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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社会问题,2016

时间:2016-12-31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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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社会问题,2016(一):2016征地拆迁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也增加了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征地拆迁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作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大问题,征地拆迁与补偿问题值得重视。那么,在征地拆迁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拆迁的社会问题,2016(二):2016年遭遇强制拆迁最新解决方案

2016年遭遇强制拆迁最新解决方案

强制拆迁本身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当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肯定是没法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违法举报。那么此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赢了网搜集了以下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强制拆迁的定义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拆迁”变“搬迁”有利于遏制强制拆迁

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立法又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有关立法邀请专家召开座谈会。对此,参加了座谈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记者表示,在整个环节中,房屋的征收、补偿才是核心,而拆迁属于实施阶段;只要征收和补偿真正得到落实,后面就不会出问题。 座谈会上提交讨论的条例草案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去年12月的讨论稿相比去掉了“拆迁”二字。同时,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成为历史,并由“搬迁”取代。对此,薛刚凌解释说,条例草案的这些修改是为了弱化“拆迁”的概念,而把关注重点放在征收和补偿环节。这对于遏制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能起到积极作用。 薛刚凌表示,新的条例草案进步明显:在立法思路上,条例草案纠正了现行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不一致之处,贯彻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才能启动行政征收程序,商业开发则要由开发商出面和业主协商;在补偿环节,条例草案对补偿标准、评估程序和公众参与

都有详细规定。 薛刚凌提醒说,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混合是目前立法的难点。比如,建一座大商场,肯定有商业利益,但也方便了社区居民购物,还能拉动上下游其他产业的发展。在这些建设项目中,既要充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补偿,又要避免漫天要价、极端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立法上不能绝对化,而要理性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

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法律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以上相关情况仍不清楚,可去律所咨询律师,也可以找网上律师在线咨询。

拆迁的社会问题,2016(三):2016社会问题调查报告

社会问题调查报告(一)

为了准确客观地掌握人民群众对当前和顺县社会治安状况的反映以及对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真实感受,进而找出影响当前群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受县人大的委托,和顺县统计局于20**年11月26日组成专门调查组,对全县社会治安进行了专题调查,本着客观公平、随机抽样的原则。调查组人员深入10个乡镇的所在地、居委会的一个小区、10个行政事业单位、5个企业、5个学校共填写了130张调查问卷,调查采取入户走访的形式进行,现将这次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群众对当前社会的评价、群众的安全感受、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各种违法犯罪的程度,群众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感受、群众对打击罪犯力度的评价、群众对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等方面。

1、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男性80人,女性50人,20岁以下的2人,21岁以上30岁以下的16人;31岁以上40岁以下的34人;41岁以上50岁以下的37人;51岁以上60岁以下的23人,61岁以上70岁以下的14人,71岁以上的4人。

2、调查对象的文化层次:文盲4人,小学文化的31人,初中文化的46人,高中文化的31人,大专文化的15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3人。

3、调查对象的职业身份:工人5人,干部9人,职员5人,务农农民66人,务工农民1人,经商农民12人,文教科卫体占8人,个体工商业者4人,服务业人员1人,无业人员8人,离退休9人,其他2人。

二、群众对当前社会安全状况的感受和基本评价

1、调查对象感受目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状况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在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下,调查对象“很安全”的占15%,感觉“安全”的占61%,感觉基本“基本安全”的占19%,感觉“不太安全”的占5%。

2、调查对象认为影响安全的原因

在影响安全的主要原因中,选择“刑事犯罪”的占16%,选择“公共秩序混乱”的占30%,选择“交通事故”的占38%,选择“火灾”的占10%,选择“危险物品”的占6%。

3、调查对象所在地社会治安状况的评判

在调查中,调查对象在回答对“所在地治安状况很好”的占33%,认为“较好”的占43%。认为“一般”的占22%。认为“较差”和“很差”的分别有1人。

在评判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情况时,认为自己所在地与去年相比,有“明显好转”的占32%,“有好转”的占44%,“和以前一样”的占23%,“比以前差”的仅有一人。

4、调查对象对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认识程度

从调查对象所在地一些违法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看,总的来说各种违法现象不严重,相对而言,认为“赌博现象”和“入室盗窃”犯罪现象表现“一般”和“比较严重”占的比例较高,分别达到25%和15%,别的违法犯罪现象基本都属于“不严重”或“不太严重”。但还有大部分人对有些犯罪现象不了解,特别是“吸毒贩毒现象”,“制黄贩黄、卖淫嫖娼现象”,“外来人员违法现象”等现象不太了解,其主要原因是这次专项调查对农村农民的覆盖面较大,达到77%,这部分调查对象生活在农村,对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现在知之甚少。

调查显示,在130名被调查者中,未遭受过不法侵害的有123人,占调查总数的95%,只有7人遭受过不法侵害。其中20**年遭受一次不法侵害的6人,二次的1人;入室盗窃的3起,自行车被盗2起,人身侵害1起,其它1起;发案后“报了案”3起,“未报案”4起;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破案”1起,占33%,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行动的2起,占67%。

三、群众对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基本评价。

1、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调查显示,认为政法对违法犯罪打击“有力”的占70%,认为“不太有力”的占26%,认为“不力”的占4%。这说明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有待加强,同时也反映出群众要求政法机关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愿望。

2、增加群众安全感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调查显示,认为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分别是“公正执法”占28%、“加强青少年教育”占20%、“提高警察素质”占12%、“迅速破案”占9%、“加强巡逻”“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都占7%、“其它”占6%、“增加街面警力”占5%、“改善警民关系”占3%、“鼓励见义勇为”“警察装备”都占1、5%。

3、当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调查显示“不了解”共54人占42%,“效率不高”共42人占32%,“工作推诿”共10人占8%,“态度生硬”共9人占7%,“执法不公”共7人占5%,其余各项8人占6%。大部分人之所以不了解是因为我们的调查对象大部分是农民,和这些部门很少甚至没有打过交到。

四、对策建议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深入普法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大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政治责任。要正确估价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搞好政法、综治工作的内在联系,花大力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五五”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把“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

(二)注重矛盾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对社会治安稳定必将产生一定影响和冲击。矛盾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隐患,务必充分估计出现矛盾的复杂性和工作的艰巨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密切掌握社会动向,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及时解决因资源二次整合,拆迁、改制等利益调整所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快速反应,冷静处置,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化解和钝化矛盾。要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人员的利益,认真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依法予以调处和疏导,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长效管理,保持“严打”态势。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实行长效管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只有“严打”才能震慑犯罪,伸张正义,树立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信心。对于某些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某些猖狂一时的犯罪活动,应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必须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要进一步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加大案件侦破的力度。继续把“打黑除恶”作为“严打”整治斗争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除恶务尽,不留后患。要以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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