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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药物补贴办法

时间:2017-02-27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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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药物补贴办法(一):基本药物政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柏城中心卫生院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可及性,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工作、生活,根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实施方案》、《高密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为基础,以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为基本要求,以合理用药为核心,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载体,以落实补偿、加强药品监管和实施绩效考核为手段,积极推进我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转变“以药养医”机制,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镇省统一规划卫生室内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

三、工作要求

1、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

物的相关政策规定

2、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必须从医院采购,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无故脱岗、空岗,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杜绝医患纠纷的发生。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认真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

4、积极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资金发放

医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绩效考核、日常监管和专项基金发放。

发放办法:

根据我镇实际,对上级拨付我院的基本药物补助总金额的60%作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基本补助,总金额的40%作为绩效发放。

基本药物补助总金额的40%发放原则上与公共卫生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正比,在考核过程中根据实际得分情况进行发放。

发放时间:总金额的60%,根据上级拨款时间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发放;总金额的40%,根据考核情况年底一次性发放。

五、奖惩

各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加成销售,严禁私自加价,执行好的按以上标准进行发放。对不执行药品零加成或严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取消基本药物补助,并按卫生局规定给予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等处理。

柏城中心卫生院

2012年4月24日

贵州省基本药物补贴办法(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

松桃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卫生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遴选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利民;

(三)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四)坚持依法监管、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六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其所属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州、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第七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省人民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卫生、监察

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监管。

第八条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完成即开始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但不能少于12个月。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第十条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最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编制全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剂型、规格)时,要本着满足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和合理用药的原则,充分听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汇总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我省每月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三)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情况,经专家评审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剂型、规格,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规范剂型、标准规格的基本药物,改变不合理的用药习惯。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二条

实行量价挂钩,承诺单一货源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并由相关中标药品企业负责供应。 第十三条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经济技术标书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具体评标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组建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60%),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制定、“双信封”评标、谈判等环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合理制定采购限价。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第十六条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四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特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

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负责配送,中标企业无法自行完成配送的可委托其他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参与配送的企业需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挂网公布。中标药品配送管理具体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在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设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及时(不超过3天)验收采购药品,并按协议约定将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划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逾期付款的,将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时付款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总责。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研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贵州省基本药物补贴办法(三):2015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第1篇: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5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5〕132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15-2015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跟踪监测,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1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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