针对笨城镇户籍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也面向非本城市的户籍人口中的刚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

引:北京、上海、广州都在大规模的建设公租房,苏南地区中常州、苏州的公租房项目弄得比较好,常州公租房的租金只相当于市场价格的30%-40%,且规定新建商品房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指标,使得公租房融汇到商品房楼群之中,而不是单独的让所有公租房项目集中在一起。苏州工业园区的公租房设施配备使得承租人可以拎包入住,且租金可以直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如何保障公租房申请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1、建立管理机构。成立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2、健全管理制度。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细则。

3、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工商、社保,民政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申请、摇号、配租等环节实行全公开,摇号配租时有监察部门、公证处、新闻媒体、申请者代表等参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补充:

1、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

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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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申请限价房(二):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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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适房,即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在这五个概念中:依照相对人对房屋产权占有的强度来看,有以下图表的关系:

说明:

(1)廉租房和公租房中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

(2)经适房的购买人对经适房只有有限产权,因为他们并不能够依照市场上的价格出售经适房,仅仅能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规定的买受人。

(3)一般来说,被安置人对安置房是享有完全产权的,但是由于被安置人可能为农村户口,也会出现安置房不具产权的情况。

(4)限价房的购买人对于限价房具有完全的产权,因为国家没有规定,限价房出售时必须限价。

二、廉租房同公租房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是有由政府建造或者出面向开发商购买的,由低收入群体递交申请,经审批后,支付较市场价格低的租金而入住的房子。但是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种房屋面向的群体不同:

廉租房针对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常规定家庭平均住宅面积需低于某个标准,不针对城市非户籍人口,而公租房不仅仅针对城镇户籍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也面向城市的非户籍人口中的刚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

引:北京、上海、广州都在大规模的建设公租房,苏南地区中常州、苏州的公租房项目弄得比较好,常州公租房的租金只相当于市场价格的30%-40%,且规定新建商品房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指标,使得公租房融汇到商品房楼群之中,而不是单独的让所有公租房项目集中在一起。苏州工业园区的公租房设施配备使得承租人可以拎包入住,且租金可以直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如何保障公租房申请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1、建立管理机构。成立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2、健全管理制度。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细则。

3、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屋权籍、工商、社保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申请、摇号、配租等环节实行全公开,摇号配租时有监察部门、公证处、新闻媒体、申请者代表等参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补充:

1、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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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申请条件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拆迁安置房,申请限价房】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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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二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07年我市首次面向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租售保障性住房,共受理了8844户家庭的申请,经终审合格家庭有6471户。2007年度、2008年度共向社会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8209套,基本解决了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经终审合格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可供应量等实际情况,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10年1月起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供应

我市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分批向户籍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区分布均衡化、申请常态化。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

二、申请办法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在我市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申请受理

(一)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

五、选房办法

经终审合格的,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基本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本市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者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则另行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和建设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收入、【拆迁安置房,申请限价房】

资产、住房等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4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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