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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员财产申报,个人,家庭

时间:2015-08-31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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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员财产申报,个人,家庭(一):中央规定副处级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

中央印发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婚姻财产等个人事项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新华社昨日授权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全文共二十三条,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 年发布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人要报告? 哪些人要报告?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 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 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 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 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 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 14 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 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何时报告? 何时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 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 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向谁报告? 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 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 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向谁请示? 向谁请示?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 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 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 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谁来监督? 谁来监督?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 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 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 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违规咋办? 违规咋办?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汪玉凯 公众监督官员需要足够信息 公众监督官员需要足够信息 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 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 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 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 从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 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任建明 选择公职就应让渡部分隐私 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这一新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实 现公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 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换句话 说,这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领导干部,应当自觉, 主动接受,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新华,中新)

日本,官员财产申报,个人,家庭(二):官员财产申报

一、背景链接

2009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重大举措,政府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与委员发出了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吁。

2009年9月份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呼之欲出。

二、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概述

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官员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是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藏身,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财产申报的现状

关于财产申报,在我国已提了近15年,但目前试点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大多集中于科级以上干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路走来,可谓是速度相当缓慢。从1995年规定“温柔”地诞生,现在普遍沿用的还是这一套最基本做法。近几年,在“两会”代表委员的持续呼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之下,各地开始尝试破冰,试图突破现状,但仍旧陷在公开不彻底的争议之中。

(三)财产申报的障碍

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实施必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鉴于中国目前没有公开、统一、标准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反腐败工作缺乏坚强的技术支撑;二是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财产申报和资金核查,必然会将大量腐败资金和非法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馈赠亲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败分子在国内无法藏身,必然想方设法外逃,势必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破坏法律的实施,损害社会的公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鉴于目前建立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如尚未实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京佳教育认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第一、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第二、加大对申报结果的监督和公开程度。增加二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

第三、增强惩处力度。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条件成熟之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日本,官员财产申报,个人,家庭(三):2015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1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点在哪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之后,地方终于有了跟进动作。近日,哈尔滨市已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进行了铺垫的情况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呼之欲出。这一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这一制度之所以迟迟无法出台,一方面是缺乏普遍性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则是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害怕自己的财产公开之后,引起社会极大的反弹,因此,他们采取拖延战术。新一届领导集体上台之后,一方面通过官方渠道公布自己的家庭状况;另一方面循序渐进,不断地在党内寻求共识,使这项在现代民主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早日出台。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指标性意义,若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若这项制度迟迟无法出台,正在实施的反腐败举措,也难言治本。

其实,极少数了解内情的学者认为,如果把公务员的财产信息公之于众,相信会有很多人大失所望。绝大多数公务员的收入并不高,财产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以肯定,在公务员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部分公务员的收入相对较少,而承担的责任又相对较重,国家可以适当考虑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反过来,国家则应当适当降低。只有增加公务员收入的透明度,才能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必须杜绝“条件论”,也必须杜绝“阴谋论”,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看作是损害公务员威信的阴谋。在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问题上不缺少基础条件和普遍共识,但需要更大的决心信心和勇气。

除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清晰的、可核查的程序和机制,否则很可能沦为“纸老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程序、申报公开程序、查询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公务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逃避法律的规管。

第2篇:九三学社建议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3月19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起了一次“有关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及配套措施”的研讨会。

所谓的公职人员“名单管理”,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利浩介绍,即效仿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名单管理”,定期报送清单、如遇异常的情况,状态系统自动报警,同时修订法律法规、消除“代持”;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

这也是陈利浩委员2015年两会的提案之一,据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出席一周前九三学社和农工党的政协联组会议,并听取了该提案。

王岐山在该联组会议上称,要求提案人进一步把这个方案进行研讨并完善。

“这是上述座谈会召开的主要背景”,陈利浩介绍,除了该次座谈,后续还将举办多次座谈会,深入探讨该方案,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完善,与此同时,九三学社内部也会对此提案进行讨论。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可作为一种基础性手段,力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据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透露,其参加了多次中纪委的座谈会了解,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现行身份证在市场上非常混乱,很难做到认真核查,中纪委一直在等待二代身份证完全更换,预计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会出来。”

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对于公职人员“名单管理”的建设,座谈会的专家均表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

姜明安介绍,“有关官员财产公示思考了多年,但也未找到可行的方案。”在其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方案的可行性非常大,可以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数据建设。

陈利浩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一直被赋予预防腐败利器的重责,但是公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以形成威慑。

“车辆超速,固然可以发动路人拍摄,更应该在关键路段安装专业摄像头,”陈利浩比喻称,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就是这个专业的摄像头。

陈利浩表示,中国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属股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作为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建立的经验借鉴。

借鉴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陈利浩表示,建立监控名单,制定有关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的法规,规定所有的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责任配合纪委或监察部门,按要求提供监控名单中人员的财产状况信息。

对于名单范围的选择,陈利浩强调,为消除由他人隐瞒财产的行为,建议修订有关法规“消除代持”,即公职人员需如实披露是否代别人持有和由他人代持,如果未依法披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陈利浩看来,“一人多户口”也是一种“代持”,建议运用图像识别技术甚至运用指纹或者DNA技术保证户籍的唯一性。

在确定监控名单、制定相关法规后,陈利浩介绍,再把监控名单导入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及船舶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对于异常的动作、状态,系统自动报警。

陈利浩表示,现在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的相关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的核查是完全可行的。

为避免人工干预导致的“说清”压力等,陈利浩表示,检查信息的后续甄别、处理应尽量由软件系统自动进行。

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陈利浩建议,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白色为合法财产、灰色的为能够说明合法或基本合法来源,黑色的则为腐败所得财产。

谈及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对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意义,陈利浩强调,是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对腐败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或明年出台

实际上,林喆介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提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从未听说过哪些贪官的落马是由此制度发现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林喆分析,公职人员在收入填好后、申报出去,组织部就把他锁进柜子里去,缺少审核、公示、惩治、登记环节。

“正是因为审核环节存在的漏洞,官员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林喆强调,“名单”的建立,能够有效的弥补审核的缺口。

另外,姜明安表示,此前主要依靠申报,名单管理可以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变为一个普遍的核查,这也是名单管理的必要性。

林喆表示,中纪委的同志曾在一次座谈会透露,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

虽然方向受到座谈会专家的认可,但有关该方案的可操作性,仍需细化。

比如名单范围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及监管,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向谁上报以避免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又比如以何种标准界定黑、白、灰色的存量财产等等。

第3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困境与出路

2015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举行的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回答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和企业家的提问,在谈到如何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时,指出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政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轨迹和发展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一事。这样算起来,财产申报已经提了23年。

一、财产申报的起源和国外发展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如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名为《公职人员伦理法》,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有30年多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15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在4月下旬也陆续公布,不按《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什么财产申报制度,但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皇帝是掌握的。中国古代集权政治特点之一就是信息的掌控,就是上级掌握下级情况,而下级则进可能不让上级知道的太多。对于官员财产情况的掌控是集权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何人有何种背景都不能超越官职的正常收入范围。如清朝乾隆时纪晓岚的亲家做着盐务的官,皇帝要查他,纪晓岚事先通风报信,给亲家捎去一封信,里面装了一点盐和茶(寓意“严查”),亲家得以转移财产。皇帝没有查到,知道有人走漏风声,很快纪晓岚就败露被发配到了新疆。他的亲家也逃不过追逼,该交的都得交出来。

如今,到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我国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要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与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jú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15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5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三、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中国已有23年的申报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全面建立,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聚焦和公众的强烈期盼。

许多网民议论到:“官员财产申报制”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公仆”们践行其承诺

的一个标志,是真正的反腐的“封喉一剑”,是保障纳税人和公民权利、监督制衡权力的起码底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启动的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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