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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时间:2017-03-21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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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坚持婚姻(一):老婆不懂事我的婚姻太悲催

老婆不懂事我的婚姻太悲催

老师,你好!

我在五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她是一名护士,在私人诊所上班。遗憾的是,我们婚后生活一直都不好。最近她向我提出离婚,我当时答应了,可事后我想想孩子,还是有点于心不忍。我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我的妻子是一个性格上很强势的人,在我们结婚前我就知道了,但婚后的生活是我始料未及的,她的强势到了事事都必须依着她,否则就甩脸,骂人,甚至摔东西。她的人际关系也处理的不太好,总会和同事吵架,那个同事也是女的,之前我们还是邻居,我每次见到她很尴尬。

重要的是我们夫妻之间的关系,一直也不怎么样,每次我们发生矛盾都是以我的忍让结束,我们没过过几天安静的日子,一点也感觉不到幸福。这次她向我提出离婚,是因为我爸妈要过来和我们一起过春节,我告诉她,下个月的生活费我放在家里,等爸妈过来你们都可以用(因为之前我都是转到她的银行卡里的),但她就生气了,扔下一句话:离婚。我真的一直都在包容她,我不知道我到底那里做的不好,我一直在问自己。我就是性格再好,我也不是没有限度,我也是人,我也有尊严的。

她对我的误会真的太深了,我不知道该这么去和她解释。我最开始给生活费,是直接给她现金,后来我用支付宝打到她的卡里,她说我是为了留证据,我一听就蒙了,只不过是为了方便,何来留证据一说?但我忍了,因为我没有办法跟她解释清楚,我跟她不止性格,还有观念上,学历上(她是中专生,我本科毕业,并不歧视她)都有差距,有时我们闹矛盾,我会用发短信和她解释,避免自己忍不住和她吵架,但她之后会告诉我,这是我心虚理亏的表现,我真是无语了!

有一次,她没有去接小孩放学,老师打电话给我。我因为要加班,去接孩子时已经是晚上8点了,我很感激那位老师,让她等几个小时,老师说,知道家长们上班辛苦,能理解。当时我真的很感动,我和我老婆结婚5年,她没有说过一句这样的话,她只是认为这是我的义务。

我一直都在说她的不好,其实她有优点,她思想独立,比较能吃苦。 因为我上班,很少时间照顾家里,家务都是她干的多,这个我承认,但每次她都在我面前抱怨或埋怨我没有做家务。

我想再补充一点,就是在我们小孩刚出生时,我爸妈从老家过来照顾她,因为他们婆媳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我承认我在中间没有更多的考虑她的感受。也正是这个时候,她妈妈要她马上买商业保险,她家经济条件不好,当时我们的经济条件也很窘迫,基本没有存款,我特别气愤,怎么劝说她放弃,就是不听。但这都过去四年多了,这中间我爸妈也从来没有再来,这次准备过来,我妈妈都有打算和她搞好关系的准备,谁料,我才说那句话,她就要离婚。当然,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说要离婚了,每次不是我不忍离婚,就是她退却,她可能更多的是考虑经济的情况。

我们之间的矛盾其实就是一些小事引起的,到现在真的是没有感情的,这么长时间,人都疲惫了。我该怎么办?

这位网友的种种描述,总结性地概括成一句话——找了一位不太懂事的老婆!并且令人不得不感叹一句,男人找到一个懂事的好老婆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对自己对家庭对孩子简直可以说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倘若选错了老婆,意味着灾难降临。

确实,生活中我们也常遇见或听闻此类女人:文化程度不高,收入不高,家境不好,性格暴躁,带着敌意和恶意揣测他人的心思,多疑多虑,缺乏安全感,喜欢抱怨和埋怨他人,不懂得容忍和宽容周围的人,过日子不会精打细算随意散漫,缺乏计划和条理性,亦不擅长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比如婆媳关系,同事关系,夫妻关系,亲戚关系等等。

究其原因,或许与她的家庭环境、职业(繁琐的服务性工作,每天在外面侍侯别人,回家还要照顾孩子和老公,心里容易失衡,寻找发泄渠道的时候往往针对自己最亲的人),学识修养及自身的个性有关(学历偏低,素养较差,脾气暴躁,经济不能完全独立,容易患得患失,没有主见,加之心胸狭窄偏激,控制欲强烈)。一件件小事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其实牵涉到两个人许多方面的不同,比如对幸福婚姻的理解不同,对未来生活的期许不同,对各自的家庭关系理解不同,对经济理财方面的认知不同,对人际交往的原则不同,等等。

每个人身上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有些是可以为对方改变的生活方式或者不良习惯,有些却是本人想改却非常难改的本性,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你要指望她脱胎换骨变成你喜欢的类型,恐怕难于上青天,借用一句话“识时务者为俊杰”,凡事别太死磕,一条道走到黑,何苦这样为难自己?委曲求全一时可以,忍气吞声一生不行!

关于为了孩子是否要坚持不幸的婚姻,我们讨论了许多次,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每个人的观念也不同,像你这样的情况,即使两人勉强在一起,凑合继续,试想一下,孩子在这样不和谐的家庭生活,怎么可能身心健康的成长?尽管我们提倡结婚容易,相守难,不要轻易离婚,但并不提倡再坏也要死撑到底。

日子是一天天过的,冷暖自知,当你发现两个人在一起明明是一个错误,为什么还要一错到底?婚姻法赞成结婚自由,也允许感情真正破裂的夫妻离婚,没有谁强行规定即使不合适的男女也要过一辈子,离婚恰恰是给大家纠错的机会,或许大家分开了,你好她也好,各自找到合适自己的人才有一个希望,而且夫妻分开了,只要处理好,各自承担对孩子的责任,仍然爱他,这个孩子的将来也一样可以很好。确切地说,只有当你自己开心了,你的孩子和身边的人才可能真正的开心。

为了孩子坚持婚姻(二):婚姻对于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婚姻对于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2014年8月17日咖啡戏剧活动记录

今天的故事是这样的。

“我们的一个朋友,女孩子,家境不错。相亲遇到一男的,单亲,家境也不错,母亲十分宠爱,对女的也不错。于是放弃了另一个追求自己的条件不好的男生,和这个男的(即男主角)结婚了,结婚之后,很快就生了孩子出来(奉子成婚)。再之后,发现老公好吃懒做,吃喝嫖赌加约炮。至于婚前这个朋友为何没有发现,原因不详。”

离婚吗?

讨论

【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发生得不算少,虽然没有做过统计,但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同胞会选择为了孩子和家庭忍气吞声,支撑下去。而大部分的相关人士也会以孩子和家庭为由劝导女方不要离婚。有的女同胞会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男人回心转意。当然,也有一部分女性会最终决定放弃这样的纠结,选择离婚。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 女性的择偶要求;

2) 男性的择偶要求;【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3) 婚后男女心理的变化;

4) 中国人对待婚姻的传统定义;

5) 单亲家庭成长起来的人的心理特征;

6) 中国传统婚姻观对人格的扭曲;

7) 婚姻中的绑架

首先,我们说到的肯定不能代表所有的男人女人,而是针对前面故事所讲到的男女主人公所代表的一部分人。

女性的择偶要求

我们大部分女性同胞,尽管曾经憧憬着白马王子,可到了适龄阶段(父母认为合适的年龄),基本上主要还是考虑男方的“条件”。而这个“条件”更多指的是经济方面的条件——房子、车、工作、工资、家庭背景等等——当然,很多女同胞倒不是很贪心,非要住豪宅、坐豪车、嫁豪门的,只要衣食无忧即可。然后就是要看这个男的对自己好不好,找个对自己关怀备至甚至百依百顺的老公,也是她们所期望的,即便不是,也必须能有甜言蜜语,浪漫温馨吧。至于是不是自己内心真正喜欢的,考虑到将来还要一起生活几十【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年,往往这个条件被排到了比较后面,又或者说,成为了一种“奢望”。鉴于舆论对中国男性的普遍评论持续走低,女生找到自己喜欢得不得了的男生的几率,还是很低。女性选择婚姻,更多可能考虑的还是以后的物质生活方面的保障。而这也是大部分父母一再告诫的“找个对你好的,以后平平稳稳过日子”。所以说,大部分中国女性希望通过婚姻减轻自己经济上的负担,为自己提供较好的物质基础。这样的婚姻并非是爱情走上一个更深的层次,而更像是一种交易。

也许会有女性同胞说,小编,你是男的吧,才这么说!现在男人这么不靠谱,婚姻法都不保障我们女性了,我们能不为自己打算吗?放心,接下来就更是要剖析男性的择偶需求了。

其实有一类男的主动结婚基本上就只为了一个字:“爽”。

为了激情,为了性,为了愉快…所有的一切需要的是一种新鲜的刺激感——当然,这会包括爱——前提是,自己的另一半一直能够提供给他让他爱她的理由。

体贴?勤劳?奉献?牺牲?抱歉,这些也许并不能让你的男人

一直爱你。作为至少50%时间用下体思考的生物,男人更希望自己的妻子美丽、性感、充满魅力。所以当许多女子哭喊自己为这个家庭奉献这么多,百依百顺,任劳任怨,自己都变成了一个黄脸婆了,男人为啥还要离开她的时候,她们其实已经说出了原因只是自己不知道——因为自己变成了一个黄脸婆。你说你为他付出那么多,顶多只能换来他对你的同情,再多一点,能换来尊重——这个也许最多就能换来他会在有小三后坦诚跟你说离婚,并把大部分财产给你。可你留不住他的心。【为了孩子坚持婚姻】

当然,这里说的是大部分男性,不是全部。

所以,基本可以总结说,这部分女性在婚前是理性的,在婚后是感性的;而男性则正好相反。女性渴望通过结婚达到一个平稳、安逸的生活;而男性则永远试图寻找刺激,寻找让自己心动(或者另外某个部位动)的事情。

对于这样的男人来说,结婚,只是因为目前暂时没有更好的选择的权宜之计,而如果能不结婚,其实他也不愿意结婚的,可是既然孩子都有了,目前这个最好的女人又催促了,那就先答应着吧——没错,我说的就是前面故事讲到的那个男主角。当然,这还不是最可恶的一种男人,最可恶的男人是,即便你怀孕了,我也不认帐。

所以说,尽管女性期望通过婚姻换取相对安逸的生活无可厚非,但希望婚姻保持这样的状态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任何人的生活安逸,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非他人——所以,要么学会独立,体现自己的能力;要么就想办法永葆青春靓丽留住男人的心。

至于政治联姻、奇葩婚姻等较为另类的婚姻结构,暂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这些议论主要是来自于故事中的主人公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人群。

婚后男女心理的变化

前面已经讲到了一些男女婚后的心理变化。还是按照故事里主人公的设定来看,女人会尽力维系这个家庭,因为这是自己选择的,要作为自己下半生幸福依托的家庭;而那个男人,还是会继续去寻找他想要的——“爽”的感觉。至于家庭嘛,是你选的,是你把它放到这么高的一个位置,我可不这么看。

所以有些女性同胞当初觉得选中了一支“实力股”沾沾自喜没多久之后,会变得抑郁、后悔,却又只能打落门牙肚里吞。那些嫁入豪门的,往往可能会更惨——因为她们发现后悔都来不及了。

而有些男人也会认为,自己提供给了身边这个女人物质上的东西,就是对她的恩赐,反正她不就是这这个来的吗?好啊,我可以给

为了孩子坚持婚姻(三):2016婚姻承诺书范文

婚姻承诺书范文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影响深厚,婚姻家庭中夫权地位依然强势,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积极主导的角色,女权相对处于劣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女权得以解放,现逐步实现了男女平等。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妇女在心理上对婚姻有着诸多脆弱或隐忍的一面,在处理有关婚姻类问题时更愿意求得“保证”,实践中大多数“保证书”的签署多是由女方主动提及。现实生活中,由于时间段的不同,“保证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而言如下:

(一)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保证书”。一般而言,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未来婚姻不确定性的担忧,往往会在办理法定的婚姻手续之前签署“保证书”,以此来增加婚姻的稳定系数,这时的“保证书”往往只是剧一般象征意义,其中约定的夫妻忠贞条款居多。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传统,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保证书”样态。

对于婚姻双方而言,在婚姻未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能够和和气气地过日子,即使在产生矛盾的初级阶段,大多也是愿意私下寻求解决途径,直到万不得以时才会主动邀请第三方组织加以处理。但是,基于中国社会浓郁的乡土情结,人们这时在心理上更愿意先向诸如村委会、居委会、邻里亲朋及乡镇等有关民间调解组织与个人寻求帮助。鉴于“劝和不劝离”的文化传统,一般的婚姻危机在此种情况下都会得以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会得以敞开,会从长远出发,审慎地处理婚姻矛盾。因为在此阶段的矛盾一般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其中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虽然多数情况下,婚姻危机双方都能在无公权力的介入下予以化解,但是,现实中的情况错综复杂,有些矛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非得要找“公家评理”,自己才能信服。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较其他解决纠纷方式明显的优势,因此承担了此项重任。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对婚姻类案件的处理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官一般都会先行调解,处理时非常审慎。组成一个家庭实属不易,家庭不仅仅是双方的责任,更是对社会的责任,有些当事人只是心生怨气,心里面横着“一道坎”,加之遇到了有关法律知识盲区,夫妻感情确未破裂,却固执地要坚持离婚。法官会对当事人释明法理,陈述利害关系,当事人会知晓其间的利与弊,此时,在法官的见证下,一方当事人书写的“保证书”会抚平对方的心理伤痕,也会促使对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其便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机。此种情形下的“保证书”多是一方给对方一次改过机会的书面见证,法官往往也会积极地调解促成当事人和好,此种方式当事人一般也乐于接受。

四、法理思考与探索

(一)“保证书”中若约定有诸如“净身出户”等财产权属及“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是否有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的具体操作中,“保证书”中的“净身出户”及“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一般多存在于当事人私下里签订的“保证书”中。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财产。此类约定多见于男方入赘女方家中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所有类似的条款均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署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若书写该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在实践中,针对该保证条款一定要审慎地认定其具体内容,区分清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不正当的胁迫等情形,以防一方当事人由此不当得利。

针对“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的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关对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不能人为地约定排除,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该子女身心健康的,只有法院有权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

(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该“保证书”可否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可否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署“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已经明确地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出现裂痕或者说至少存在着些许的不信任因素,否则即不会签署此类“保证书”。当以契约形式维系的婚姻关系再次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当属破裂情形。因此,当一方违反“保证书”的约定时,应当作为婚姻破裂的重要依据,法院可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我国以感情破裂主义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必须以此为准据。婚姻当事人签署的“保证书”多是夫妻双方婚姻忠贞及夫妻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层面的居多,在当前婚姻案件的审理语境下,其充其量只能作为双方感情不合的一个参考。在具体审理中,法官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当然,“保证书”中涉及到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民事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理应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仅关涉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更是关乎社会的安定有序,每个婚姻家庭肩上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值得注意地是,在涉及到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子女亦是予以考量的重要方面。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保证书”就很草率地使一个家庭解体,否则,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可能会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为什么当事人更加信奉在法院主持下签署的“保证书”?其对我们法院的审判实践有何启示?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普通大众的乡土情结依然浓厚,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对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仍心存畏惧,认为到法院终归是件“不光彩的事”,有些地区的人甚至“谈法色变”。对于婚姻类案件而言,当事人通常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因为夫妻双方彼此互不信任,他们相信法院会居中裁判,认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的“保证书”会更有公信力。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正是抓住了对方的心理弱势,才以起诉离婚作为手段,目的是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震慑,以签署“保证书”使其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维系婚姻的稳定,夫妻感情尚好、因一时赌气离婚的当事人多属此种情形。

对于那些夫妻之间矛盾较多、积怨较深的情形,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其同意在法院的见证下签署的“保证书”往往有着以下几重考量: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保证书”恰好给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个“心理台阶”下,其认为自身会在心理上较对方有优势,给双方婚姻一个机会,若因此双方日后和好,此种行为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保证书”自无存在的价值;若做出承诺的一方违反此“保证书”的约定,因为此“保证书”是在法院的见证下达成的,再次起诉离婚时其能作为婚姻破裂一个重要证据,此“保证书”乃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法院与民众的心理距离还有待我们拉近,因为在当前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我们法官应当有更多的作为,更应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体现司法的时代特性;另一方面,民众的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人们的证据意识增强即是例证,客观上要求我们法官更要保持中立,依法裁判,努力培育民众对法治的信仰,逐步树立司法权威。

五、结束语

幸福的婚姻是“社会人”和-谐美满生活地有力保证,婚姻关系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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