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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 所 地: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供以租代购百事杰汽车一部,双方就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车辆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车辆 辆,型号为: 用。
第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叁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叁年期满后,转户给乙方。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1民币大写: 。
2、租金标准,每辆车人民币元/月(大写: ),共计人民币 )。
3、租金支付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 日前将月租金支付到甲方如下帐户(帐户名称:开户行 )。
第四条 费用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供百事杰汽车租赁服务,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服务相关费用(数额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
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
约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号牌。
第六条 租赁辆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要求办妥租赁车辆保险手续, 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辆资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车辆的保险不间断。
2、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代乙方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离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乙方应于租赁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甲方垫付的保险费支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甲方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租赁关系到期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或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要求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汽车租赁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如调查核实因乙方
所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的,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有权对百事杰租赁车辆的保养记录进行查询,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查询租赁车辆的违约记录,若乙方未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日内予以处理完毕,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经甲方调查核实并符合汽车租赁条件,乙方在缴纳汽车租赁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2、乙方有提供真实资信资料的义务。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且不 因租赁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汽车租赁服务费等费用及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5、租赁期间,乙方应善意使用车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甲方要求将租赁车辆交还甲方。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和赁车辆设立任何形式的抵
押、质押,也不得将租赁车辆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 护租赁车辆不受任何侵害。
7、租赁车辆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应善意使用租赁车辆,按期购买租赁辆保险、按期进行租赁车辆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或灭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办理保险理赔,不得违法使用车辆或违反《机动车保险条款》使用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出借、赠与或用 于抵押、质押、典当及抵债。
9、乙方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人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以及对他人财产损毁产的赔偿费用等,在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贬值的,乙方不能退租,租赁车辆贬值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0、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辆的设备及部件等。
1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维修点对租赁车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保养守则所包含的保养内容进行定点维修和保养。
1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汽车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汽油费、机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维护费、停车费、违法用车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汽车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云南XX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云南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能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汽车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展汽车促销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事宜达成共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一、乙方指定甲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合作商,积极配合、协同甲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凡在甲方购买汽车,且符合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条件的客户,若客户有意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时,乙方授权甲方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购车客户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事项的咨询与办理服务。
三、乙方为甲方购车客户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的车型仅限于9座以下小型轿车(包含国产及进口)。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条件
1、客户群体
(1)XX市户口;
(2)外地户口(必须在XX市范围内有房产或企业)。
2、贷款人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居住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
(3)夫妻双方收入能力证明(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4)婚姻关系证明;
(5)个人近半年银行流水。
第三条:双方合作流程 一、甲方推荐户向乙方提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申请,乙方派业务代表与客户联系,详细提供贷款咨询,确定贷款事项并收取贷款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审批。
二、在客户成功贷款审批通过后,??甲方指派的业务代表与乙方指派的业务代表??
同时预约客户面签合同。
三、相关贷款手续费用由甲方统一收取?(费用是多少?如何计算?)保险费用及
上牌收取方式?(补充条款) 四、待甲方为客户完成按揭贷款车辆的上户手续后,乙方收取贷款车辆所需的抵押
资料,提交银行抵押,放款。
五、??相关返点要求及返点期限??(按双方协商的金额及返点时间确定)待补
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公司名称进行推广汽车贷款业务,同时行使乙方在汽车
贷款业务中的职权及职能。
二、甲方在收到客户贷款同意通知书后,在30日内完成客户按揭贷款车辆的上户手
续。如逾期后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三、如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完成按揭贷款车辆的上户手续,甲方须将上户完毕的手续交给乙方(需转交的手续包括:车辆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行车证复印件,客
户身份证原件(外地客户需提供暂住证原件),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保单及保单发票原
件。
四、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整个服务过程,直到客户提车、贷款发放。对同意发放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同意《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为贷款客户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并作好双方与客
户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如合同约定按揭贷款车辆是由甲方办理保险的,甲方须按照银行按揭贷款车辆的要求为按揭贷款车辆办理机动车保险手续(必须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不得低
于发票金额)、三者责任险(20万元)、全车盗抢险(不得低于发票金额)、不计免赔险
(需覆盖以上险种),并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第一受益人为客户申请贷款银行。
七、甲方的贷款客户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相应 提供利率
政策等有关信息给乙方,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进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全方位接待和服务,直至
客户办完相关手续并接车。 二、乙方有权利对甲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后,确定是否为甲方客户提供个人汽车消
费贷款服务。
第六条:补充条款
第七
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l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九条:合作期限
因本协议涉及后期还贷行为,本协议可定义为长期合作协议。但任何一方均可在暂
定1年协议到期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单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本协
议,但在协议解除前双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合作售出的车辆,双方仍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贷款客户还清全部按揭贷款时止。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内容及条款与此协议同等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户号: 账户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人## ##民## ##医## ##院 为确保甲方所承保的机动车辆的车险事故伤员及相关保险案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为使伤员享受保险、医疗机构的优质服务,加强伤员的医疗管理,促进保险、医疗事业的共同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精诚合作的原则,对被保险人、伤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承保车辆的车险事故伤员和相关保险案伤员的定点医院,并将乙方纳入全省人保财产保险事故伤员定点网络医疗机构。
二.乙方对收到有甲方签发的《保险事故伤员确定证》的伤员的医疗费用管理按本协议约定办理。
三.甲、乙双方对住院伤员(特重伤除外)的所有医疗费用按伤情的种类和轻重,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甲方负责协调被保险人按定额支付医疗费,乙方负责治疗伤员并按定额使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积极地配合与协助乙方对相关伤员的收治,甲方95518(全国统一)报案中心在接到有人员损伤的报案后,也及时直接拨打乙方的急救值班电话;
2.甲方必须及时签发《保险事故伤员确定证》,并与乙方一道确定初诊的伤情,同时在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伤者医疗处理意见书》上签注初诊及定额医疗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独立进行医疗服务活动;
2.依法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报酬;
3.有权获授并悬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定点合作医院”标志牌,在合作期内并可通过媒体做广告宣传;
4.有权要求甲方监督被保险人按约定标准交纳住院伤员医疗费用(包括入院时预交费用和伤员出院时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
5.对个别车祸涉及事故伤者多、伤情重,需抢救治疗费较多,且事故各方无力支付的,乙方有权通过被保险人向甲方获取被保险人的预借赔款以抵作医疗费用;
6.乙方在诊治伤员中,应遵循“因伤收治,因伤施治,因伤检查,合理用药”基本原则,诊断检查从基本或常规作起,对一般检查能明确诊断的,不能再行其他升级检查;用药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医保药品目录所录药品,医用材料限制在国产普通型类;与本次事故损伤无因果关系的检查、治疗、用药、输血等,应给当事人说明,原则上单独处方由当事人自行交费;
7.严格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严禁故意增加项目及重复收费。否则,对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诊治伤员中,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对可以门诊诊治的,原则上不收入住院并固定诊治医生;对住院的伤员,已达临床治愈标准或经一定时间的观察治疗及相关处理后,已无必要继续住院的,应及时明确医院意见,伤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工作人员,并配合甲方工作人员作好伤员解释工作,对于住院治疗伤员离院2天以上的,医院不再行记帐,并及时通知甲方联络人员,给伤员出具相关手续,以防止”借伤医病、挂床、压床”的现象;
9.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伤员,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为伤员办理转院手续。因未及时转院造成伤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擅自转院的伤员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
10.伤员出院时,乙方应出具客观、准确的伤情证明,对“定额包干”治疗的伤员,应注明“临床治愈出院”。不能出现“门诊随治”,否则,即违背了定额治疗原则,甲方不再增加费用;
11.乙方应视住院伤员是否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是否需专人护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几伤员和被保险人(如车方);对确需专人护理的,原则上为一人;需一人以上的,严格控制在昏迷、瘫痪及多处严重骨折等伤员,并根据伤情变化实时舍取;
12.加强对出院证明的管理,对伤员出院后涉及休息、门诊随访、续医时间、取内固定等二次手术费用的预测,原则上根据伤情与治疗结果及内固定物的类型、部位给予界定,并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对时间超过30天、费用2500元以上的应与甲方医疗顾问共同协商确定;
13.乙方应加强对保险事故伤员的医疗管理,组建强有力的管理部门,由院领导牵头,衔接院内各科室,对甲方核实伤员的伤情、医疗费用及查询、复印病历时,乙方应积极协助。
五.经甲、乙双方约定,以下损伤(确需住院的)按定额包干医疗:
1.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占其体表1%以内,医疗费用1000元;1%以上,医疗费用1500元;关节部位及其韧带挫伤,医疗费用3000元,(必须手术者,根据损伤部位酌定);
2.软组织挫裂伤:表浅裂伤,面积不大者,医疗费用1500元;深部挫裂伤:范围局部,医疗费用2000元,范围广泛:医疗费用酌定;
3.头伤:轻度脑伤1800---3000元;中度脑伤3600---6000元;
4.颅内血肿:单纯的(无脑挫伤)需开颅手术的7000---10000元(有后遗症除外);不需手术(无脑挫伤)3600---5000元。输血相关费用除外;
5.肋骨骨折:2根以下单纯骨折:2000元,三根以上,不需手术的3000元;伴血气胸:不需手术的4000元;仅需闭式引流的,5000元;需开胸手术的6000---10000元(输血相关费用除外)
6.胸部损伤伴创伤湿肺不需手术的5000元,需手术者按特重伤处理;
7.单一腹腔脏器损伤须剖腹探查(修补或摘除)8000元(确需第二期手术的除外、输血相关费用除外;
8.脊椎骨折不伴瘫痪,不需手术者5000元;
9.上肢单侧单处骨折:需外固定者5000元,有血管、神经损伤等并发症或需手术切开复位加内固定者8000元;
10.骨盆骨折:稳定型骨折6000元,不稳定型骨折需手术治疗的7000元;
11.下肢骨折:无并发症,不需手术者5000元;有血管、神经损伤等并发症或需手术切开复位加内固定者10000元;
12.截肢:单侧4000元;双侧6000元(输血相关费用除外)
13.下颌骨、鼻骨骨折:无并发症不需手术者5000元;有并发症需手术者8000元
14.眼球损伤致失明或需摘除眼球4500元(二期手术者除外);
15.锁骨骨折:无必要手术者2000元;必须手术复位加内固定的3500元;
16.其他类型损伤:以双方协商认可。
六.特、重损伤:医疗费用实先无法准确、合理界定的,可据实计算(但乙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特、重损伤范围包括下列损伤:
1.重型颅脑损伤;
2.脊柱不稳定型骨折或脊髓损伤致完全或不完全截瘫者;
3.骨盆骨折伴尿道、膀胱或直肠等器官损伤;
4.股骨颈骨折,需置换股骨头者;
5.腹腔脏器伤需作二期手术;
6.严重、广泛的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包括大范围皮肌缺损者);
7.严重的多发伤(如多个脏器损伤、挤压综合征等);
8.骨折延迟愈合、不愈合或并发骨髓炎;
9.上颌骨骨折;
10.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以上);
11.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反常呼吸者;
12.气管、食管破裂及肺破裂者;
13.其他类型损伤:经双方协商认可。
七.原则上在伤员入院三天以内定伤定价;对复合型损伤,定价只能以伤重的部位(或类型)为准,不能重复定价。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未尽事宜及未能预料的情况,双方根据实际和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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